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管理规定【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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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才能写的好吗?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9篇《上班时间管理规定》,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差异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上班时间通知 篇一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工作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要求,强化教职工日常管理,坚决清除妨碍公平正义的“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现象,服务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根据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期脱岗人员开展核查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工作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要求,强化教职工日常管理,坚决清除妨碍公平正义的“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现象,服务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根据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期脱岗人员开展核查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长期脱岗人员的认定

教职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认定为长期脱岗人员:

1.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各类请假期满(含超出准假权限的)未到岗上班的。

3.出国(境)留学(探亲)期满未归的。

4.国内进修、学习(含博士后研究)期满未归的。

5.离岗挂职(含科技副县长)期满未归的。

6.私自在外单位就职的。

7.借调校外单位工作到期,擅自不回校上班的。

8.一年内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超过3个月的。

9.调出人员未办结相关离校手续,即擅自离岗不上班的。

10.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12.其他原因可认定为脱岗的。

三、核查上报工作要求和说明

1、各单位按本单位教职工花名册逐一核查是否在岗,根据本单位留存历史材料和考勤记录,对不上班人员的离岗手续和期限进行核查和对照,凡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列入上报名单。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长期脱岗人员核查上报工作。要认真清理,务必如实统计上报所有脱岗人员。凡隐匿不报、瞒报、漏报,造成“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的,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

3、实行零报告制,即本单位若无长期脱岗人员也须报送报表。

4、核查认定中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人事处。

5、请于3月9日前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的《长期脱岗人员情况统计表》纸质版报送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迎西校区办公楼531室)。

电子版发送地址:**

联 系 人:庞永峰

联系电话:**

人 事 处

20xx年2月26日

上班时间通知 篇二

各科室:

根据《广西中医学院关于执行夏季办公时间的通知》(桂中办〔20xx〕13号)精神,现将我院夏季上班时间通知如下:

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教学时间安排按广西中医学院教务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

20xx年5月二十八日

上班时间通知 篇三

县直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接上级通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实行冬季上下班工作制度,具体上班时间调整如下:上午上下班时间不变;下午14:00上班、17:30下班。

县政府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上班时间通知 篇四

一、门诊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中北校区 8:30 —11:30;13:30 —16:30 闵行校区 8:30 —11:30;13:00 —16:00 挂号提前10分钟结束(中午停诊)

二、值班室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中北校区 16:30 —22:00 闵行校区 16:00 —22:00

三、周未及春节(2月18日至24日)值班时间8:30 —22:00

四、大学生开住院凭证时间:每周一和每周四门诊上班时间

五、补液时间:8:30 —14:30(周一至周五)

六、中北校区化验时间:每天开诊(2月15日、16日、17日和周未、春节除外)

七、口腔门诊上班时间:8:30 —11:30;13:30 —16:00 (中北校区大门旁边)1月26日—2月11日;2月25日—28日

八、闵行校区大学生医药费审核时间:1月26日(周一)

九、寒假期间小科停诊 注:其它时间或急诊请大学生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开学后到校医院报销。

特此通告

校医院

20xx年1月16日

上班时间通知 篇五

特别感谢新老客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使公司取得了突破性的业绩,考虑到部分会员晚上对客服咨询的需求,本公司决定;工作时间全部重新安排!来维护业务的正常发展!

客服工作时间(早班):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30

客服工作时间(晚班):晚间:19:00-21.00 晚间:21:00-23:30

尽可能做到早上8:30至晚上24:00全天候在线为您服务,有事特殊情况(会议中、停电、无网络等问题)请直接拨打24小时全国热线。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班时间管理规定 篇六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上午8~12,下午1~5。

二、迟到早退按50元每小时计算扣除工资(不足1小时按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有事提前请假,未请假或未批准请假,算旷工一天,按工资二倍罚。

三、 员工工作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班时间玩手机、上网玩游戏、聊天、睡觉、在车间不允许吸烟等,发现每次扣工资20元。

四、 没事情做的时候,自已主动找事做,或要求安排,上班时间不作为的,扣工资每次20元。

五、 下班前10分钟整理自己的工具,并按公司要求放在指定的地方,如发现乱存乱放的,扣工资每次20元。另及时搞好车间环境卫生。

六、 售后服务,回公司必须带回售后服务单,若没有不计工资。

七、 中午吃饭时间,必须打完卡统一吃饭,不打卡则按早退处理。

八、 早上晨会由***负责安排工作,有问题及时上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上班时间通知 篇七

司各部门、驻外工作人员及省区经销商:

根据国家关于夏季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经公司研究,现将夏季作息时间调整如下:

5月16日至9月30日,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xx:00-17:00。

特此通知。

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上班时间通知 篇八

公司各部门:

根据公司相关决定,现对上下班时间做出相应调整,并且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安排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为工作时间

中午11:30-13:0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00—11:30为工作时间

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劳动工作时间规定 篇九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chayi5.com〕:(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6、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8、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9、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1、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2、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4、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 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6、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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