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方案(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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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为此我们要做好回顾,写好总结。那么你知道总结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3篇《专项整治方案》,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篇一

1、排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xx]103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工作方案。

2、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安全整治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事故发生。

3、排查范围和重点排查内容

3.1排查范围

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排查,重点排查硝化棉车间、仓库的安全隐患。

3.2重点排查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等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4、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5、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巡回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

6、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酸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7、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和使用情况;

8、危化品运输单位资质符合性及安全运行情况,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资质符合性情况;

9、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完好情况,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

10、槽车入槽、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11、可燃气体报警仪完好情况;

12、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在有效期内;

13、避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情况;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

4、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确保本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排查组,负责组织各有关人员实施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王燕

副组长:张耀兵、冒建全

成员:马雪峰、陈德兵、王一平、宗建山、薛彩云、蒋保军、陈玉兰

5、专项整治方式

5.1检查阶段

排查组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的清单于6月25日前在公告栏处进行公示。

5.2整改阶段

根据排查组排查情况,对于一般隐患立即着手整改;对较大和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计划、安全防范措施。

6、工作要求

1、排查组汇总专项排查整治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以书面材料向如皋安监和丁堰安监汇报;

2、各有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明确检查任务,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彻底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3、发现隐患要按“五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立即进行整改,安全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通报。对于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篇二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和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20日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在已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将数据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平台,2022年底前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进度达到50%。

2、复核评估。各区市、开发区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违法建设和违规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20日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上级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市级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县级抓落实、镇级兜底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政府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开发区要参照市级组织架构,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级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资金保障,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改扩建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自建房涉及的内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内资市场主体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统筹推进实施。依据《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同时加强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级领导小组要推动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分包1个区市、开发区,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督导内容,围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区市、开发区和各部门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动身边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各区市、开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7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篇三

各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升我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力求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减少、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高处坠落、垂直起重机械设备伤害事故及坍塌事故;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改进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的监管责任;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遏制村镇“八无”工程和民居民宅工地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方案和措施

专项整治的时间:3月25日开端至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从3月25日开端至4月15日。

1、制定计划,动员安排,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和监督。

2、把专项整治要求通知到有关单位、企业、社区,促进各建筑施工企业对在建工程及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全部认真自查,发现难题立即整改和纠正。

3、要求村做到有检查、有反馈、有记录,并于4月30日前将第一阶段自查情况上报镇综治办。

(二)第二阶段从4月15日开端至10月底。

全部开展专项整治,对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安全大检查。

1、各村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建筑施工现场防护设备,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和标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要按安全标准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坚决取缔木制开关箱,做到防护到位。

2、加大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立文明工地,以点带面,促进文明施工。加大施工现成材料分类按规格堆放,通道采用硬化处理并有排水设备;要求工地宿舍、办公室等“五小”设备齐全;工地四周砌围墙并粉刷、提白;保证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分开,改善建筑工人的生活条件;工地应有除“四害”设备并保证工人用水卫生;文明安全标语设置齐全等。

(三)第三阶段从11月1日开端至11月底。

该阶段为复查总结阶段。在前阶段整治的基础上,由镇综治办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清查和全部复查特别是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举措。各村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本村各建设工程的实际,及时掌握施工动态,监督检查。

(二)重点突出,强化督查。各村、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排查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期限,确保整改成效。各村要认真做好排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不留死角。

(三)加强宣传,提高意识。一是要充分发挥有线广播村队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总结评估,完善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资料收集。镇政府将组织对各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进行通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一些效果差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工地,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各村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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