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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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一

从正式成为党员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的学习中,我的思想得到了循序渐进的提升,同时我的行动也得到了很大的鼓励。通过一年多的学习,使我深刻了解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相关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都是按照一定原则所指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本质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团体主流需要和主导势力意志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于规范人民行为,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共产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实现最终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www.chayi5.com←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体现忠实履行义务与积极行使权利的统一。因为党员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同样的内容,从这一面看是权利,从另一面看则是义务。如党章规定,党员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同时规定,党员也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的义务。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必须体现忠实履行党员义务与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的统一,党章规定的八项党员义务和八项党员权利,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是否具备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只有每个党员都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党才能实现性质纯洁、组织巩固,具有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只有我们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

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学习是根本任务,平时我们应该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坚持在学习中感悟人生,提升境界,所以我们要以学习为中心,全面提高自身的身心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不良风气和危害人民的行为作斗争。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的荣誉观。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汇报人:CHAYI5.COM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最新版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 员 权 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 障 措 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党员权利主要内容 篇三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十七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主要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 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这两次的党课,陈_和政治与行政学院的冼_老师分别给我们讲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纪律。经过这两次党课的学习,我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深的理解。

虽说从初中的政治开始,我就一直在接触权利与义务这两个名词。但是,对于它们的认识却仅仅限于口头或者书面之上,对于它们的演变过程和实质意义一直未能真正的理解。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到团员的权利与义务,再到现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都一样,没有深入的理解过。

上了这两次党课,在老师的精彩讲解下,才知道现在党员的权利是经过无数次会议的商讨和修改才得来的,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啊。现在的党员权利主要有意见保留权、请求帮助权、参与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申辩申诉权和选举与被选举权,党员权利不仅是一种利益价值和公共权益,而且是一种不等诉求和一种民主权利。可见,党员权利是多么的意义重大和弥足珍贵,是应该好好被保障跟行使的。

在行使党员权利的时候,陈少敏同志就给我们带了一个好头,以身作则的坚持自己的看法,不随波逐流,正确的行使了自己的党员权利。所以党员们应该好好地向陈少敏同志学习,正确慎重的行使自己的党员权利,发挥民主权利。

与此同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也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所以,党在保障党员的权利时,党员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每个党员和干部,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决不能因私忘公,无比保证党员个人在行动上和精神上和党保持一致。

同时,无规矩不能方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加有规范其思想和行动的规范体系,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即是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党的纪律规定了党员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党员的活动和行为具有强制约束作用。因此,党员应该坚决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经过这次学习,才更加的明白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每个党员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在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顾权利与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只有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权利,尽力完成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上党课,不是只是为了在教室里面听老师慷慨激昂的讲课,然后顺利考试过关成为一个积极分子。更重要的是,在上了党课之后,自己究竟有没有相应的觉悟,正如老师所说的,至少应该明白知道自己坐在教室里面上党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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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五

敬爱的党组织:

今晚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入党积极分子在充满希望的春天学习思索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每当瞻仰革命先烈,不由得就会想到先烈们的民族自尊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像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而庄严的政治教育课。作为新时代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扬爱国精神和奉献精神,正确把握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去实现的一种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

虽然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不能亲自体验那种民族危机的时刻,但是学习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于现在这个富于挑战的时代,有着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和激励作用。党章对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应根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的对照、衡量自己,努力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党章关于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力所规定的原则。

对于共产党员的义务所规定的原则,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做到的。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无不打动了我们的心,不经意间就萌发一种对共产党员的无限敬仰与追求,一种为国家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决心。正是共产党员的无私奉献与艰苦奋斗,履行自己作为一个党员的义务,中国才一次又一次伟大的胜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顺利进行。由此,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党章对每个共产党员可享有的权利也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将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化、正常化。党员的权利为党员的发展提供了舞台,扩大了空间,符合了毛泽东提出的“百花齐放”的方针,同时因其权利能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让一切思想源泉充分涌现,所有的思想发展也会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党员应该正确的行使和维护权力,以便更好的为党和人民服务。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由此看来,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反之,共产党员也只有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在能真正的履行其义务。真正做到这两者的统一,是共产党员党性强的作风表现。一味的企图之享受权利,或只履行义务都是错误的。但是当党和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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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解读 篇六

最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首先,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是运用党规党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命题,并对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做出部署,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指明了方向,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供制度保障。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正式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突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其次,通过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规基础,提供制度和法规保障,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形成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平等讨论的氛围,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中来,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失误,保证党内各种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推动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我党有6400多万党员,基层党支部有340多万个。党员和基层组织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形成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可以用来指导人民民主的实践,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党的干部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还起着表率、示范作用,他们的民主作风,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增强群众民主观念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保证党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28党能否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在于党的决策是否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能够使党的各项决策和全部工作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愿,集中全党的经验和智慧,使党的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贯彻执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才能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二、《条例》坚持和规范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

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但是,只在党章中确定党员权利是不够的,要使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真正为党员所享有,还必须通过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内容上加以规范、丰富和完善。这一点,可以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容上清晰地反映出来。

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在增写、部分修改和删除三个方面使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一是在增写方面,比如在第七条增写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在第十二条新增写了“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第十三条增写了“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二是在部分修改方面,比如将原第七条“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修改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将被动式受理改为主动式追究,强化了相应责任机构的责任。原第九条“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修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在删除方面,在总则部分删除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部分内容,把其中的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内容放在第一条中去。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做适当区分;在党员权利方面取消原第六条中关于“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规定,表明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既是义务,更是党员权利;删除原第九条“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删除“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三、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中之重

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往往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作为为前提。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故意不作为,党员权利常常落空。因此,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尊重党员权利,教育和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提供保障。

侵犯党员权利的一般主体不是普通党员,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新条例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修改为《责任追究》,目的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因此,条例强化了党员权利保障的领导职责,落实党员权利保障负责制。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党员权利保障和领导责任密不可分。落实责任追究是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具体地说,条例增写了十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二是要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就不得歧视或追究。三是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四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的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五是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六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七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坚决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八是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九是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十是用专门一章规定党的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和要求以及失职、渎职责任追究事项。

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任务和职责是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分清责任,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如果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不明确,责任分不清,那么,即便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也难以进行责任追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确定党的各级组织的责任入手,加以规范。

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和要求。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二是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三是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宣传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其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一是各级纪委仍要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原则下开展维护党纪工作。二是各级纪委做好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再次,党的组织和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一是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认真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法目的,坚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树立党员权利保障意识,尊重党员权利,把党员真正当成党的权利主体,在做出涉及到党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决策时,事先应广泛和充分地征求党员们的意见,倾听和采纳党员的合理建议。二是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要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项制度的具体做法。三是为保障党员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为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提供服务是一个新的提法、新的突破。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是党员正常地、正确地、顺利地行使党员权利的最大的“服务供应商”。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提供服务方式包括:咨询、培训、推广、帮助、支持、鼓励、奖励等。

最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七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两次党课的学习,我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我初中时候就接触过权利与义务两个名词,但对它们的认识仅仅是限于口头上,它们的实质意义还没能完全把握。上了这两次党课,在老师的耐心讲解下,才知道现在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经过无数次会议的商讨和修改才得来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来之不易的。党章规定的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

八项义务包括: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八项权利包括: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义务的保证。因此,党员要想很好的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力,同时党员要想充分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所以,党在保障党员的权利时,党员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过这次深刻的学习,才更加的明白权利永远伴着义务。每个党员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最重要的是兼顾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只有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权利,尽力完成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处理好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当党和人民的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恳请党组织对我的监督。

汇报人:CHAYI5.COM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篇八

敬爱的党组织:

这一次的党课,陈__老师又给我们上了精彩绝伦的一课,这节课里我又学到了很多。这节课讲的主要是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在此之前,我一直误以为,党员就是要牺牲自己,牺牲自己的利益,舍小家保大家,以群众的利益为先,一直以为党员只有义务,却没认识到原来党员也可以有自己的权利。比如,党员有申诉的权利,当党员受到自己认为不符合事实的批评时,可以通过申诉,通过向党组织求助来为自己平反。老师说,在以前,党员比较少的年代,可能党员就意味着要帮助别人,但是随着现在党员的数量的增多,党员数量已达七千万,那么党员内部也出现了又困难的党员,因此,有困难的党员寻求党组织的帮助,寻求党员内部的帮助,也是合理的,正常的。所以,当我们自己有困难的时候,也应该积极去寻求帮助,确实,履行还义务固然重要,当是行使自己合理的权利也是必须的。因为,只有保全自己,才能为更多人做贡献。

老师还说,党校的学习不在于考试,而在于一只思考。通过党校的学习,我们可以有更多的思考,对党组织现状的思考,对自己现状,对自己行为的思考。老师举了一个例子。之前有两个同学是舍友,却因为一些小事闹矛盾。原来其中一个同学还是预备党员,辅导员知道后,给予了批评。辅导员的立场是,你连和同学之间的关系都未能处理好,从何谈得上是一个合格的预备党员?党员就是要和群众打交道,可是你却如此斤斤计较,以后如果成为一个党员,又如何和群众打交道?所以,我对党校的学习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校的学习,更多的是一种为自身素质的提高,一种思想觉悟的提高。

接下来,老师还谈了一个关于党员腐败的问题。他说,党员腐败在于任命机制。你被谁任命,自然就是对谁负责。可是现在的任命机制大多是上层任命,因此,党员的腐败也就是必然的了。这让我意识到。如果是为了消除党员的内部腐败,那就应该从机制上去找方法。如果机制上无法保证,那么腐败就永远无法解决。于是,我认识到,如果要寻求减少腐败的方法,就应该从机制上去找。抑制腐败,或许局就靠我们这一代人,至少我们应该努力去尝试,即使我们不能做得很好,但是至少要推动它进步到一个程度。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又认识到很多东西,学习到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同时,在学习得同时,我也对自身的情况进行了对比。我知道我在与同学相处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好,因此我要更加努力,努力处理好和同学的关系。通过党校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不断寻求一种进步,这才是党校的意义。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九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更要在思想上入党。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因此,增强党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之前,充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更是必不可少的,是为以后更好地服务人民的打下基础。

在高中政治课上,我们已经知道: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作为一个党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十分必要的。在许多人看来,党员应该是在群众中起着先进的带头作用的,自然地,党员的权利会被无意地清楚放大,而让人常常忽略了相对应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黄书记着重为我们仔细讲解了党员的义务的相关内容。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在此黄书记给我们看来我国很多杰出的共产党员的相关事迹,如:任长霞,郑培民,温,经大忠等等,再结合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

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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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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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提供的9篇《党员的权利》,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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