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传资料(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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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差异网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10篇《《安全生产法》宣传资料》,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差异网给您的好友哦。

多项选择题 篇一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

A.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D.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A.矿山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机械制造

3、《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 )予以保证。

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4、“综合治理”要求运用( )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A.行政 B.经济 C.法治 D.科技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学会个人防护用品的维修 B.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C.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D.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等情况。

A.时间 B.内容 C.参加人员 D.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二

全国人大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__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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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责任 篇三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篇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考试题 篇五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正确的括号内打“√”,在错误的括号内打“×”)

(对)1、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

(对)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

(对)3、“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错)4、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检修。

(对)5、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两方面。

(错)6、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的因素”

(对)7、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辫而又不将其放入工作帽内的行为属于违章行为。

(错)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安全防护装置对操作带来不方便,可以不用或者拆除。

(对)9、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现场和设备上要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特危必有联锁”

(错)10、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处工作时,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就可以了,其他人的事不要去管。

(错)11、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中黄色引人注目,主要用于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标志。

(对)13、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为高压电,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为低压,对地电压低于40伏,则为安全电压。我国通常采用36伏、24伏和12伏为安全电压。

(错)14、电闸箱内可以放置水杯、手套等其它杂物。

(对)15、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对)1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进行操作。

(对)17、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对)18、搬动风扇、照明灯和移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错)19、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可以进入作业场所。

(错)20、可以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飞出物体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检查、清扫设备。

(对)21、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

(错)22、需要移动照明灯、电焊机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移动。

(错)23、在车间内用天车吊运物体时,可以从人员的头顶通过。

(对)24、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使用。

(对)25、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阻塞。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

(5)“机构带病运转”,“使用安全装置失灵”,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因素)。

(6)生产经营单位的厂规厂纪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10%)时,就能使人不省人事、呼吸停止甚至死亡。

(8)检修设备时,应该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牌,以提醒人们注意。

三、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的电压是:(A)

A、36V

B、220V

2、离心机或悬辊机在运转中,操作者应站在钢模的:(A)

A、两端

B、两侧

3、5吨天车可以起吊多重物体:(B)

A、6吨

B、4吨

4、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A)

A、有电

B、无电

C、可能有电

D、也可能无电

5、风力大于几级,龙门吊车停止使用。(A)

A、6级

B、8级

6、钢丝蝇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A)

A、换新

B、继续使用

7、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是:(A)

A、10米

B、5米

8、我国交流电的频率是(A)

A、50HZ

B、36HZ

C、220HZ

9、下列情形中属于工伤范围的是(D)

A、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

B、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C、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

D、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0、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均属于(B)

A、违反劳动纪律、

B、违章操作、

C、违反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请简述职工安全生产的五项义务?

答: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2、请简述安全工作中的“安全三原则”具体内容?

答:

(1)整顿整理工作地点,有一个整洁的作业环境;

(2)经常维护保养设备;

(3)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五、简述题:(10分)

1、简要叙述一下你所在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与你相关岗位安全配合的注意事项?(请根据自己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简述)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六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安全生产法》,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宣传资料 篇八

1、《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题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建立的机制,正确的排序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7、《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责任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13、(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1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新增加的一条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志。

18、《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2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点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1、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2、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7、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原则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和(强制原理)。

28、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可分为:安全生产远景目标、安全生产中长期目标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29、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生产承诺制深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三项制度)建设,落实企业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3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指导)。

33、企业生产作业现场5s管理的顺序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

34、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遇到足以起爆的火源才能爆炸,这个浓度范围叫做该爆炸物的(爆炸极限)。

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36、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的第一步应该是(观察伤者有无意识)。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38、防静电危害的主要措施是接地。所有容积大于(50立方米)和直径大于2.5米的储罐,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30米。

39、在火灾中,由于毒性造成人员伤亡的罪魁祸首是(CO),火灾中有一半的人员死亡是由它直接造成的。

40、生产企业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5、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46、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4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9、《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0、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5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为(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52、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5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5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55、《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6、《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5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62、《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63、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64、企业应当每(1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65、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6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规定,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67、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6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70、人员密集的加工车间、公共场所的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

7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

73、车间合理的机器布局可以使事故明显减少,布局应考虑以下因素:(空间)、照明、管线布置、维护时的出入安全。

74、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物间(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75、机械设备可造成碰撞、夹击、(剪切)、卷入等多种伤害。

76、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7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8、(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79、机械设备检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

80、多层楼着火逃生:可利用房屋的阳台、雨水管、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床单等连接物,但一头一定要固定在(牢靠)的地方。

81、雷电危害巨大,可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或电气系统故障,严重者还可导致(火灾和爆炸)。

82、《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4、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85、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86、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答案: 篇九

1—5 CBCAA 6—10 CBBCB

章附则 篇十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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