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方案(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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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差异网为您带来的3篇《教学设计方案》,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优秀教学设计万能 篇一

【教学目标】

1、学会“箩、杭”2个生字。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学会边读过想象课文描述的情景,边读边体会作者通过景物表达的思想感情。

【课前准备】

1、按要求预习课文,自学生字词。

2、查找有关桂花的资料。

3、准备《桂花雨》的课件。

【学习过程】

一、导入

师:这段时间,咱们校园里经常可以产闻到一种什么香?(板书:桂花)。今天我们将学习一篇有关桂花的文章。(板书:雨)。齐读课题。这节课我们将走进课文,一起来感受作者表达的情感。

二、粗知课文大意

1、用轻快的速度默读课文,一边读一边想:课文主要写了什么内容?

2、小组合作交流学习:

伙伴之间互相读课文,纠正字音,再说一说课文的主要内容。

3、全班交流。

三、品读语句体会情感

1、“这里的桂花再香,也比不上家乡院子里的桂花。”

⑴ 家乡院子里的桂花是怎样的?

(理解“浸”突出桂花香。)

⑵ 这里的桂花又是怎样?

⑶ 为什么母亲要这么说?

(体会母亲对家乡的思念。)

⑷ 是呀,母亲这句朴素的话语道出了她心中所想,她每年都闻着家乡桂花,关注桂花,收获桂花,体验着馈赠桂花的快乐,吃着桂花做的饼,喝着桂花的茶……桂花伴随着母亲的生活及至生命。我们不难看出,桂花在母亲心中的份量有多重,思念家乡的感情有多深。

2、“于是,我又想起了在故乡童年时代的摇花东,还有那摇落的阵阵桂花雨。”

文中作者是怎样向我们诉说她童年时的“摇花乐”的?

⑴ 轻声读。

⑵ 指导“我”说的话,以及最快乐的那一部分:

体会“迫不及待”、“赞美”这两个词。

⑶ 作者为什么听到妈妈说的这话,就会想起故乡童年时代的“摇花乐”和那阵阵桂花雨。

3、体会作者的情感(抓住文字)。

四、回归整体

课文以生动朴素的语言向我们介绍了作者童年的生活,内容丰富,感情真挚,文字中蕴含着浓浓的乡情,让我们再一次来欣赏香在鼻里,甜在心里的桂花雨。

优秀的教学设计模板 篇二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小兴安岭美丽的景色和丰富的物产,体会作者准确、生动的语言,学习作者抓住景物特点观察事物的方法。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自主、合作学习及勇于创新的精神。

3、德育目标:激发学生对小兴安岭的向往,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之情。

4、创新目标:创设情境,读中感悟。

教学分析与处理

1、教材分析:这是一篇写景散文。作者采用总一分一总的结构,展示了小兴安岭一幅幅精美的画面。感受小兴安岭的四季景色,体会作者用词准确,学习作者抓住小兴安岭每个季节景色的特点进行观察的方法,是本课教学的重点。(也是教学难点)

2、学生分析:学生在上一单元已经学习运用多读多想,读通课文的读书方法把课文读通,已初步具有一定的阅读基础。再加上课文里对小兴安岭美丽景色的描写,更能使学生理解和感悟大自然的神奇和瑰丽。

3、创新〔chayi5.com〕点:在课堂上体现学生的个性化,培养创新人格。

4、空白点:学生采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合作学习喜欢的内容。

课前准备:

因为搜集和处理信息是构建课内外联系的重要纽带,这一课与我们生活紧紧相连,在课前,我要求学生们搜集有关资料,培养学生自觉学习的习惯,同时从心理上做好学习的准备。

教学方法:

研究体验式创新教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情导入

同学们,你们也许没有去过小兴安岭吧,那里的景色可美啦!让我们和作者一起走进小兴安岭,感受大自然的神奇和瑰丽。

二、提供信息点拔启发

1、根据学生预习情况,提问:课文是按什么顺序描写小兴安岭的美丽景色?你是从哪里知道的?

2、学生有选择地读自己喜欢的部分。

3、提问:你最喜欢那个季节的小兴安岭,为什么?

三、学生研究合作交流

1、小组讨论共同合作学习。(每个小组讨论后填写研究报告单)

2、学生汇报结果,指导学生朗读体会作者的喜悦之情。

3、通过同学们的讨论,你又喜欢上哪个季节的小兴安岭了?

4、学习了2一5自然段,你认识中的小兴安岭是什么样的?

5、讨论:为什么说小兴安岭是一座美丽的花园,又是一座巨大的宝库呢?

6、师主共同讨论研究,并一起完成板书。

四、反思小结

通过学习这篇课文,你们学会了什么?

五、研究性作业

假设你有机会成为小兴安岭这幅美景中的一员,你希望你会是什么?(学生自由回答)

同学们都能将自己当成大自然中的一棵草、一滴水、一个小生命,那么热爱我们生活的环境,珍惜我们生存的空间。

教学设计方案模板 篇三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

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四)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

(五)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六)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七)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1)横向集中

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2)纵向集中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混合集中

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

3、法定情形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1、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改变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

(一)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二)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护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殊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性或兜底性保护。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但是知识产权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使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裁判。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能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者。

2、客体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经营者通过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竞争秩序。

3、主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经营者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

(一)概念

市场混淆,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的特征

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的目的是开展竞争,市场混淆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来扩大自己的销售量。

注意:如果不具有竞争目的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关的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的客体或者对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第2条——典型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标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3、内容方面:市场混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包括冒用行为和仿用行为

4、后果方面: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

(三)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假冒他人合法商业标识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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