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格式 【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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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格式 篇一

答辩人: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现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号”xxx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xx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xx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xxx派叉车去TC公司。xxx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xxx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xxx是xxx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xxx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xxx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xxx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xxx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xxx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xx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xx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xxx、xxx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xx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xx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xx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xx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xxx《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www.chayi5.com(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

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

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

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xxx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

答辩人:xxx

20xx年11月5日

答辩状格式 篇二

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陈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陈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女朋友江林问过陈,要不要去洗澡,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陈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陈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陈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陈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陈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陈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陈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x年2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儿子陈为厨师……)。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第二,陈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陈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陈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陈平时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陈女朋友在陈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陈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施华和姚新也证实,陈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陈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陈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提供了专门的洗澡场所,陈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x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陈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陈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陈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陈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十分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

答辩状格式 篇三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在答辩的之前,务必要把答辩状写清楚来。否则会在答辩的时候对自己不利。答辩状有专属的格式,写之前应该了解清楚格式和注意事项。上面的信息一个都不能缺少。

答辩状格式 篇四

答辩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人,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公安大楼旁。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因原告罗某某诉答辩人冯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于x年5月16日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x年2月8日双方只是增加了担保人,增加了合同价款等内容。但是,答辩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不知情,也无任何缔约过错或者缔约过失。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x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于x年5月1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虽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是,生效判决书也认定了双方于x年2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答辩人仅仅是该涉案合同的担保人,对此,答辩人也无异议。

但是,答辩人需要指出两点:第一、本案的房屋买卖标的约定不明,x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谈到了购买位于人民银行的房子,并未写明房号,而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x年的协议,其标的物为遵房权证xx字第20xx01038号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即:如果出现今后刘来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钱,全部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若出现万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给刘,就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还10万元给原告罗志强。

可是,本案并未出现刘要求增加房屋价款的情形,也未出现“政府将房屋判给刘”。而是出现了原告与被告于x年签订的合同“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政府裁决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当是答辩人与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并以10万元为限。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与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万余元”也于法无据。

三、本案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超过该期限,则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x年的合同约定,以及xx县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决结果,原告就应当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诉讼,但原告却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答辩人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四、鉴于本案的主合同(卖房合同)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存在欺诈、存在无权处分等情形,该合同目的永远难以实现,致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是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之规定,答辩人冯某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是“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偿还10万元”,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之间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其中还包含被告陈某某本身应当退还的房款在内,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最多应当承担的也只是1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万元,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五、原告主张是损失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陈某某双方均有过错,答辩人作为担保人并无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房屋价款,资金占用利息,房屋差价”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而且,其所主张的“按照拆迁面积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价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计算”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同,不具备参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单价也需要看地段和楼层位置,同样也不具备可参照性。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冯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答辩状格式 篇五

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XX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19XX年5月11日

答辩状格式 篇六

按照原告起诉内容的相关陈述,原告缴纳的集资款项并没有进场,经营和事实完全不符,根据我们公司调查了解,原告和她的丈夫原本是我公司霞霞的一些业户。经营这个行业已经有五年之久了。可是原告在向公司缴纳集资款项之前,在公司登记的名字是其丈夫的名字。在2019年的时候,原告使用集资款项的票据抵押了香蕉的经营费用,同年,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我公司返还集资款5万元。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跟事实完全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尾款3万元以及相应的摊位费2万元。综上所述,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答辩状格式 篇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格式 篇八

行政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表明文书名称也即“行政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详情见158页)

C、案由

写明答辩状是就哪个案件提出答辩的,并由此引起下文,表述形式一般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这是行政答辩的主体部分,在此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理由。

答辩理由通常要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表述:一是阐述事实真相,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不实之词。

二是写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

三是提出答辩主张,申明态度。

3)尾部

A、结尾

结尾主要写入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二是落款,即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具状日期。

按规定,一审答辩状,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答辩状,被告人必须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

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以具状时间是需要很好把握的。

B、附项

附项是指答辩状的副本数、附件证据材料的名称和件数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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