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起诉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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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书 篇一

原告:xxx,性别, 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xxxx年xx月xx日还清。

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xxxx元,现还有xxxx元没有归还。

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诉状 篇二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09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10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20xx

起诉人:甲某 年7月24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三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元,合计*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四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1日,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资金流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小孩上学等因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无果,二被告于20xx年5月22日承诺将位于建委抵给原告,但该房屋二被告又无法为原告办理过户,二被告又拖延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五

原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x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起诉书 篇六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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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

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

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七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篇八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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