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全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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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7篇《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全文》,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条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实现企业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的长期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员工入职与试用

第三条公司坚持用人原则:重能力、重潜质、重品德。

第四条招聘条件:严格按照公司各岗位应具备能力执行。除此以外,应聘者还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五条入职:

1、凡新进员工须提供相应证件、履行报到手续,行政部门将档案保存完好。

2、新进员工必须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未满18周岁,不得录用为公司员工。

3、员工试用:公司人员试用期原则为3个月,特别优秀的试用期可以酌情缩短。试用期满,合格人员录用为正式员工并签署各项协议,依法享有公司各项福利待遇。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4、新进员工培训后方能到岗。

第三章员工离职

第六条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行政部审核,部长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行政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于员工离职前一周举行座谈,并将信息记录、反馈,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第八条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第九条行政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结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第十条员工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第十二条知晓公司机密的人员离职需签订保密协议,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图像资料等在保护期内不得外泄,外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个半小时到8个半小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 -17:30为工作时间,工作期间,中午家政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家政员工及工程人员实行保质保量完成当日当次工作量上下班制度。公司员工每月休息4天,实行轮休制度,周末不能请假,其他时间休假须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四条考勤

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2、迟到、早退、旷工

(1)每日上班以8:30分为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4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3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1)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00 -8:3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行政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报行政部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行政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五章人事异动

第十五条调(借)动管理

1 、由调(借)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借)出及调(借)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行政部准。管理人员调(借)动由总经理执行。

2 、批准后,行政部门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 、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

4 、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行政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5 、行政部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第十六条辞退管理

1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辞退条件,参照本制度执行。

2 、辞退员工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3 、行政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 、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 、行政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销毁。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会议制度严格按照《家政公司会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第二十条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避免相互中伤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第二十三条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小费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第八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信息、公司制度、公司战略等)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九章日常行为准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第二十八条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第三十条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__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第三十二条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第三十三条办公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第三十四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第三十五条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第三十七条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应严格照章办事,严禁标新立异。

2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 、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直接领导不得置之不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第四十条奖励条件

1 、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 、连续两个月(以上)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

3 、提出具体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 、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 、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 、获得客户的一致好品,三个月无投诉者。

8 、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第四十一条惩罚条件

1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 、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 、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 、连续两个月客户投诉者。

6 、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8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 、经常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 、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 、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 、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第四十三条特别强调的奖惩制度:

1、每月无投诉的一线员工,公司奖励200元。

2、一线员工遭业主投诉一次,扣工资20元;一线员工遭业主投诉超过五次,直接解职开除且扣除当月所有薪酬。

3、在公司做满一年的员工奖励电动自行车一台。

4、员工做私单一次,当月薪酬全部扣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各级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列举事实,填写《奖惩申报单》,经行政部查证后核定,经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项奖惩事件,需书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受处罚员工如有不服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部申诉,行政部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第四十六条奖惩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员工奖励处罚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七条薪酬原则: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适用对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四十九条薪酬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保险福利、其他(奖金、加班、补贴等)。

第五十条工资制度

1、提成工资制。适用于一线保洁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岗位固定工资+提成工资(保洁人员每单业务收入的70%)+福利保险+其他。

2、结构工资制。适用于中基层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险福利+其他。

3、固定工资制。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务人员。

4、新进人员工资:试用期内一般定为招聘岗位工资等级内第一档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内无浮动工资。

5 、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8日至10日,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第五十一条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的依据:

1、公司范围的工资调整。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范围的员工工资水平。

2、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3、职级变更。员工职级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在该职级内的基本工资。

第五十一条福利

1 、假期

(1)婚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7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2)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3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5)工伤假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6)公假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及行政部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7)有薪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50%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3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保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 、贺仪与奠仪

(1)正式员工结婚,公司将致新婚贺仪人民币400元。

(2)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致奠仪人民币300元。

4 、过节费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春节、国庆节、公司纪念日或员工生日发放贺金或贺礼。

6、员工活动:公司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十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十二条培训目的:塑造企业文化,促进人力资源增值,提升经营绩效。

第五十三条培训原则:员工培训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相结合,培训分为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两大类。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培训管理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实际做出相应的培训计划,除培训发展主管外,其余岗位均为兼职人员。

第五十五条所有培训列出相应计划,培训目标必须明确。

第五十六条公司员工培训训分为一级培训、二级培训。一级为公司行政部组织,二级为部门组织员工到班组实际操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行政部将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行政部请假。

第五十八条员工自我培训

1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资历考试,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可凭培训考试机构的证明,经行政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

2 、员工在职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时,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可凭入学证明,经部门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但当临时有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时,应服从公司安排。

3 、对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者,公司将作为员工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培训协议》约定年限,公司有权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绩效考评

第六十条考评目的

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2、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3、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十一条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2、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多角度考评原则。

第六十二条考评细则,详见《考评细则》。

第六十三条申诉及处理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直接向行政不或总经理申诉。公司将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者。

第六十四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

1 、职业道德良好

2 、工作业绩突出

3 、工作能力强

4 、熟悉拟晋升职务工作

第十四章员工权益

第六十五条劳动安全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2、在灾害条件下坚守岗位的员工,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3、保管公司财产的员工,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第六十六条权利保障:

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2、对下列情况,员工有权提出申(投)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

(2)对处理决定不服。

(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

(4)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

3、申(投)诉方式:

(1)逐级申诉或向公司行政部、总经理直接申(投)诉。

(2)可书面或面谈两种方式申(投)诉。

(3)《申(投)诉书》必须具名,否则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4)受理申(投)诉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馈。

(5)对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不满意的可继续申诉。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篇二

员工管理制度

一。工作态度

1、按公司及各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3、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

4、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

5、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6、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二。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4、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使用发夹网罩。

5、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6、工作时间内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三。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章 审查 篇三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章 解释与备案 篇四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酒店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篇五

酒店配有标准的消防设备。每一位员工都必须熟悉并了解正确使用火器和消防设备,熟记酒店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

一、火灾预防:

1遵守有关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2严禁把烟蒂或其它燃烧留在楼梯内、包厢、过道或字纸篓里。

3酒店内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积废纸、脏毯、脏棉织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绝易燃源。

4不准在灶台或高瓦数电灯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5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楼内。

6任何员工发现还在冒烟的烟头都应该立即把它熄灭。

7如果发现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的`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维修部门,以便及时修复。

8厨师上班前必须检查燃油管道、燃烧器、开关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泄漏,应该关闭阀门,报告维修部门。

9厨师下班前必须检查所有厨房设备,关掉所有阀门的开关。

章 审 查 篇六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差异网·www.chayi5.com》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章 起草 篇七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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