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本(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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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10篇《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本》,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差异网给您的好友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一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二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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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前言

1.1 为了对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加强统一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进一步保障项目部安全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1.3 总则

1.3.1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建消防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主管应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项目部全体职工应经常保持防火警惕性,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自觉遵守安全防火各项制度及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

1.3.3 防火和灭火是每个职工应尽的职责,发生火灾时每个职工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1.4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QB 520-03-50同时废止。2 职责

2.1 项目经理消防职责

2.1.1 项目经理负责全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为项目部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成立项目消防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2.1.3 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1.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1.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1.6 组织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2.2 项目部副经理消防职责

2.2.1 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并协助经理作好安全防火各项措施的落 1/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实工作。

2.2.2 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2.3 项目经理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3 项目部总工程师消防职责

2.3.1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3.2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3.4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火灾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重大动火作业许可证;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2.3.5 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防火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2.3.6 参加消防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防火安全技术问题。2.3.7 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2.4 安全部消防职责

2.4.1 在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作好项目部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工作,并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规程规定,切实落实安全防火各项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是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项目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4.2 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防火管理办法和安全防火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实施。2.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4.4 负责项目部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作好消防设施、器材的布置规划、购置计划和配备工作,并作到“三定”(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更新),做到齐全有效。2.4.5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安全防火工作,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达到“四懂”“四会”。

2.4.6 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或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2.4.7 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作好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2.4.8 负责项目部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解决。

2.4.9 负责项目部动火作业的审批及消防档案管理工作。

2/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4.10 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防火对策。

2.4.11 负责防火总结、评比、执行消防奖惩规定。2.4.12 定期向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2.5 项目工程部消防职责

2.5.1 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安排有关施工防火安全工作。2.5.2 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防火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2.5.3 负责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区的规划、布置与管理。2.5.4 参加有关防火安全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2.5.5 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2.5.6 参加消防安全大检查,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6 项目质量部消防职责

2.6.1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6.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等精神,并组织落实。2.6.3 参加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

2.6.4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2.7 项目经营部消防职责

2.7.1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7.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等精神、并组织落实。

2.7.3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防火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计划,确保所需费用和消防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并检查和监督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2.7.4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2.8 项目综合部消防职责

2.8.1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8.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等精神,并组织落实。

3/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8.3 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项目部(专业工地、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2.8.4 负责项目部办公大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8.5 负责火灾扑救中通讯、车辆、救护工作保障。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2.8.6 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2.8.7 负责对生活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8.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消防职责。2.9 项目供应部消防职责

2.9.1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9.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等精神,并组织落实。2.9.3 负责对库房(包括危险品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9.4 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2.9.5 负责气瓶的发放及回收管理工作,保证发放的气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2.9.6 负责油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无遗洒、无渗漏,保证油品存放区的安全。2.9.7 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2.9.8 负责对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消防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火灾事故应急物资的供应。

2.9.9 参加编制实施火灾、泄露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9.10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2.10 专业工地主任消防职责

2.10.1 专业工地主任为本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2.10.2 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要求,确定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10.3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日活动,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 4/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基本知识和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

2.10.4 根据生产性质和不同季节,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2.10.5 负责本工地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禁止挪作他用。

2.10.6 如遇火灾,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扑救,并听从上级指挥,参与分析火灾原因,提出事故对策。

2.11 专业工地安全员消防职责

2.11.1 协助工地领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2.11.2 组织或配合开展消防培训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2.11.3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安全通报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要求等,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1.4 组织或配合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日活动;

2.11.5 参加编制、审核本单位的消防计划,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 2.11.6 经常检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消防违章违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11.7 具体负责配备在本工地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管理,建立管理本单位消防档案。

2.11.8 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分析会。2.12 班组长(义务消防员)消防职责

2.12.1 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执行防火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切实落实防火措施。

2.12.2 根据本班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在布置生产的同时,向职工交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落实防火措施。

2.12.3 对本班组管理范围内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或报告上级。2.12.4 负责配备在本班组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消防科学知识,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带动职工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2.12.5 如遇火灾要组织职工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能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2.13 警卫人员消防职责

5/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13.1 熟悉岗位职责,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做到班前不喝酒,班中坚持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2.13.2 做到“四懂”“四会”:懂辖区范围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进行防火检查,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2.13.3 熟悉责任区域消防器材的配备状况,并负责日常保养和清理。2.14 普通职工(临时工、外协工)消防职责

2.14.1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2.14.2 职工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进行防火检查,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灭初期火灾。

2.14.3 易燃、易爆品不得放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

2.14.4 各工种生产人员职责参照QB 527-0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15 动火监护人消防职责

2.15.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15.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15.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15.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2.15.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施工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人。3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 QB 523-21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QB 524-11 《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QB 524-53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QB 524-56 《防腐、保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QB 524-57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QB 526-09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QB 527-01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4 附表

6/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R 520-03-01 义务消防人员档案 5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7/6

消防安全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定XX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乱用。

(四)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善备用。

(五)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有关规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单位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学校内所有行政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部应对单位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六)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二)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三)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四)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七)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八)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九)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德研部组织实施);

(十)学校应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二)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交用电说明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三)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五)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六)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电工要定期对单位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七)所有办公室、教室等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四

液化石油气公司是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因此“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1、建立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门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2、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

3、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到位。

4、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流程,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5、要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和车辆配套、完好,同时要具备各项设备的工艺操作规程。

6、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到帐、册齐全。

7、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图纸、档案。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五

为加强我校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后勤、保卫人员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派查、消除火灾隐患和建议。

(四)、针对各部门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并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防火标志,实行专人严格管理;

(六)、校内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在各种出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制订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制度 篇六

为了确保我所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2、消防器材要放在固定、明显位置,不得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或调换存放位置。

3、消防标志要清楚。

4、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发现消防器材有故障缺陷,应及时更换或送修。

5、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定期对防火工作及所有消防器材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有书面记录。

7、严禁擅自乱拉、乱扯电线及私自改造线路,严禁各室内、使用电炉,严禁科室、仓库、工作室存放液化气钢瓶及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8、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9、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存储,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10、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纸箱、纸盒、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500ml)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1、发生火警、火灾时,要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并同时报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七

一、专人专灶,启动前认真检查水、电、燃汽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食品机械,燃汽灶点火时要火等汽,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及燃汽开关。

二、各种机电设备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厨房工作间隙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爆和有毒的危险物品。

四、开油锅过程中,注意控制油温,厨师不得随意离开,防止油锅着火,保证安全,发现险情立刻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汇报行政总厨,由行政总厨报至店级领导。

五、厨房内有规模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要精心爱护、定期检查、擦试,保证清洁有效。

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学习及培训。

七、每日工作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的油、电、燃汽开关是否关闭,清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八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库网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九

一、安排责任心强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所内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消防意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经常检查用电设备是否老化,损坏,液化气是否外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维修的维修,当更换的要及时更换。

四、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会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

五、电视机,空调使用后一定要关闭电源开关,不得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六、及时检查灭火器是否过期,对过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

七、时刻提醒顾客不得随意乱丢烟头。

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本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10篇《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范本》,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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