征信整改措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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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7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③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篇二

1、授信规定

1.1 客户授信资格:

1.1.1 已建立客户档案(含档案资料、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1.2 已签订业务合同(包括两类:经销合同和直销合同,含结算协议)。

1.1.3 上年度货款清零。

1.2 授信额:客户开票发货日前三十天货款。

1.3 授信时间和方式:每日按时间流动授信,每日实施。

1.4 例外情况授信:

1.4.1 未授信客户,需现金开票提货,同时客户须制定货款回笼计划。

1.4.2 超三十天款期客户根据销售部审批具体情况具体授信。

2、开票发货规定

2.1 在授信额范围内可以开票发货。

2.2 客户超授信额开票发货规定:

2.2.1 由区域经理签发首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视同授信额内发货处置。

2.2.2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按财务规定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本次货款责任。

2.2.3 客户超授信额可以先汇款后依款开票发货,并制定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计划。

3、坏账承担规定

3.1 授信额内发生的坏账,相关人员按一定比例承担。

3.2 客户超授信额没有先汇款或没有经审批发货(如开手工票或不开票发货),经查实由市场部物流专员、库管及市场部部长承担本批次货款。

3.3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产生坏账相关人员承担(按财务规定执行)。

4 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定

4.1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之货款在当月底回笼,否则由签发人按坏账规定承担比例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户超授信额发货之货款由责任人收入中抵扣外,公司保留法律、法规处置权限。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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