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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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更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1最新版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差异网为您精心收集了3篇《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____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______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篇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的过失,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提前3天或者提前30天才能开除劳动者?并不需要。没理由劳动者已经严重违规、营私舞弊,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还要继续拖一段时间才能辞退。这六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本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在此期限进一步内考察劳动者思想品德、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要求。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像转正后那样稳固,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例如无讼案例《相柏年诉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8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相柏年系担任危险品运输驾驶员之职位,在试用期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违反行车安全等行为,金润公司已提供的违纪处理单、行车安全处理单、员工试用期情况记录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相柏年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金润公司据此解除与相柏年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第二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大利器,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合法合程序,其具体制定方法已在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有过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在此再提两点:第一,劳动争议中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往往会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企业没说过——那怎么样证明劳动者是知晓规章制度的呢?有个小技巧:用人单位可以入职之后给劳动者发一本规章制度,让其看完之后写学习心得,签名摁手印交,由单位保管留存。第二,规章制度的制作要注意其科学合理性,本条本项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有“严重”档次的处分,则可以有“一般”档次的处分,例如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故旷工一天的予以警告”,这就是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再规定“无故旷工三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具体什么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践中类型很多,例如无故旷工,打架斗殴、不遵守劳动纪律等等。用人单位根据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因为一般而言,成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1】。

至于案例,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已有举例,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按规范操作毁坏了生产设备、随地抽烟烧了仓库、看锅炉时睡觉忘了关火导致爆炸等等。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看仓库的监守自盗、会计做假账抽水、采购拿回扣中饱私囊等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这里还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做出了要求,即要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杨明理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杨明理在2002年至2004年工作期间累计发放贷款900余万元,未收回贷款达到631800元,不良率高达6.83%。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可知,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为5%,而杨明理不良贷款率6.83%己超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同时,杨明理在工作期间借用他人名字在本单位违规借款6笔,共计135000元,目前借款余额合计11万元,同样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同样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依法有据。”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项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本项的规定来看,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在现行劳动法下没有被明文禁止,但显然是不被鼓励和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劳动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不利于劳动者集中精力完成原单位交付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给第二个用人单位带来了风险,第二个用人单位一来没办法帮劳动者缴纳社保五险【2】(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开两个社保账户缴费),二来劳动者如果在第二个单位工作时侵害了第一个单位的权益(例如商业秘密),第二个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3】。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那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没有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让劳动者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无讼案例《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中,林玉聪本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综合执法中心在职工作人员,却于在职期间进入贝阿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林玉聪与贝阿士公司发生纠纷,被贝阿士公司辞退。林玉聪先后诉至仲裁和法院,要求贝阿士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最后被法院以“立法并不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为由,悉数驳回。

第五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放到这里的具体语境,就是说, www.chayi www.chayi5.com 5.com劳动者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简历造假吸引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来就自始无效,发生了合同欺诈,用人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无可厚非。(有心的读者可能会问: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既然是“自始无效”的,又何来解除一说?好奇怪啊!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解读时文末的“额外解读”中解释过,此处不再赘述。)

案例见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解读时所举的《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一案,此处不再重新举例。

第六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行为本身也很可能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与此同时,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都会受到极大限制,这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九条对此曾做出过解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另外该条还指出:“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这一项,用人单位实践中较常碰到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也有可能警察抓错人了,或者最后被无罪释放。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八条对此给出过解答:“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间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此,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由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相当于劳动合同的中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中止执行。

第二,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行政拘留不同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鉴于行政拘留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例如嫖娼、赌博、吸毒等)的一种惩罚措施,同样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制定好规章制度,将“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无讼案例《深圳雄韬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日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992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周日文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根据劳动合同附件第7.11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或者被立案侦查”,解除与被上诉人周日文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附件签署时间为2012年6月6日,虽在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之前,但该附件已经被上诉人周日文签名确认,属上诉人雄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上诉人雄韬公司可以此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被上诉人周日文应受该制度约束。由于被上诉人周日文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上诉人雄韬公司以被上诉人周日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双重劳动关系下第二个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保五险,但其实是可以重复交纳工伤保险的。这在制度上并无障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这一点,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六十九条时会进一步详细说明。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 篇三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__)。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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