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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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4篇《交通事故起诉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差异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一

原告: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县人,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区人,住____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区人,住____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____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______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______年9月____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二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x7年12月25日至x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x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三

原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儿子,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父亲,电话。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电话。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

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X元;

2、护理费X元(X元/年/365天× 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 (50元× 天);

4、交通费X元;

5、营养费X元;

6、后续治疗费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元—X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人民币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元(包括医药费X元+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后续治疗费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元(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 告:丛一,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1:倪二,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2:徐三,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3: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职务为:总经理,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45.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线xx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变型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方向的原告丛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丛一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变型拖拉机车的所有人为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机动车交强险。

x年4月23日,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丛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xx市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及如东县袁庄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女儿特向公司申请了两个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曾于x年4月23日,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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