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制度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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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三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职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职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单位保存。

四、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

管,不得遗失,不能专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凡发给队组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耳塞等),均应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

六、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七、各单位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八、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政工科、通风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九、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十、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十一、机电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适用范围:用于本矿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责任者: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使用人员程序:

1、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监处、人事科、政工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2、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类(1)安全防护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包括:临时遮拦、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

三、管理规定

(1)政工科、安监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

(3)各单位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

(4)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1)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公司统一安排,监督使用。

(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

(3)计划经过批准后,由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

(4)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是“煤矿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①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鉴定合格证;

④产品使用说明书。

(5)新购进的产品,须经公司机电供应科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五、劳动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机电供应科等有关部门确定。

(2)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3)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

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检验内容及标准执行国标有关规定。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检验后应及时予以标识,由单位安全员发证,检验合格的贴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贴不合格证,并由单位统一收回、集中隔离存放、销毁,防止误用。

(3)每件检验后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使用和检验部门存档,保存二个检验周期。

(4)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七、使用管理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统一的、永久性编号。(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格标识的禁止使用。

(3)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橱柜、货架或指定地点,不得靠近高温物体。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4)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油脂混放、保管或运输。橡胶制品的绝缘用具,应避光存放在橱柜内,层间撒滑石粉。

(5)防毒面具应按照使用说明、存放要求、有效期严格管理,并做好登记。单位安全员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确保可靠,使用后应及时更换、配齐。

(6)现场消防逃生面具,由厂部统一管理,每月检查维护一次,保证齐全有效,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更换。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说明正确使用。

(7)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检验记录齐全。未经单位安全员同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随意借出。

(8)班组每月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安全员每季对所辖班组安

全工器具外观及管理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政工科、安监处卫生科每半年对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检查、抽查均应有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破坏水平或失效情形进行调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分负责人签名批准阁,仓储依据品种发放。

八、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安全帽

①全帽使用期,从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条编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②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③全帽应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湖兰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及服务人员白色。④全帽配发到个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借用、交换和挪作他用。⑤全帽使用期间如果有丢失、破损,由个人向本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其补偿费用由单位自定。如调离应交回原单位,并向新单位申请领发。单位和个人不准发放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⑥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扣带齐全,否则不准使用。⑦按要求佩带规定颜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锁好、帽带未扎牢、随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损或有乱涂乱划严重污痕等情况,应按违章对待。⑧全帽的

正确使用由使用人负责,各级领导及安监人员监督。

(2)3m防尘口罩使用规定:

①合格证应注明: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出厂年月、使用年限;

②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③井下一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毒口罩;④各装卸组、备料组及辅助队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装卸一般原料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⑤若所处环境中含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3)防尘口罩虑棉:

①功能:高效过滤细微粉尘等非油性颗粒物,最低过滤率90%,搭配3m3200防尘面具使用,适用于矿山、铸造、金属冶炼及打磨等作业产生的粉尘防护。

②每发放一个防毒口罩配备十个虑棉,每三到五开更换一次虑棉。③注意事项:

佩戴面具时,当您感到呼吸阻力很大、很困难的时候,说明滤棉已经被灰尘堵塞,请立即远离使用环境并更换该型号过滤棉。切勿将本过滤棉用于有机蒸汽存的环境(包括喷漆作业)。当空气中的氧气低于19.5%时,不得使用本过滤棉

(4)防噪耳塞

①有效降低70-80%的环境噪音,仍保留闹钟响声等警示性声

音及工作人员交流,不延误工作。

②可使用达3-6个月时间。

③带锯房、水暖科水泵房、锅炉房、机电科外维队、环保科污水泵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噪耳塞。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四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xx.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五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六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八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九

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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