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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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差异网为您带来了8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章 任务 篇一

第一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 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 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 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章 全国组织 篇二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中国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中国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中国科协的工作。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各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中任各级科协专职干部和国家部委领导的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分工负责,协助常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门领域的工作,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可授予对中国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章 干部 篇三

第二十九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专职干部队伍,并可根据需要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兼职工作干部。

第三十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干部。

章 地方科协 篇四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县科协组成。

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地方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地方科协章程,选举地方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科协建立的基层乡镇科协(乡镇科普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协,业务上受地方科协指导。

章 附则 篇五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地方科协章程或实施细则。

章 经费 篇六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的企事业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第三十三条 经费管理: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章 全国性学会 篇七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或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基本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十八条 加入中国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或科普性团体;

二、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拥用相当数量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学科内容较宽,并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固定支持。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学会或它们的联合组织,向中国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协领导,执行中国科协决议,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事理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合法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团体或与科学技术关系比较密切的团体,尊重本章程,经申请可作为中国科协的联系团体。联系团体与中国科协在业务上进行联系或合作,可应邀参加中国科协的有关活动,得到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总则 篇八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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