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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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这次差异网为您整理了4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如果能帮助到您,差异网将不胜荣幸。

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篇二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最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 www.chayi www.chayi5.com 5.com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xx省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xx省xx市x大道1号;

通讯地址 xx省xx市x大道1号;

邮政编码 5371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xx省xx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1 xx省xx局 实物折价 10万元

2 xx省xx局 货币 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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