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劳动纪律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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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4篇《车间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差异网给您的好友哦。

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1.总则

1.1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并有效规范和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3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3.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1.3.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3.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1.3.4诚实守信的原则;

1.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1.5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2.管理部门

2.1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2集团总裁办法务部是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协议模板的审核部门,任何有关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模板内容条款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务部确认。

2.3集团各事业部、各职能中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反馈信息并予以配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符合《离职管理制度》、《人事异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人力资源制度的,并应当按照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2.4集团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各职能中心对于劳动合同的文本,及签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共同完善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3.劳动合同的内容

3.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3.2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内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3专项协议的种类:

3.3.1薪酬协议;

3.3.2保密协议;

3.3.3培训协议及服务期协议;

3.3.4竞业禁止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禁止的岗位与工种。

3.3.5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协议。

4.合同期限

4.1试用期:

4.1.1所有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分职级与工种,试用期均为6个月;

4.1.12对于试用期内评估已达录用条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满足其工作技能、态度、绩效等要求,根据用人部门最高负责人及行政人事总监共同签批,员工可以在试用期第3个月结束时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4.1.3特别人才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部门最高负责人提议,行政人事总监及总裁审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试用期第2个月结束时予以办理转正手续。

4.2合同期:

4.2.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3年;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短期限劳动合同的,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中心共同确定;

4.2.2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员工一直以来的工作绩效及其本人意愿,可续签3至5年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合同签订

5.1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前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或退工单(原件),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5.2新员工应在报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职资料,审验合格后,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安排与员工当面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一周内返还员工一份,同时员工签署回执单。

5.3入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最高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本人,视情节严重与否决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5.4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若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培训服务期满。但主动权限归属公司。

6.合同变更

6.1合同变更是指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6.2当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经营、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6.3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7.合同续订

7.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2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其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机构最高负责人发送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若部门同意续订或终止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所属部门hrc(即人力资源顾问)发送续签或终止的通知。

7.接到通知后,准备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的相关事宜。

7.4同意续订的,应提前30日与员工面谈,并做好书面签字手续,并于期满前20日办理续订手续。

7.5已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其它专项协议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迟于部门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以原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终止日为准。

7.5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于终止之日办理完该员工所有的离职手续。

8.合同解除

8.1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2.1对于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的员工,合同内约定其辞职通知期为1至6个月,员工应遵守此项约定,并绝对服从和配合公司进行商业机密的脱密工作。

8.2.2提出辞职的员工,应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单》及个人辞职报告。部门签署意见后,交hrc及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并做出回复。

8.2.3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hrc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部门经理以上职级的辞职者,由人力资源部总监及其部门最高负责人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8.3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8.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3.2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8.3.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8.3.4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8.3.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8.3.7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岗位及涉及技术、财务、人事等敏感岗位的员工离职,公司会视交接情况,对其进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

8.5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的,按该制度执行。

9.违约赔偿

9.1劳动合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9.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损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9.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9.5员工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9.6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的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9.7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0.劳动争议的处理

10.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无法调和时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不得推诿,禁止歪曲事实。向人力资源中心反馈的信息,应尽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0.2人力资源部及法务部应及时、积极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对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0.3公司应逐步建立人事争议应急处理机制,在员工入职、离职、辞退、解除及续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高发期,需及时反馈争议事由,引入协商机制。相关人员应对于劳动争议的发生有一定的预判,对于可能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应及时向各相关人员反映事实情况。

11.劳动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资源部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账,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11.1.1劳动合同签订回执、试用期、合同期、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11.1.2员工违纪统计台账;

11.1.3员工特殊履行期统计台账,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医疗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别是本公司内同事展示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否则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12.附则

12.1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2.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准则,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积极进取,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日常劳动纪律考核,并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员工。

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班组长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力度,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应有针对性的劳动纪律管理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备案。各单位应如实上报员工考勤状况,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和措施所考核的结果可用于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不得违规对员工收入进行扣减。

违规处罚员工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主要以日常考核结果和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资料为依据,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作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构成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的员工以公司内网通报执行并书面告知。执行组织处理期间,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就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对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公司决议在内网中通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告知。

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在处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同时,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司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单位及班组管理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进行谈话及教育,并将情况记录、建档。单位有被留岗观察的员工,应进行跟踪考核记录。

第九条 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员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执行考勤表、考勤机和动态考勤登记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作为各单位每月上报考勤的原始依据,核算员或考勤员每月应严格核对考勤人员名单及人数,通过“考勤管理系统”上报缺勤情况,确保考勤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审核后纳入工资计发和绩效考核,同时作为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依据。

公司下属的独立劳动人事的单位(子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考勤表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纳入指纹考勤管理的单位,严格遵守指纹考勤或动态考勤登记(签到)管理制度。各单位因异常情况不能履行指纹考勤或临时离开本岗位的情况,由本单位考勤员填写《动态考勤登记表》,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

第十二条 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员工根据从事岗位的性质及特点,工作时间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岗位作息时间,履行岗位作息时间内的工作职责。严禁擅自改动本单位的作息时间,员工个人严禁私自调班和请人代顶班。

执行“四班三运转”等排班制度的岗位,单位应采取每月或每季度上报排班表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作为日常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考勤员、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考勤负主要责任,应对本单位考勤加强管理并如实上报。

各单位考勤员真实记录员工的出勤状况,做到当日记录、及时准确、严禁涂改。上班前请假事实明确的,考勤员应在上班后一小时内将请假情况填入考勤表;出勤员工的考勤,考勤员应在下班时根据事实填写考勤表;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及时反映在考勤表中。

第十四条 员工因调动、退休、辞职、死亡等原因应在原单位注销的,考勤员应根据公司及所在单位提供的信息在当月考勤中注明。员工辞职或死亡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知晓辞职或死亡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因考勤责任人未作出注明、未及时提供员工辞职或死亡信息而给公司产生不必要经济支出的,考勤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视为工作出勤时间。脱产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有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备查。已解除强制措施的,从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员工本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并接受调查处理,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或解除强制措施后不按时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在惩处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不能正常上班或缺勤,导致工作表现的考核和评价受到影响的,惩处期顺延。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员工因故未出勤的,应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请、批假手续而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须事先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假。如因特殊突发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先告知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经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核实后,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事假:员工请事假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经班组及以上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方能有效。事假审批权限为:班组(科室)一天;车间(处室)三天;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下,由班组(科室)和车间(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病假: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请病假的,应提供相应的《请假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门诊收费依据。三天以内的病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认可。三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一般性疾病每次批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经确认为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每次可批假三个月。

员工非因工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当日告知所在单位,并于住院后一周内提供所住医院的住院证明或入院记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考勤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员工出院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和收费依据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复核。

员工出院后还需续假的,应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医院开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收费依据和相应的《请假条》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履行续假手续。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书,需保胎治疗或本人因身体、工作因素请假的,视同为病假,其请假时间不受医疗期限制。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员工病重不能行动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在规定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视病情结合相关规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治疗依据,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批准。

医疗期满后不能上岗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内退、休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车间(处室)负责人批准,准予三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员工需延长假期料理丧事的,延长期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凡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员工请探亲假须持相应《请假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提供探亲对象的工作证明或所在地居住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员工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在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外,且在公休假日内员工不能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父母双方任意一人与员工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享受一次四十五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含离异)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二十天的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三十天的探亲假。可视路途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公婆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请婚假凭《结婚证》原件、妇检本及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四条 产假:需持生育证、妇检本及单位、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续产假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剖腹产或难产)交计生部门续假。

第二十五条 节育手术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的,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办理的,必须提交施术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并附B超等医学检查报告、病例报告、出院小结等材料。凭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的请假条和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需持生育证、出生证明、员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假条交公司计生部门批假。

第二十七条 请批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护理假的具体天数以公司计生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员工非因工伤病护理假:公司员工非因工伤病,在手术或病危期间确需护理的对象属本公司员工的,须提供相应《请假条》和注明有护理对象需要护理医嘱的疾病证明书,经护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见**助理及以上的中级管理人员请事假、病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补休须按审批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批,组织部备案后随考勤表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

第三十条 班组(科室)、车间(处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应作批假登记记录备查。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情况应记录在考勤表中作为安排补休的依据,同时填写加班、补休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情况填写在《年休假休假情况登记表》中。除带薪年休假以外的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提前上岗工作的,应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组织处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留岗观察:

(一)私自调班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

(二)私自请人代顶班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三)当月累计旷工一至两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连续作业的岗位,迟到4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月累计旷工三至五天的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当月累计旷工六至九天的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四)自愿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六个月;

(五)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视情况调整岗位并执行留岗观察一年;

(六)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解除拘留措施后,虽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但有过错的,执行留岗观察三至六个月;

(七)工作表现差,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所在单位提出留岗观察要求,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执行留岗观察三至六个月;

(八)因违反有关规定,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视情节轻重,应执行留岗观察的,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待岗:

(一)工作表现较差,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所在单位不予安排工作并退回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的;

(二)因违反相关规定,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应待岗的。

第三十五条 执行留岗观察、待岗的期限及程序:

(一)执行留岗观察、待岗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留岗观察、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延长执行期,延长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给予留岗观察或待岗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对员工给予留岗观察或待岗处理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经公司人事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员工待岗期间,每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接受教育培训,每月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500字以上)交劳动纪律监察室;

(五)员工留岗观察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后办理复岗手续;员工待岗期满,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指定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上岗;解除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不视为恢复原岗位、原级别、原职务;

(六)待岗员工复岗前须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员工自愿戒毒前应当提供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自愿戒毒协议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登记,从自愿戒毒之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自愿戒毒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办理留岗观察手续。

员工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戒毒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登记办理留岗观察手续。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组织处理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组织处理期顺延;组织处理期间自愿戒毒或社区戒毒的,对其延长或累加组织处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 受到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员工,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且处理期满后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到留岗观察、待岗处理的员工,拒不签收执行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下达的书面通知,也不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执行留岗观察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留岗观察只计发岗位工资,停发其他工资和各种津(补)贴;

(二)待岗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标准按《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上岗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公司相关单位对员工作出停职调查意见的,应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员工因违纪违规接受公司调查期间,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上岗工作。调查期间未安排上岗工作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

(一)员工旷工半天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

(二)员工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班组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5000元,并对班长、老师进行诫勉谈话,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3000元;

(三)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发生两人次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班组发生两次私自请人代班的,扣罚单位班长、老师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5000元,并撤销班长、老师职务,对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发生三人次及以上私自请人代班的,撤销单位班长、老师职务,免去单位责任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调离本单位,并扣罚单位班长、老师、责任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

(五)上班期间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睡觉、打牌、吃零食等),发现一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300元;每月累计两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及以上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

(六)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时间为30分钟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元,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300元,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400元,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当日工作时间低于4小时的单位,迟到、早退、脱岗的同比例调整后扣罚;

(七)参加升旗的各单位员工,须在升旗仪式开始前按指定区域列队,一次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200元;每月累计两次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

(八)上班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

(九)单位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第二次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4000元,免去班长、老师职务,扣罚责任领导、党政负*差异网 www.chayi5.com*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个生产年度内单位第三次打虚假考勤的,扣罚考勤责任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0元,扣罚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5000元,并免去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职务后调离本单位;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形,追究人力资源社保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十)考勤员未在考勤中及时注明“调动、退休、辞职、死亡”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况扣罚考勤员及责任领导岗位绩效工资;

(十一)各单位应如实上报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否则当月查到三人次及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1000元/人次;

(十二)在劳动纪律考核时发现员工未按规定着工装、佩戴(出示)工作卡的,扣罚员工岗位绩效工资200元/次;

(十三)各单位的考勤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核算员须按期到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工资表,逾期扣罚考勤员、核算员岗位绩效工资500元,扣罚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500元;造成不能按时计发工资的,扣罚考勤员、核算员、单位责任领导、党政负责人岗位绩效工资2000元;

(十四)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和职业病体检的,扣罚岗位绩效工资500元;经通知后仍不参加补检的,执行留岗观察三个月;执行留岗观察后仍不参加补检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劳动纪律专项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未履行本职工作,一个生产年度两次私自请人代班的;

(六)无故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七)一年内,迟到、早退、脱岗时间累计达到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八)待岗、留岗观察期间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九)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节恶劣导致停工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部门或员工所在单位发现员工(含公司派驻子公司、分厂人员)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核实。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在对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员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或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核实后的,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征求公司工会、法律知保处(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公司行文作出处理决定。员工涉及除劳动纪律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监察部门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公司工会及时向职代会团长联席会通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公司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本人书面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本人亲自交人力资源社保处(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理。不按规定履行辞职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员工被行政、司法、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与其劳动合同;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或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无法与员工及其家人取得联系的,应在合同到期前送达《劳动合同到期意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轻微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为:迟到、早退、脱岗、未签到、未佩戴上岗证、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未参加升旗、未按规定统一着装等。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为:私自调班、请人代顶班、旷工、考勤不真实、上报考勤不及时、未履行岗位职责、长期不履行考勤机考勤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应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审核,并经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保处(部)备案。

第五十条 对需诫勉谈话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保处(部)提请公司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实施。

第五十一条 制酒、制曲车间主动上报员工迟到、早退、脱岗的,扣罚的岗位绩效工资返还于员工所在车间。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做出处理决定后,员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也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后的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在仲裁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受理员工劳动争议诉求,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并作出调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术语解释:

1、私自调班:员工本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私自与本岗位同一排班表上的人员对调上班的行为。(泛指“四班三运转”及同类型排班倒班的工作岗位)

2、请人代顶班:员工本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私自请其他岗位(班组、单位)员工或非本公司人员代为上岗的行为。

3、旷工:制度工作时间内,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缺勤的行为。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篇三

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

行政后勤人员上下班时间:

夏时制:早上8:00—11:30 下午2:30—6:00

冬时制:早上8:00—11:30;下午2:00—5:30

其它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查。

章 劳动纪律的内容 篇四

第十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七、不聚众赌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不起哄滋事;

十、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或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十一、不准对公司的一些临时规定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不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定,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司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资,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十四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行政警告,记过,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惩责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五条 处分条件

(一)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

(三)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的;

(七)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的;

(十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二)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普通员工降为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试用员工薪酬计算,试用期不超三个月。

第十七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组织或者承办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会议必须有公司总经理参与;

(三)根据会议决定,由行政部实施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听取受处分者本人意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一周内,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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