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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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是欧盟最常用的对外行动方式,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7篇《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篇一

致 : 就其所属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租项目。

二、谈判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详见《房屋招租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报名需知

无论谈判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对象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公司均无向谈判对象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原因的义务,不退还响应文件。谈判对象同时对谈判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评审原则和方法

按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为预中选承租户。

五、购买谈判文件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及谈判时间和地点

(一)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有意向参与本次谈判的承租者必须在20xx年月日(星期 )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到 购买谈判文件。

(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

承租方必须在 年 月 日(星期 )前派专人将谈判响 1

应文件送至房间。

(三)谈判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将与 年 月 日(星期 )时在 进行竞争性谈判,承租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

(四)联系方式

二〇一X年2 日 月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 篇二

1、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2、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3、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4、分值达标准入法。

这种方法是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的分值,评标过程中评委对完全响应的谈判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两部分进行量化打分,谈判供应商的总得分不得低于某个设定值,低于该值的不得继续参与评比和推荐,对所有高于该值的供应商统计结束后,评委选择其最终报价最低的作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举例说明:某项目的商务及技术的分值分别为35分、65分,总计100分,供应商所得总分值不得低于75分标准值,参与该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W、X、Y、Z4家,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后,W、X、Y、Z的平均得分分别是78分、69分、84分、95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到这里,只有W、Y、Z能继续参与谈判和评比,并以最终提出最低报价的作为成交供应商。

5、适当分值调节法。

首先,明确采购需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须符合采购需求。

其次,对质量和服务设置适当分值,同时统一设定每分值所代表的货币金额,以此在谈判过程中对最终投标报价调节:评审过程中由谈判小组的评委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分值,比较各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分别进行打分,各评委打出的分值加权平均后为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值乘上每分代表的货币金额在最终报价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最终的评比报价,评比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需要说明的是成交价仍然是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而不是评比报价。

举例说明:质量和服务两个方面的分值为20分,参与某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3家,分别是X、Y、Z,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再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X、Y、Z3家单位的平均得分分别是17分、19分、13分,3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16万元,那么,3家供应商的评比报价分别是:11.5万元(20-0.5*17)、8.5万元(18-0.5*19)、9.5万元(16-0.5*13)。

最后,谈判小组根据评定规则确定评比报价最低的Y即是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篇三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性条款

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采购过程中可以对采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具体操作时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然而,同时也成为许多采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规范使用,防止滥用。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

(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改变采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①没有供应商投标;②没有合格标的;③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④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二是此情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变采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因此74号令第12条规定,除了公开发布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采购。相应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当然,此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

(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数据,完善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直接与市场供应能力匹配,采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采购人的采购准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适用情形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采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然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四)适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采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采购方式。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

(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发布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

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此规定很容易被认为不合理,如果允许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内涵。“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如果根据谈判情况,采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根据谈判情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采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能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推荐方案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推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情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推荐方案进行最后报价,二是退出裁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采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采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平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篇四

xx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就所属自有、自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自有代理渠道营业厅装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

道营业厅装修

1、具体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须知》。

2、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方东3、应答文件请送达(也可携带至开标会现场):贵阳联通监察室张劲松联系电话:地址:贵阳市中华南路40号贵阳联通大厦4楼送达监察室截止时间:20xx年2月20日17:30分

4、应答文件送达截止和开标时间:20xx年2月21日:

5、开标地点:贵阳市中华南路40号贵阳联通大厦4楼届时请被请邀请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

6、此次活动解释权归中国联通贵阳市分公司。

详细地址:

邮编: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联系人:

方东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须知》附件二:《营业厅装修施工标准说明》附件三:《贵阳联通营业厅装修项目及材料报价表》附件四:《竞争性谈判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邀请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篇五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应该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1、成立谈判小组。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4、开展谈判。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如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如何形成谈判的轮次要求、成交结果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规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开始谈判时供应商超过了三家,由于谈判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有些供应商退出了谈判,一旦继续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是否应当继续进行,本法未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国务院或财政部将另行作出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之前,采购人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增强竞争性。总之,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篇六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纪检委备案。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薄、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议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五)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敖汉政府采购网站和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道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 篇七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1: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2:。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3: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4:分值达标准入法。

这种方法是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的分值,评标过程中评委对完全响应的谈判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两部分进行量化打分,谈判供应商的总得分不得低于某个设定值,低于该值的不得继续参与评比和推荐,对所有高于该值的供应商统计结束后,评委选择其最终报价最低的作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举例说明:某项目的商务及技术的分值分别为35分、65分,总计100分,供应商所得总分值不得低于75分标准值,参与该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W、X、Y、Z4家,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后,W、X、Y、Z的平均得分分别是78分、69分、84分、95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到这里,只有W、Y、Z能继续参与谈判和评比,并以最终提出最低报价的作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5:适当分值调节法。

首先,明确采购需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须符合采购需求。

其次,对质量和服务设置适当分值,同时统一设定每分值所代表的货币金额,以此在谈判过程中对最终投标报价调节:评审过程中由谈判小组的评委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分值,比较各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分别进行打分,各评委打出的分值加权平均后为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值乘上每分代表的货币金额在最终报价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最终的评比报价,评比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需要说明的是成交价仍然是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而不是评比报价。

举例说明:质量和服务两个方面的分值为20分,参与某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3家,分别是X、Y、Z,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再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X、Y、Z3家单位的平均得分分别是17分、19分、13分,3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16万元,那么,3家供应商的评比报价分别是:11.5万元(20-0.5*17)、8.5万元(18-0.5*19)、9.5万元(16-0.5*13)。

最后,谈判小组根据评定规则确定评比报价最低的Y即是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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