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必备【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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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10篇《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必备》,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差异网给您的好友哦。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篇一

申请人曹某原为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职工。2007年12月18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向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发出《关于借调曹某的通知》,通知记载自2008年1月1日起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借调曹某到被申请人柳州市某烟花爆竹公司工作,曹某在原企业的职工身份不变,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按期支付给曹某原单位某土产日杂公司。200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设置的岗位工作。2008年3月3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副总经理。201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决定解聘申请人副总经理职务,并呈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2011年10月24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向原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发出《关于不再借调曹某的通知》,通知记载该社自2008年1月1日起从某县某合作联社借调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根据被申请人业务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不再借调申请人,请县某合作联社妥善安排好申请人的工作。2011年10月29日,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向柳州市某合作联社作出复函,确认已于2011年1月27日收到《关于不再借调曹某的通知》。

2011年11月4日,申请人办理支部工作和工作物品移交手续后离开被申请人处。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三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3月25日,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第三份劳动合同是自2011年3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期间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由被申请人电汇至原曹某所属的县合作联社在当地办理。

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双方存在何种关系及关系如何终结存在异议。申请人否认知晓柳州市某合作联社、申请人所属的县某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之间关于借调申请人的事宜,其认为是按照正常招聘程序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双方存在的应为劳动关系,因为首先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设置的岗位工作,且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其次申请人在工作中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申请人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被申请人在2011年11月4日通知申请人不再工作,并移交工作,应视为被申请人在该日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与申请人存在的应为借用关系,至今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仍是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申请人的借用事宜当时已告知申请人,但无法提供书面材料;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借用关系,双方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视为无效;申请人每月领取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工资;申请人的医疗保险费确系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但这是出于对借用人员的优待;因双方是借用关系,被申请人不存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况,申请人应回到其原单位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工作,且至今该公司仍在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520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52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双方关系因何终结。

[案例评析:]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借调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及被借调职工。在借调关系中,借调关系三方当事人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借调协议,以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关于将申请人从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借调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宜,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知晓且同意,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人系借调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已实际为被申请人提供实际劳动,双方自2008年1月1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在2011年9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中明确解聘申请人的职务,其后于2011年11月起不再安排申请人工作,且安排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工作移交手续,且不再为申请人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已作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双方2011年11月4日移交手续完成时完结,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11月4日解除。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 篇二

随着冬季的来临,白昼时间逐步缩短,公司考虑到员工上下班的方便及安全,将执行冬季作息时间调整方案,上下班作息时间具体调整如下:

上午上下班时间不变,下午上班和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即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3:00整,下班时间改为17:30分。此冬季作息调整时间自20xx年10月28日起生效,关于恢复原作息时间,到时候另行通知。

请各员工注意及时调整作息时间!

特此通知!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 篇三

院属各部门: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xx年11月17日起,教职工上下班时间作以下调整:上午为8:30—12:00,下午为13:00—16:30。

学院交通车运行安排:

1、早上7:00xx北区图书馆广场发车至xx校区(江淮车);

2、早上7:20xx北区图书馆广场发车至xx校区(金杯车);

3、中午12:10xx校区图书馆广场发车直达xx北区(金杯车);

4、中午12:20工大西门至xx北区(瑞风);

5、中午12:45xx北区图书馆广场发车直达xx校区(瑞风);

6、下午16:35xx校区图书馆广场发车至xx北区(江淮车);

7、下午17:25xx校区图书馆广场发车至xx北区(金杯车);

注:1、江淮车中途停靠站点为:合工大北大门(早上7:20)、马鞍山路高架与包河大道接口处、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叉口处;

2、凡到合肥办事的同志当日上午可由瑞风车送去,下午乘金杯车返回,需事前与院办公室联系并作安排;

3、总务处工勤人员的作息时间由总务处另行安排。

20xx年xx月xx日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 篇四

教育局:

我于__年从某学校毕业后分配在某区从事教育工作,在某小学工作四年后,于__年7月调至某小学工作至今。因本人工作的某小学与家较远、丈夫不在市区工作等原因,导致小孩年幼无法照顾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将本人调到离家较近的某路第一小学工作。

__年12月,我与在x县上班的爱人结婚。__年我们按揭在某巷购臵了房屋。我的父母在某市居住,爱人的父母在x县居住,均因年事已高,不能来某区与我们一起居住,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帮助。我们的儿子今年4岁,现在市保幼院读书,我们工作繁忙,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因为丈夫从事公安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儿子,以及家务劳动,都由我独自承担。因我们家至某小学较远,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学校与家庭间奔波,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希望就近调入大公路第一小学工作。请领导批准!

敬礼!

申请人:__

时间:20__年x月x日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六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篇六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一】尊敬的xx县教育局各位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叫xxx,我于20xx年x月从xx乡调到xx乡箐门小学工作至今,在家里面,我是这个家的顶梁柱,由于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

我是个比较外向的人,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都充满了热忱,用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面对教育事业,同时也使我充满了动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与教育的同事们相处愉快,让我懂得更多与人相处的道理和技巧,懂得教书育人是我的人生航标。

为解决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希望就近调回老家文屏镇安阁小学进行教育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二】尊敬的红方区教育局领导,您们好:

我叫XXX,是xxx镇xx小学的一名高级语文教师。自xxxx年3月31日分配到红灯小学以来,我把全部身心扑在钓鱼小学的教育事业上,数千年来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得到了西雅图镇上领导及师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我本立志扎根于钓鱼小学,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但是我现在遭遇了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恳请领导帮助解决。

我的父母亲住在富县县城,年事已高,病痛不断,小弟为了生计,长期在南洋打工,二老本身已经需要他人照料,但尚有两个年幼的孙子需要他们照料,生活压力很大,这让我夙夜忧叹,夜不能寐,白天神情恍惚,工作效率低下。我现在每天都在在富县和小镇之间往返,身心俱疲。

同时,不幸的婚姻也让我无法再此工作,品行不端的他不是到校无理取闹,令我无法安心工作。现在我拖着憔悴的心灵,感到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对不住同学们的期待。因此,万般无奈之下,我用颤抖的手写下了这份申请书,申请调动工作调平安镇中心小学。希望能换一个环境,以便更好的工作,履行我的职责。

XXX恳请领导百忙之中观注一下我的工作调动申请,这利于照顾我年迈的父母、幼小的孩子,更有利于我安心工作。

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5月5日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三】尊敬的xxx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两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xx小学教师,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2019年参加工作以来,校领导出于对我的培养和爱护,让刚踏出校门的我连续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及校大队辅导员工作,并先后从事了一、二年级的语文、数学,三四年级的英语等教学工作,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在单位我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在取得各项荣誉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家在马渚距离单位较远,工作两年来,我从未迟到早退,但我无怨无悔,因为我知道教育的意义在于奉献。

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均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妹妹在外求学,家中只能靠我一人来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调往离家较近的马渚镇中心小学,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因此,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

此致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篇七

这一改革,将使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现行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这一改变,使申请人不必跑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从而有效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

为实行这一改革,总局对企业名称审核权限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进行审查;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不含行政区划等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等。

为配合此次改革,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企业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等文件,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

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做法

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运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各地企业登记机关的作用,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办理需经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业务,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完成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有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一)总局授权各省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变更核准进行审查。

(二)总局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三)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统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有效连接,做到市(区)、县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

(四)适应全程电子化需要,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补充、调整(见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其中,补充、调整了5项提交材料规范(补充2项、调整3项),补充、调整了12种登记文书规范(补充7种,调整5种)。补充的企业登记规范与总局2014年的企业登记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及《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具同等效力,调整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本通知公布为准。

四、有关工作要求

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需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协同配合。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全程电子化有关工作。网上注册系统对专责工作人员个人授权,并对授权用户进行痕迹管理。授权用户要严格遵守登记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将用户名和密码授与他人使用。由于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户的,需及时报本省市企业登记机关管理员,变更授权用户。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A、B岗,A岗为主要负责人,保障工作不间断。业务较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适当多设,但最多不超过3人。

(二)总局负责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专责人员的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本省市所辖各市(区)、县登记机关用户进行授权、管理等工作(见附件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各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要及时掌握所辖市(区)、县用户人员状况,及时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

(三)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对本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变更流程、分工等进行必要调整,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确保全程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机关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工作电话: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

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

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略。可访问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或者点击本文底部蓝色字“阅读原文”查看。】

工商总局办公厅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 篇八

部门:

填表时间:

1、没有按程序或没经确认同意签字的调休假申请均不生效;

2.调休一天假需提前一天申请,三天(含三天)或以上必须提前一周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3.未办任何手续或调休申请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休假期间电话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温馨提示:休假期间应注意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做违法事情;调休假属于个人行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公司无关。

休假人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 篇九

关键词:调度计划管理检修操作流程 调度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供电所要求线路消缺停电,变电站设备需要消缺停电,大修技改工程、外部工程施工需要停电配合等,如果根据各自情况一一进行安排,将会造成同一线路、同一设备重复停电,严重影响用户的供电的可靠性。为了避免重复停电,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减少由于检修对用户的损失,提高用户的供电可靠性,我们建立了调度运行方式管理专业的计划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运行方式管理岗位要设置一名计划专责,主要负责调度计划和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工作,确保生产检修计划合理、规范,运行方式灵活、可靠,同时减少停电时间,提高了供电量,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加强调度计划管理的具体实现

宜阳供电公司调度通信部,从电力生产☆www.chayi5.com☆调度的实际出发,并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规范化管理,从调度计划开始运行方式专责在批复检修申请时,应协调好相关设备检修,联系相关单位合理安排配合工作,避免重复停电现象。

批复检修申请前,认真核对电网运行方式,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进行必要的潮流计算和安全校核,充分考虑检修方式下的安全措施和相应的事故处理预案,优化停送电调度方案,认真做好负荷预测工作,防止局部电网潮流超限额运行。

1.1调度计划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1.1运行方式专责依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编制日调度计划,每日12时前,接受检修单位的申请。

1.1.2临时停电计划,应有完备的申请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日调度计划。

1.1.3接受申请时,应详细询问停电设备名称、停电所需确切时间、工作内容,有无特殊要求、设备变更情况,工作完毕送电时的注意事项等。

1.1.4编制调度计划,应充分考虑接线方式变更后的潮流,电压变化及设备承载能力。

1.1.5编制调度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

1.1.6计划编制完毕,并且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生产MIS走流程最后由调度通信部主任批准后,每日16时前送达调度台调度值班员执行,经批准后的调度计划,不得私自变更。并依据调度运行方式计划流程严格执行

宜阳电业局 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流程

主题

调度运行方式管理 生效日期 版本号 最新修改日期 批准者:

1

调度通信部 、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各检修单位

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的具体应用

电力调度员是电网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其工作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其安全责任重大。调度受理检修申请票批复检修申请票拟写调度指令票审发调度指令票执行调度指令票现场操作全过程闭环。夯实的基础管理、切实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富有专业特色的技术培训成为该调度机构保证安全调度的支撑基础。

2.1设备停电检修申请票是作为值班调度员拟写调度指令票的基础,贯穿整个安全工作的始终。调度操作指令票是调度操作指令的依据,其内容的正确性,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操作指令执行的严肃性和操作规范性直接影响到电网的安全。因此开展调度操作全过程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关键在于抓好检修申请的审核、调度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和执行环节。针对电力调度的各项工作,坚持认真开展电力调度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设备检修申请审核是调度操作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贯穿整个安全工作的始终。在接到设备维护单位提交的设备检修申请票时,值班调度员、运行方式专责要先检查检修申请票内容填写是否明确,然后根据设备检修内容,检查设备停电范围是否符合设备检修要求,安全措施是否完备,为现场检修人员的安全检修把好第一道关。

2.2值班调度员在审核检修申请票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2.2.1调度员接到检修申请票(包括方式变更通知单)时,首先要做到“五查”。即查内容、查时间、查单位、查停电范围、查运行方式。 (1)查内容:当值调度员应把好申请票的接收关,应仔细查阅检修申请票内容填报是否规范、信息是否齐全,方式批复与工作申请要求是否一致。设备检修申请票内容填写错误,审批不仔细,将导致执行错误。 (2)查时间:查批准设备停役的时间是否正确,与相关设备停役时间是否有冲突。查预留给调度员拟写调度指令票时间、答复申请票时间是否符合调度规程规定,以及对外停电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查单位:查上报检修申请票的单位是否为该设备维护单位,申报人是否具备申请票申报资格,设备维护单位上报的设备停役申请票是否经该单位领导批准。 (4)查停电范围:查停电范围内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以及与所需的安全措施是否相一致,着重检查申请停电范围是否有误、是否与检修内容相符,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尤其是涉及同杆架设、交叉跨越、平行的线路检修,应加强与检修申请票申报人或工作负责人的沟通。(5)查运行方式(接线、保护、潮流分布等):查设备检修时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是否正确、合理,潮流分布、电压和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运行状况。当发生疑问时,应立即与方式人员和批准人联系,不能放过任何疑点。

设备检修申请票虽然经过审核、批准,但为了保证操作的正确性,调度员还应把好操作前的最后一关。实践证明,调度员在操作前经过认真仔细检查,能够发现漏洞、避免误操作。同时调度可能因自身原因,造成错看申请票,盲目停送电或不按申请范围停电,擅自扩大、缩小停电范围,这种危害性非常大,轻者造成设备损坏,损失负荷,重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2.2调度操作指令票拟写

拟写调度操作指令票是调度操作管理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值班调度员要根据设备检修时运行方式安排,充分考虑因检修对电网运行方式、潮流、电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调度操作指令票拟写的正确与否是决定现场操作人员、设备安全的重要因素。调度员拟写操作指令票要做到 “五对照,一分析”:即对照现场、对照检修申请票、对照实际系统运行方式、对照模拟盘及SCADA信息系统、对照典型调度操作指令票,并进行危险点分析。同时,为保证调度联系停、送电的操作安全,规定将设备开工许可与完工汇报以及多单位、多任务工作必须拟入调度操作指令票中。

2.2.3调度操作指令票审核

审核调度操作指令票前,审票人必须首先审核设备检修申请票中所要求的停电设备名称、工作内容、安全措施、运行方式安排、保护调整、批准停电时间等是否正确、合理。审核调度操作指令票时,特别要考虑当天设备复役后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要考虑检修设备工作延期后的特殊情况。

当有多项相关设备停、送电时,必须审核调度操作指令票前后顺序是否衔接。审核操作指令票时要做到,查看检修单位要求,理解方式安排意图,审查调度指令是否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拟写,操作步骤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是否严格执行调度规范术语,准确使用调度术语。审票时同样做到“五对照,一分析”,要逐字、逐句、逐项进行审核每一项指令操作的必要性及正确性。调度操作指令票应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调度员来拟写,大型操作应有正值拟写,班长审核,然后由当值正值调度员和至少两个班互审。调度操作指令票的审核必须要求严格,发现错误应主动与拟票人及初审人联系沟通,达成共识后予以更正,有争议时应与现场多沟通并请示调度班长,发现存在原则性错误时必须立即重开调度操作指令票。

2.2.4调度操作指令票执行

调度操作指令票执行是调度操作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调度员进行调度操作时应严把“五个关”,即申请复核关、填票审核关、发令监护关、许可令核实关和终结完工复查关。进行调度操作时要做到“四不操作”,即操作意图未明白不操作、方式未核对不操作、复诵未听清不操作、操作无监护不操作。

调度员指挥操作时,除严格使用调度术语、操作术语外,调度员执行操作的指令或现场运行人员汇报执行操作的结果时,双方均应重复一遍。严格贯彻复诵制度,可以及时纠正由于听错而造成的误操作,当未听清楚时不能操作。按操作指令票执行的操作必须逐项执行,不准漏项、擅自加项,原则上不允许跳项操作。在操作中更不允许不按操作指令票而凭经验和记忆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利用调度自动化系统,检查开关位置及潮流变化,检查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变更SCADA实时画面,使其符合实际情况。在执行操作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弄清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方可继续操作。

负责操作的调度员在整个指挥操作过程中应有另一名有监护权的调度员负责监护,指挥系统操作前,监护调度员应注意下令调度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电网运行环境(电网处高峰负荷,天气原因等)是否影响操作。并注意检查系统潮流是否允许,保护装置运行是否正确。在许可现场检修工作开工时,监护人调度员重点检查所有应挂地线、接地刀闸开关是否已全部就位。在恢复对停电设备进行送电操作前,监护人调度员重点检查所有检修申请票已终结,配合的检修工作也核对全部结束,并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有关设备、线路即将送电。经验证明,调度员实施一个指挥操作一个监护发令的方法可以有效预防调度员误下调度令事故的发生。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 篇十

尊敬的领导:

现我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2:20--17:20。由于中午休息时间过短,员工在午餐后没有足够的时间休息,恢复体力,以致下午工作状态不佳,影响了工作效率。

为了合理安排午休时间,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工作状态,特申请将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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