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最新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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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下面是小编辛苦为朋友们带来的2篇《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篇一

一、配方研究论证:

根据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做出配伍性强、剂型合理、有一定功效的配方,经保健食品专家、营养师等研究论证。

二、小试生产研究:

在保健食品GMP小试车间进行配方的小试生产论证,小试研究员不断的尝试和检测,最终确定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一套产品检测的方法学论证。

三、中试生产:

要求:保健食品GMP车间,合格的`原、辅料及包材(在实验室中做入厂检测);

按照小试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三批样品,在实验室中对成品功效成分、成分、理化指标等检测。

四、省局抽样:

省局向试制单位进行抽样,主要检查: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原辅料包材出入库及检测记录、厂家资质;成品生产记录;成品检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生产单位资质、中试生产表等等。

五、理化、毒理、功能试验:

一般产品都需要进行安全性试验(毒理)、功能学试验(动物功能/人体试食试验)、稳定性试验、卫生学检验、功效/标志性成分鉴定试验。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还有可能要求申报的产品进行激素、兴奋剂检测、菌株鉴定试验、原料品种鉴定等。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不要求进行功能学试验。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测,主要是对产品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崩解时限、PH值、微生物等。

稳定性检测,是检测产品在声称的保质期内各项指标是否稳定,其检测项目与卫生学检测的项目相同。一般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及在产品放置于38℃、湿度75%条件下放置1个月、2个月、3个月时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安全性检测,是对产品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根据产品配方的不同,毒理学检测的项目有所不同。一般产品都应进行第一第二阶段的检测,有的产品还应做90天喂养或更深阶段的毒理学检查。

功能学检查,是根据国家标准或评委会认可的试验方法,对产品声称的功能进行检验。

复核试验:省局抽样完成之后会指定试验单位做复核试验。

六、产品受理:

一:产品受理是指国家局受理,前期需要准备申报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

1、试验申请表;

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

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4、功能学试验报告;

5、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6、功效成份检测报告;

7、稳定性试验报告;

8、卫生学试验报告;

9、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十五)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二:国家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试验现场核查和样品试制现场核查。

七、技术审评、行政审评:

国家局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性审评,会提出意见,申报厂家根据意见需要补充资料说明。

八、获得证书: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如:国产保健食品证书:国食健字G20140262;

保健品广告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 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CHAYI5.COM}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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