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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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5篇《安全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您,差异网将不胜荣幸。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方法,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2、范围:所有岗位。

3、责任者:安全部、各车间、科室。

4、程序:xxxxxxx

4.1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程序:

甲类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执行。可张挂的张挂在岗位明显位置。

乙类以下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车间技术主任负责起草,车间主任审核,公司安全部审定后执行。

4.2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4.3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汇总备案。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有失窃,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4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车间主任、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5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4.6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现象按员工守则处理。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一律作责任事故从严处理。

4.7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保存。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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