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做雷锋好少年演讲稿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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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雷锋好少年演讲稿 篇一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在参加“快乐童年 放飞希望”主题队日活动,以一个“大朋友”的名义,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节日。要当代少先队员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做好少年。这为我们的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

今天,我讲的主题就是《听党的话、做好少年》。我们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从小树立远大理想;把我们的理想和祖国的未来紧紧联系在一起;从小立志为中华民族争光,为伟大的祖国争光。

作为一个少先队员,我认为做四好少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争当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

二、争当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

三、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

四、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具体做些什么呢?

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好好学习,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把各门功课学好。上课专心听讲,回家好好复习,按时完成老师、家长布置的作业培养自己独立自主的能力。自己能做的事情一定自己做,写完作业后,还要经常帮家长做些家务活。

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所有规定;看见弱小者需要帮助,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他们,和同伴友好相处。用我们的行动,做一个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的好少年。请同学们从今天开始行动起来,听党的话,热爱祖国,理想远大;勤奋学习,追求上进;体魄强健,活泼开朗;做一个德智艺体劳全面发展的好少年!

争做雷锋好少年演讲稿 篇二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雷锋精神,新时期学生思想素质中亮丽的火花》。

阳春三月,神州大地草长莺飞,生机无限,真可谓是“风景三月独好”;而在雷锋精神的激励之下,涌动于大江南北的学雷锋为民服务的活动正掀起高潮,织就着另一幅社会生活中的窗光画卷。放眼我校,我们高兴地看到,以学校为单位,开展的学雷锋活动有组织有成果,以班级为单位的做好事活动有实效、有意义。3月17日,由实习处季飞老师组织的我校烹饪专业为民服务队在港区菜场开展了很好的为民服务活动,他们以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文明礼貌的精神状态,精巧娴熟的专业技能不仅为众多的居民提供了一次实实在在的服务,而且,在社会上富有成效地宣传了我校的办学特色和水平;同一天,由团委王惠新老师组织的入团积极分子志愿服务队数十人一早来到中兴敬老院,对老人们的起居,卫生环境等作了全方位的服务,两支志愿者队伍都展现了学校学生整体队伍好的文明素质和精神风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校内,以班级为单位的学雷锋活动也正方兴未艾;99商储班学生在班主任何红珍老师的组织下,成立学雷锋活动小分队,定期持续地开展了系列服务活动;20xx计大班戴辉3月3日,组织带领小分队在港务局开展服务活动,由于组织得法,服务彻底,受到港务局领导及员工的高度评价;99家电班刘春燕老师除组织学生前往敬老院奉献爱心之外,还立足校内,将全校的灯箱广告的灰尘逐一擦拭;99计大班的同学把目光瞄准了地面上的口香糖残垢,凡此等等,都只是我校学雷锋活动的某些花絮,统计是不完全的,未被表扬的已经开展活动的班级可能很多,这一切充分说明:雷锋精神,这一新时期的学生思想素质中的亮丽火花,在我校是有根底、有源泉、有市场、有地位的。

各位同学,学习雷锋除了学习他无私奉献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之外,作为学生,我们更要学习他对待学习的钉子精神,学业是我们实现理想的阶梯,今年的这一学期,压在我们肩上的学习压力都不轻;攸关前途的对口成人高考倒计时已显示于高复班的黑板;综合高中的分六考试正使一百余名综合高中学生众志成城,摩拳擦掌,承担技能大赛任务的同学们正厉兵秣马,志在必得;还要求全体高二、高一学生必须为付出努力的苏州市语文、数学、英语会考正一步一步逼近,三个大专班的的同学们:期末省级、苏州市级又将使我们面临新的考验!各位同学,任务如此繁多,若非发扬雷锋的钉子精神,盯紧目标,毫不松懈,那么,学业难成,理想难就的苦涩的的滋味岂不要降在你我心头?!同学们中间传唱着一首歌“人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是的,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我校20xx商大和20xx级计大在苏州县市16个班级中分别列第一和第三,99计大在苏州县市平行班级中列第一,我想这个成绩,这个荣誉是对这歌词的印证。“若非一番寒澈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我希望同学们真的能够象钉子一样,钉在学习上,顺利地完成学业。其实完成学业的过程就是自我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你们对学校教育工作、对社会教育事业奉献行为,为自我,为父母,为学校,为社会。

争做雷锋好少年演讲稿 篇三

各位领导,同道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就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遵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就是玄色的,由于它在犯罪人眼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由于它在无辜者眼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实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的到了体现,正义就的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热和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的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的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牢牢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由于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远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遵纪遵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遵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有相当一段间隔。固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遵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固然间隔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看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往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预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往遵守。”苏格拉底终极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以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遵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遵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就是保持社会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到基层的规章制度,这都是政治的产物,全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遵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往法式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的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夸大“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的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www.chayi5.com(。这就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终极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反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假如当初多一点遵纪遵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遵法才能获的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就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遵法就是遵从规律的表现,这就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正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尽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尽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尽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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