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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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建议书的格式该怎么写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3篇《建议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建议书 篇一

尊敬的各位家长:

大家好!

当您看到孩子们书包内放着老师奖励的小食品、当您看到作业本上印着金光闪闪的奖杯、当您看到教室墙面上贴着漂亮的书法及画时。。。。。。不知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些都从何而来?我们总不能让老师自掏腰包。无论我们孩子个体多么优秀,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孩子们的茁壮成长,需要家长、学校、孩子的三方努力!为了给五(6)班的孩子营造一个集体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了给孩子们营造一个更安全、和谐、快乐、丰富的班级文化氛围和教育环境,为了我们更好地配合老师的工作,在此,郑重地倡议各位家长交纳班费。协助老师建设一个凝聚力强、活泼有序的学习型班集体,使老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孩子们的身心发展和学习进步!

倡议如下:

购置必要的班级用品。如:教室布置用品、活动用品、小奖品、小礼品等。每学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孩子们的班费,家长们自觉自愿交纳班费,没有强制性。初次交纳班费10元/人(商讨中,先征求家长的意见),若班费不足,则及时补充。最后结算若有多余,则转到下一学期备用。用途最大限度公开透明、并及时发到QQ群上。

南湖第二小学五(6)班家委会

建议书 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xx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xx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xx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xx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给被害人钟某。20xx年8月9日,王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了受害人钟某83666元。不但将自己诈骗的全部款项积极退赔给受害人,而且对钟某的其它损失也进行了部分赔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在20xx年8月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受害人钟某于20xx年8月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

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

3、立功表现,首先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差异网·www.chayi5.com》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 10

5、当庭认罪减10%。5.5年*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

6、退赃退赔减30%。5.5年*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5。

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退赃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其他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希望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建议书 篇三

全体少先队员们:

我们的地球已经伤痕累累,我们应该行动起来,保护地球。如今:大气污染、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土地沙漠化、水污染、海洋生态危机、物种濒危、垃圾难题、人口增长等各种难题让我们困扰,所以我们应该保护环境。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知识,收听、收看广播保护节目,阅读环境知识读物、报纸,与同学、朋友和家长讨论环境保护知识,与破坏环境的现象作斗争。

二、不浪费纸张,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燃料,共同节约我们有限的资源。

三、把损坏的物品修理好再用,延长使用期,多用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纸制品和木制品。

四、购买有“环境标志”和“绿色标志”的物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使用还有破坏臭氧层的物品(如发胶)。

五、不向海洋、湖泊、江河、下水道排放污油、丢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把旧书本、报纸、饮料罐卖给废品回收部门,少用塑料包装袋。

六、保护野生动物,不摘采花草,不砍伐树木,不踏草坪。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园吧!

建议人:___

20__年_月_日

以上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提供的3篇《建议书》,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差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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