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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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论文 篇一

在西方思想史上,正义最初作为宇宙论的一个理念,体现在公元前九世纪左右写成的《伊利亚特》和《奥德塞》等文本中。公元前八世纪以后,随着古希腊城邦的建立和立法活动的发展,正义与德性、正义与理性和正义与法的关系,逐步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问题。古希腊罗马时期,正义被视为是善的显现,因而是一种美德;它源自于人们的选择,是理性对本能的抑制,故而是人性光辉的表征;依理性建立的国家和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故而应成为判断行为是非和善意的标准,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种正义观在中世纪被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们加以“神圣化”,原本是人世间的正义反而成了上帝赐给人类的福音。

文艺复兴以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方的正义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价值取向上,从对神的信仰转到了对人的尊重;在内容上,从要求人们各守其位转到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在形式上,从服从上帝的法律转到了制订人间的法律;在标准上。从《圣经》转到了人的理性。

最初,近代西方思想家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正义的首选价值。斯宾诺莎认为,由法律所确定的个人财产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根源。在洛克看来,正义就在于服从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家法律。卢梭把出白良心的正义德性与出自法律的正义规则看成是实现普遍正义的两种手段或途径。康德则认为,正义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正义的关系和秩序。上述正义观,把正义视为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且与民主、法制联系起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武器。

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确立,近代西方正义观更加关注社会秩序问题。霍布斯把正义或公道归结为遵守法律。为保证法律的充分实现,他主张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的。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伦理的发展又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二个阶段。在国家里,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达到了具体的统一,从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达到了统一,他的正义观由于强调个人自由要服从于国家权威而达到了对于秩序和权威的重视。

近代西方正义观的第三种形态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休谟的“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这一著名论断,可以看作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最早表述。功利主义者认为,人必须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进利益。如果一个人行动的效用最有利于社会普遍的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获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实现了最大的正义,因而成为最有道德的人。

从西方近代正义观的流变可以看出,社会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然而,尽管西方的先贤哲人们对正义的观点各异,但是仍然可以归纳出正义的一般性结论:正义就是一视同仁,得所当得。这种正义强调机会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平等,即每个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在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以资格、机会的均等方式分配社会权益、义务和其他稀有资源,并将其作为道德理想和法治标准,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马克思主义,在正义观上实现了革命性变革。一方面,它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另一方面,它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每一时代的人都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别是处于特定经济关系中的人。作为社会性的人,他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切的经济关系之上。正是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他们对资产阶级的“自然的正义”或“永恒的正义”原则进行深刻的批判。恩格斯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以消灭阶级为目标的制度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使正义从“形式正义”进入到“实质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关键因素。共产主义的制度正义的实质首先是经济正义。“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它以科学和价值的双重视角审视着社会,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目标,体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正义观的当代境遇

每个时代的正义理论和观点都为其时代的社会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或批判,并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对统治秩序的维护,对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道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成为历史的必然。在现代社会,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但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里,人民群众却占有极少的财富份额。政治归根到底由经济所决定的,在经济地位上占优势的阶级在组织和文化领域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的要求。

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在《正义论》一书中,通过探讨平等自由、机会公正、分配分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正义问题的建议。他的正义思想的主题集中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其实质是社会的正义分配及其分配体制问题。首先,它论证了民主制度的正义性和福利经济的合理性,要求在满足基本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偏重于公正,即对一些非基本自由权利作一些适当的限制以减轻不平等带来的社会压力,在权利分配之前则要多各自由出发点进行酌情考虑等等。这些观点对于有效调节公正与自由关系进而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缓解社会危机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其次,当功利主义主张以实际的功效和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公平观逐渐失去其理论光彩的时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开始显现出它的理论优越性。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和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享有各项权利的政府,都是违反正义的。罗尔斯要求政府应保证每个人的机会均等,让每个人能平等地享有平等择业、平等经营、平等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第三,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最小最大原则”,是对“最少受惠者”而言能使他们获得最大利益的一个正义原则,这正体现了一种对弱者的必要关怀。这一正义原则当然不能完全由经济活动自身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通过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才能达到。这种调节手段就是通过许多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深化对税收制度的改革等,对人们所得利益进行第二次分配。罗尔斯在不触及私有制的前提下谈论资本主义的社会公正,具有明显的社会改良主义倾向和空想性质。他提出的差别原则在理论上也没有彻底解决好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的关系,有平均主义的嫌疑。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指导下,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在物质生产和财富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向富裕、文明的奋斗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的发展引起世界的瞩目,以至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中国称为带动世界出口增长的“发动机”。然而,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实践又不断向我们提出新的问题。由于当今时代所要解决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有所调整,更由于多年来我们在发展过程中,突出了效率的优先地位而忽略了公平的兼顾地位,有时把兼顾等同于不顾,而形成了效率增长而公平下降的“中国悖论”。中国从改革前的严重平均主义走向分配差距过分悬殊的状态。它严重扭曲了人们的公平观念,极大地腐蚀和动摇了人们追求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兼顾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空话。由于人们对“效率优先”口号在理解上存在着诸多误区,在执行中存在片面的现象,使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由于我们放弃了公平的优先立场,社会出现了多方面的不和谐状态。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问、部门之间的利益差距在不断扩大,其核心是贫富差距的拉大,随着经济收入差别的形成,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积聚。由于人们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不同。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社会物化现象严重,拜金主义盛行,个人私欲膨胀,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使得这种价值观逐步入侵到社会公共领域,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犯。这些情况的出现,增强了人们的不公平感,从而引发社会的稳定危机、信任危机和认同危机。

三、和谐正义观的构建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构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相适应的正义观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就是同等待人。形式正义的代表佩雷尔曼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形式正义就是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而且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坚持,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只要有对法律和制度的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罗尔斯都把他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所以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因此,形式正义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它不关心制度或规范本身是否正义,只强调法官或别的官员一视同仁地对待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所谓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实质正义要求针对个体进行区别对待,以达到结果的内在公正,这就意味着国家要通过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增低就高或割高补低。当然强调实质正义并不否认形式正义,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和谐社会的正义观,必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和谐的正义观。

具体来讲,首先,要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即要构建既有一定差别,又保持一定公平的利益分配结构,既要保证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公平的发展机会,也要有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要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高收入,即“调高、扩中、保低”的收入分配制度,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要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解决,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就是我们要构建的和谐正义观。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切实帮助、扶持低收入者。国家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对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别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一部分低收入者,从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成员进行帮助和扶持,使之能够保证最基本的生活和尽快地摆脱贫困。

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是一致的。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而且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处特殊地位的特别强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理想。这一点构成今天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合,既要坚持形式正义,更要注重实质正义。也就是说,必须坚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享受权利,平等承担义务,并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平等的竞争条件,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不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同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应当确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公民。

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源,而且实际上也表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根源。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信念。正因为如此,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而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解决现实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现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现实社会根源。

和谐正义观与当代中国实践是一致的。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这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我们首选的价值,并且在实践中能充分地体现出来。首先,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按罗尔斯的观点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不公平的欠正义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制度在我国是必须的,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如果实行平均分配只能造成人人普遍贫穷。按劳分配的理论是一种在承认自然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按贡献分配的“模式分配”(诺齐克语)。按劳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劳动者)在参与竞争时,他们同时受制于不确定的市场,也就是说均覆盖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却享有平等的“原始地位”。换言之,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不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其次,我国实行共同富裕的政策。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的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统一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差异,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与需求。任何人的成就与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上就包含了社会给予他的东西。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共享、双赢,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原则是平等(公平)与效率(总量)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关注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诸如: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保障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采取各种给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社会学论文 篇二

论文摘要:知识社会学是课程社会学的重要墓础学科,其对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的理论范式对课程及其知识内容的社会学分析具有巨大借鉴价位。通过对知识社会学中既有的对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三大范式,即整体功能论范式、整体决定论范式及分层决定论范式的逐一述评,得出虽然它们都存在一些理论分析的局限性,但是这些范式对课程及其知识内容的研究仍然有其独到与深刻之处,因此年幼的课程社会学注意吸收知识社会学的有关学术成果依然是有益和明匆选择的结论。

课程是知识的载体,知识是课程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对课程进行社会学分析,课程知识必将是其重要的研究对象和切人点。当然课程社会学家们在课程知识的社会学分析范式建构方面并没有什么独特贡献,其主要研究方法都可以回溯到知识社会学中。所谓知识社会学,顾名思义它应该是研究知识与社会变量间相互关系的一门交叉学科,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对知识的社会学分析本应成为知识社会学家们的首要学术关怀,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知识社会学深受“相对主义”等难题的困扰,因此从其整个发展史来看,知识社会学(包括SSK科学知识社会学)与其说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还不如说表现为哲学认识论的一种延续,具体的表征就是目前在知识社会学领域中还远未形成一种对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主导范式。但是将社会学家们关于社会决定的基础和社会决定的性质两方面的观点结合起来,仍然可以将对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范式分为四种理想类型:整体功能论范式、分层功能论范式、整体决定论范式和分层决定论范式。其中除分层功能论范式在现实中不存在以外,其余三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思维视角及一批杰出的代表人物。

1、整体功能论范式。整体功能论范式以法国社会学年鉴学派学者迪尔凯姆、莫斯以及英国爱丁堡学派布鲁尔、巴恩斯等人为代表。这种理论认为知识是出于维护社会生活统一性的需要而产生,因此可以通过对社会生活整体的分析来解释知识的本质和特征。迪尔凯姆是该理论范式的主要原创者,他认为任何时候集体都必须借助周期性的集体活动才能维持和加强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而这种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是社会形成并保持统一性和人格性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作为知识的基本构成单位的概念和范畴,不仅是社会生活的“集体表征”或集体生活的反映,它们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也只能从社会得到解释。迪尔凯姆还进一步论述到无论是概念、范畴或是逻辑实际上都发挥着社会整合功能:个体必须掌握双方都可理解其意义的概念才能交流互动,如果缺乏这种有意义的概念体系,人们之间就无法进行正常交流,社会生活就会陷人困境;而逻辑的作用类似于道德的作用,社会如果缺乏逻辑的一致性也会导致像其缺乏道德的一致性那样“问题丛生”。

整体功能论视野中的课程及其知识内容本质上都是(整体)社会建构的“集体表征”,社会借助课程知识的传授促进社会新生成员的社会化,进而维持社会的团结和实现社会的“繁衍”。在教育学中这种“整体功能论”范式也被称为“社会本位主义”范式,它主要为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及绝大多数教育学家所认可和支持,他们一致认为课程及其知识内容的传授应当对社会新生成员起到如下几项功能:(1)通过学校知识(含缄默知识)的学习让青少年学会现有政治制度所接受和采用的规范、态度和行为(政治社会化);(2)使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行为规范逐渐内化,从而使社会个体遵循社会道德规范(道德社会化);(3)引导社会个体成员理解和接受社会及文化模式对不同性别的人的不同角色期待,进而习得自己所属文化所规定的性别角色(性别角色社会化)。可见课程及其所传授的知识正是在这种看似“中立”的立场上为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发展和适应社会发挥着特殊功能,并承担着维持社会整合、消解社会离心力的社会功能。

2、分层决定论范式。分层决定论范式也可称为分层因果决定论范式,它的内在逻辑主要是寻求一种因果联系,因此其分析思路主要是一种归因研究。分层决定论的思想源出于卡尔·马克思传统,马克思为了将黑格尔的“泛逻辑体系”倒置过来,提出了“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著名命题,该命题的核心内容就是思想领域完全是由其他因素决定,观念系统依赖于其拥护者的社会角色与地位,尤其是阶级地位。20世纪20年代,受海姆继承了马克思知识社会学分析传统,虽然他的学术关怀主要不在阶级批判和揭露方面而是力图发展一门独立的、科学的知识社会学。受海姆主张所有观念都与观念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深受这些条件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所处的社会是非同质性的存在,它可以按某种标准被划分为若干社会集团,因此每一个思想家只从属于特定的社会集团,占据一定的位置,并扮演专门的社会角色,同时又由于他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源主要来源于其所属的社会集团,因此这些因素必然导致该思想家观察世界的角度和视野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与整体功能论相比,这种理论范式认为决定知识的本质和特征的是社会的阶层而非社会整体,并且它更加注重对知识的内容而不是对知识的形式进行分析,其具体的研究思路就是将知识与社会阶层所处的社会地位联系起来,并把它“特殊化”,即把它看成是受特定的社会处境所制约的特定的主张。

这种对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范式被当代众多新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学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阿普尔教授。阿普尔在其第一部重要著作《意识形态与课程》一书中,将课程知识与意识形态联系起来,他认为课程知识的本质是“官方知识”或“法定知识”,是社会统治阶层的知识。具体到对课程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考察,阿普尔认为必须审视以下问题:(1)课程知识的归属;(2)课程知识由谁来选择;(3)课程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来组织和传授?(4)为什么知识只传递给某些特殊的集团?(5)为什么社会文化的特殊部分在学校中以客观的、事实的知识出现?它们是如何呈现的?(6)官方知识是如何具体地体现在代表社会统治集团利益的意识形态结构中的?(7)学校是如何把这些限定的、只代表部分标准的知识合法化为不容置疑的真理的?川针对这些问题,阿普尔进一步指出课程知识与教育是保存现有社会特权、利益的基本工具,为了保持自身的特权,权势者甚至可以牺牲无权阶层的利益,课程知识本身所表达的只是权势者对于正常或异常、重要或不重要、好或坏所持有的特定观点。可见阿普尔对课程及知识内容的分析主要遵循的就是分层决定论范式,他的成功主要也可归因于他的“包容性”和“边缘性”。

3,整体决定论范式。整体决定论范式在社会学中有着悠久的历史,甚至像孔德、斯宾塞这样的古典社会学家都曾阐述过类似的思想,但将其理论化、系统化的工作主要完成于胡塞尔的两位门徒:舍勒与斯塔克。舍勒本人并不赞同马克思对知识的认识,因为他十分反对用常驻不变的独立变量(如阶级地位、性别差异等)来说明可变的各种观念的出现,他认为若干“真正的因素”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决定着特定的思想产物的出现。虽然在现代社会中,阶级关系曾经是原始社会的独立变量,而政治因素在现代社会也曾经处于中心地位,但当用这些独立变量进行分析时,必然导致“相对主义”的泛滥,因此舍勒断言“虽然只有当先决条件‘真正的因素’帮助打开思想之流的‘闸门’时,特定的一系列观念可能真的会涌现出来,但所有这些观念只不过是向永恒的‘柏拉图王国中不变的绝对本质’投以一瞥而已”。斯塔克详细地阐述并继承、发挥了舍勒的知识社会学传统,他认为知识社会学探讨的应该是知识材料如何形成知识对象的过程,所谓知识材料就是指实在的所有方面,但人们在认识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社会因素或价值因素的制约,只能看到实在的某些方面,这些方面即成为知识对象。他写道“我们选择知识材料中的那些与我们的价值次序相一致或由我们的价值次序决定的因素使它们成为我们知识的对象”。也就是说价值层像滤布一样在人们认识之前先决定了人们看到什么样的实在、实在的哪些方面以及怎样看待实在,而这层价值滤布或价值次序是在这个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受社会力量支配的,也是在社会为解决自己的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知识社会学应当研究精神的价值层或价值次序同知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对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也就是对形成知识的价值次序以及支持它们的社会力盘进行分析。只有揭示了这些价值次序以及背后的社会力量,我们才能理解知识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为什么一个时代的知识不同于另一个时代的知识。公务员之家

将知识与社会价值层或价值次序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的社会学范式,在课程知识研究中也有着悠久的传统,上文曾提到过的孔德和斯宾塞就是此方面的先驱。孔德认为知识与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相应联系,具体而言就是随着社会由低级向高级进化,人类的知识类型也可以相应地分为地位由低向高的三种类型,即神学知识、形而上学知识以及科学知识。这就是著名的“知识三阶段定律”。与此种观点内在逻辑一致的还有斯宾塞对知识的价值分等,他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文中提出科学作为教育的材料,在所有方面都优于语言;它们更好地训练记忆、培养判断力以及传递令人赞美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训练。他对知识进行价值判断的结论是“对于纪律、对于指导,科学具有最主要的价值。从全部效果来看,学习事物的意义比学习文字的意义更好。这样,斯宾塞就将知识的问题转化为价值判断的问题并用“科学”一词回答了“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提问。当代社会,知识生产和更新速度惊人,什么样的知识可以人选课程,什么样的知识应该将其拒之门外;以及什么样的课程具有高社会地位,而另外的为什么不具有这种高地位,这些问题的解答与分析都涉及到对知识本身的价值判断特别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对课程知识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可以说整体决定论范式早已渗人课程及知识研究领域,并且它也确实有其分析视角的独到及深刻之处。

社会问题论文 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不断的增多,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致使许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据调查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相应的减少耕地大约52.77万公顷。倘若按照目前的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速度继续发展,我国将会产生更多的失地农民。在失地农民大军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得到基本保障,大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失去了保障。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冲突也因此而来。因此,由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现行社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城乡不统一。全国有关社保政策不统一带来了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造成了地区间待遇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及城市化的继续推进;第二、各级政府责任不到位,不明确,有缺位和越位现象,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不稳定。中央政府没有承担起财政的主要责任,仅仅是依靠地方政府对社保缴费投入。导致社保水平偏低,不足以吸引被失地农民参保;第三、征地制度法制建设落后,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不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权益。“先征后保”的征地程序,使农民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对征地拆迁标准、征地后社会保障的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导致损害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第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存在着较多的阻碍。一方面是经济困难,农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障,而地方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为失地农民建立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知识认知能力以及维权能力有限,无法运用有效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第五、土地补偿分配混乱,缺乏科学的征地制度。

三、完善实地农民社会安置的对策思考

(一)确保资金的来源

第一,关于出资主体的构成:一方面,可以将政府、集体、个人分为三方,由三方按照一定的合理的比例进行出资,在社保中承担与责任相对应的比例。如,余强毅曾指出政府出资部分应不低于社保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列出;集体补助部分不应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余地补偿费用中列出;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另一方面,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市场四方征地主体共同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最后,也可以考虑适当的加入社会中的互助力量:主要是指以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和以党、团组织发起的爱心活动和个人的自愿援助。第二、确保资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可以推行“多元化经营”的资金运营模式。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死钱变成活钱,钱生钱,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首先,要让农民心甘情愿的拿出一部分的土地转让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次,将这部分资金进行稳赚不赔的投资,积极的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投资思路,实现以地生财。再次,市一级以及市以上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市的开况,从财政收入中给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建设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最后,也可以将发行国债的收益,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之中。第三,完善资金的管理。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用于监管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不会发生挪用公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应设立由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既监督经营机构是否进行合理的运作,又监督政府监管机构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三是将社保资金的管理及运行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管理,并引入了公平的竞争机制。

(二)拓宽保障社保主体、范围的宽度和深度

首先是确定保障主体范围以及待遇。应将失地农民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详细的划分,并制定详细的社会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配不均的问题。然后,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障制度。要改变传统认知观念,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与城镇居民一起享受相同的待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应制度不同,待遇不同而引起的贫富差异以及社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最后,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政府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街道服务以及城郊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增加就业机会;并且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并给予失地农民政策倾斜,帮助增加就业机会,吸纳部分失地农民的劳动力。

(三)加强民主参与

社保方案的制定首先应该着眼于实地的调查,遵循社保制度建设自身客观规律;其次应该向公众进行公告具体的补偿评判标准,然后进行农民参与讨论,尊重农民的意愿;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要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出民主参与,过程透明,结果公平的原则。

四、结语

社会学论文 篇四

论文摘要: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的科学,这只是一个粗浅的论断。那么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其核心命题是什么?这个问题是自社会学成为一门学科以来一直被人们探讨和思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社会为对象,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命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重在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的命题。本文主要探讨经典时期三位主要的社会学大师:埃米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以及格奥尔格·齐美尔对社会学核心命题的论述,从而折射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何为社会学?社会学的核心命题是什么?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对于这两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争论不休的两个问题。社会学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门边界模糊的学科。明确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就明确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所以本文试图在探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中折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社会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社会”和希腊文的“言论”“学说”的结合。

就其一般的意义而言,社会学是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1838年,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西方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首先提出并使用社会学概念的,目的是要表明一种新的不同于以前那种思辨的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的实证社会学说。但是由于社会概念本身含义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长期以来总是显得模糊不清。因此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大家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对社会学的核心命题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说明性的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1]这是从行为角度对社会学所下的定义。而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2]显然,他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专门的研究对象。即他是一种以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则指出:“社会学的主要目标就是观察我们的社会世界,提供一种客观和不偏不倚的方法。这一目标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科学性的。它是认识的导向”。[3]即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无论是古典社会学家还是近代社会学家以致现当代的社会学界对于此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是通过分析他们的社会学思想还是可以窥见其中所反映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的。

二、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各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的不同

社会学是一门试图用科学的思维逻辑来讨论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学科。这也是严复对社会学的基本定义。与心理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心理过程,而关注客观的、可测量的社会现象;与政治学比较,社会学不单纯关注国家和政体,而是把两者都当做人类的组织活动,关注组织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与经济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的经济现象,譬如价格、竞争、垄断,但却关注经济现象的社会基础及其相互关系;与人类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地方性的文化、象征和意义,而关注具有普遍意义、可解释的文化现象。这些不同都体现了社会学的独特之处。这些都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著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现象之中。

三、从经典时期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述窥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古典始终占核心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古典通过社会传播机制在漫长的岁月中成功的建构了人们认识和想象自己以及社会的问题意识、基本框架,如野蛮与文明、秩序与进步、身体与灵魂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难以挣脱的思维模式。所以虽时过境迁,可古典的生命总是历久弥新,向古典的回归是一种重要的学术方式[4]。

研读经典时期的社会学著作对我们澄清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埃米尔·迪尔凯姆那里学到社会事实的经典命题,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学到社会行为以及理想类型的经典命题,从格奥尔格·齐美尔那里学到社会学被形式化的经典命题。从三位经典社会学大师那里可以看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1)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5]。迪尔凯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在笛尔凯姆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笛尔凯姆把这些社会事实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6]这就是说,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取个体的形式,但绝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对笛尔凯姆来说,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或过程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思想和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的性质。这一点和前面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中提到的社会学想象力的心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并且他们都道出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笛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仅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些现象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群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的分布、数量及密度、人们之间的交往情况、交通状况、住房样式等等。这些社会事实属于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解剖结构”。对这类社会事实的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一个特有门类:社会形态学。

另一类是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风俗。时尚、舆论、公共情感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文化,笛尔凯姆把他们统称为“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自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维持或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意识构成了社会的“生理结构”。对它们进行的专门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又一个门类:社会生理学。

将社会事实的性质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后,社会学的特定解释层次、研究领域以及它的学科性质也就随之确定了。社会学是对社会事实进行实证研究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既不同于孔德所建立的那种包罗万象的带有哲学思辨色彩的宏大理论体系,也不同于那种在个体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上对社会现象所作的推演和解释。笛尔凯姆找到了社会学的独特对象,从而使社会学成为具有坚实基础的独立学科。

(2)马克斯·韦伯: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7]。马克斯·韦伯是人文主义理论的传统主要代表。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他提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8]由此可见,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社会行动上面,并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视为社会学的重要方法。

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研究人的行动,是因为每个人都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行动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某个或若干个行动者将其主观意义与其行动联系起来,不论这种行动表现为内心活动还是外部行为,表现为对某件事情的放弃或是对某件事情的忍受。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对象是社会行动。理解不可能在没有作为被理解对象的社会行动的条件下而独立存在。

关于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应该称作这样一种,即行动者以他主观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行为为取向。按照韦伯的理解,作为社会行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动者个人赋予其行动以意义,即行动者个人采取行动的动机。第二,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着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即行动者主观意识到与他人的联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个人的行动才可以称为社会行动。总之,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于人们社会行动,因而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落到了社会行动上。

(3)格奥尔格·齐美尔:社会交往的形式和过程——社会互动[8]。格奥尔格·齐美尔理解的社会学主要是“社会化”的过程和形式。这种社会学思想受康德哲学先验范畴认识论的影响,着重研究社会中剥离了具体内容而普遍存在的社会形式,用形式规约繁杂的社会内容。齐美尔仿照康德的提问“自然如何可能”,提出“社会如何可能?”他对此的回答是社会互动关系。齐美尔分别分析了基本的、体制化的乃至游戏的互动形式,如上级下级的秩序、竞争、秘密和秘密社会、穷人、(书信)交往、群体的量和规模与个体的关系等。正在于此,齐美尔成了“形式社会学”以及后来“社会冲突论”的奠基之父。齐美尔认为,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就要研究人类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行为规律。社会学要阐明的是一种社会事实,即个人由于相互作用而形成了群体,同时个人被群体所决定。由此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社会学要研究各种社会交往的形式。

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指出,社会学的想象力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人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使他们看清世事。即“个人只有通过置身于所处的时代之中,才能够理解他们自己的经历,并把握自身的命运,他只有变得知晓他所身处的环境中所有个人的生活机遇,才能明了他自己的生活机遇”。[9]因此,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能够看清更广阔的历史舞台,发现现代社会的构架,通过这种想象力,个体性的焦虑不安就被体现为明确的社会性困扰,公众再不漠然,而是参与到这样的公共论题中。总之,社会学的想象力使我们看到,一些看起来是个体的事情,当把他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去的时候,却成为社会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米尔斯的“社会学想象力”与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它的核心命题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许多的关于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9]:

1.侧重以社会为对象

这一观点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实证主义传统。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社会控制、社会保障。

2.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

这一观点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反实证主义传统,它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社区、社会生活方式。

对二者进行一定的综合应该是必然趋势。也就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活”的社会有机体,是现实的、具体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它研究的不是一般抽象的社会形态及其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而是由具体的个人通过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所结成的现实的社会,以及这个现实的社会的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

总之,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在于这些社会事实、社会行动以及社会交往的形式是否具有社会学意义,并且在其背后所映射的社会学意义。我们学习社会学,就是要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社会,包括社会事实、社会行动、社会交往的形式,它是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的一门学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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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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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肖瑛,曾炜。中国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挑战、危机和超越的寻求[J].社会,2007(2).

[5][7][9][19]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31,105,84.

[6][14][法]E.笛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3.

[10][17][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11][20]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社会问题论文 篇五

国内外城市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益: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够促进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因此很多专家都是非常主张中国应该走大城市圈的道路,他们出于大城市圈的理念正是跟城市化正面效应相结合。据他们所预测,中国在未来的10年左右,每个城市圈将聚集两到三亿人,这样就能把中国大部分人口集约到沿海地区,置换出我们内地的土地和资源。这也是我们城市报告的一个设想。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权威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最新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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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文蕙邓卫。城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问题论文 篇六

第一,前沿性。在学校教育以外的日常生活中,公众多是通过大众传媒接触科学的,而媒体科学往往是正在研究中的科学。比如,目前引起公众最多争论的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等。前沿性这个特点是造成公众对相关科学信任困惑的一部分原因。因为前沿科学知识大部分进行的是低水平的描述性分析,科学共同体对其达成的共识程度较低,科学争论也多是因此而起。因此,公众对这部分科学的信任就是悬而未决的,他们表现出的迷茫态度就不足为怪了。如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关于“冥王星是否为行星”的天文学争论是通过投票表决的“科学方法”来决定的?!第二,与人类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大众媒体经常传播着各种各样的科学信息。而其中,最能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的科学知识。比如,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吸烟和患皮肤癌的关系,基因治疗等等。对于这类知识,公众的态度就更为审慎,他们不会轻易地接受而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完全托付于它们。公众总是希望能更多地了解:到底可不可靠?其他科学家怎么认为?可以说,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引起公众关注的科学知识常常同时上述两个特点。因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时候,公众对一些科学意见和建议常常表现出质疑,这其实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谨慎态度。

二、利益的涉入挑战科学的公众信任

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中,科学与各种社会集团的经济、政治利益深深交织在一起。公众对于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对于科学知识的高参角色的理解,在公众形成对科学知识态度的过程中,是一项关键性的因素。正如温内所指出的那样,“与体制融为一体的支持、组织和控制科学的形式”等社会维度渗透到了公众“对科学的全部经验和对科学的反应中去。”对于公众来讲,一般而言,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附加利益、没有其他背景预设的情况下理解在具体语境中所接触的科学信息。科学的证据往往是游说公众接受某种特殊饮食或者使用某种特定牙膏之类的活动的一部分。既然科学专家的意见如此普遍地与专家自身(及其老板)的现实处境有关,公众自然会根据他们对信息者的看法、或者根据他们自认为发现的内部来评估这些信息。如关于飓风原因的科学解释,美国科学家指出飓风有自己出现的规律而与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关系,但德国科学家则认为飓风是全球气候变暖而引起的。因此,公众在评估这样的科学信息时,自然会把他们所理解的利益关系考虑进去。如今,公众对科学专家及体制的信任程度正在减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于掂量具体社会历史语境中的科学信息的可信性就成了很大的现实问题。例如,人们可能会担心居住在核工厂附近的危险,或者担心家门口垃圾焚化炉的安全性。他们并不是怀着一种沉思冥想的或者与己无关的心情面对科学的,而是会联想到以利益至上的各个技术工程公司、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公众团体之间实际运作的背后黑幕。

三、法律语境中科学证据的公众信任困惑

在法庭以及其他准司法语境中,科学面临的困难使公众的信任困惑,就如一系列案例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被放大了。这一点在美国有特殊的意义,在今天的美国,制度性安排允许正式的科学判断在法庭上接受独立的法官检验。在1993年之前,美国法庭对科学专家证言的采纳一直沿用1923年在弗赖伊案中确立的“弗赖伊准则”,即科学证据的唯一充要条件是“普遍接受”。而在著名的道伯尔特案件的最后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推荐法官和陪审员根据四条标准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哪一条是充分的或必要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对科学界、法律界及整个社会公众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为这意味着,原先由科学共同体及科学体制所决定的事现在改由作为外行的法官和陪审员来决定。法庭对于科学的这种审核是卓有成效的,这不仅在于其保证了公道,而且重要的是,它意味着科学也必须接受法律的问询。然而,另一方面,对抗性的法庭环境却常常会导致信任的中止。在法庭上,对立的双方都会对另一方的可信度提出怀疑。双方的律师都竭力贬低对方的信誉。平等交换意见这个科学中的理性前提已经不复存在。纯粹客观的、近乎机械般的科学事实几乎只是一种理想。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处于早期的美国环境署开始了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但遭到了来自商业界的反对,许多公司也纷纷在法庭上挑战毒理学的证据,否认破坏环境的指控。在争论中都有一个相似的断言:被质疑的科学解释常常被偏见所左右。科学知识源于科学家每日每时的工作,这一事实同样可以引申开来用在法律辩论上,尤其是在涉及对机器和管理系统的信任时。科学知识是建立在实际工作之上的。和所有人一样,科学家也必须清洁试验设备,调整探测器,记录试验过程;实验室工人也可以像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那样心不在焉。这些在正式科学讨论中甚少提及的次要属性却极有可能在法庭上被公开声讨,从而给毋庸置疑的科学来个釜底抽薪。不可避免地,与科学和技术投资事务相关的决策机构也被牵涉到这些问题之中。如今,公众对决策能力的“怀疑”经常导致针对某些具体的科学技术应用的诉讼,不堪重负的法庭越来越需要求助必要领域中的科学专家。诉讼各方把科学专家卷入到案件中来,这已经成为一种诉讼策略,进而形成一种机制,使科学陷入争端,付出的代价就是公众的信任。

四、一个经典案例:公众对科学信任问题的复杂性

当然,有时候公众之所以不信任科学家,是因为他们有很好的理由。但是,即使他们没有很好的理由,不信任的氛围也会使人们能够找到看似合理的理由。我们以布赖恩•温内对英国坎布里亚羊事件的调查研究作为案例,来说明公众对科学信任问题的复杂性。1986年4月下旬,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使含有放射性元素铯的微尘污染了北欧的大片土地。来自政府的科学家承诺污染会通过食物链的转化很快消失掉,于是英国政府颁布为期三周的禁令限制羊的销售,但是在坎布里亚地区,这个禁令被无限期延长了,这对当地以出售羊为生计的牧场主来说是一场毁灭性的打击。数年之后,对这个地区的土壤所做的科学测量表明依然有高含量沉积物铯,于是,牧场主们怀疑真正的污染源并不是来自切尔诺贝利,而是他们附近的塞拉菲尔德核电站。养殖户们认为,科学专家和政府很可能知道事实的真相可是却故意隐瞒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爆发正好使他们非常方便地找到了解释环境污染的借口使它充当了替罪羊。牧场主们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就一直怀疑这个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问题。早在1957年,塞拉菲尔德核电站发生过一次大火,并时常非法倾倒核废料,其危害在很多年后终于慢慢显露出来:核电站附近居民的白血病发病率节节攀升,这个事实无论如何是隐瞒不了的。当地农民相信,他们对于自己土地的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并不比权威差,尤其是当和远离污染地区的其他农民交流了经验进行了比较以后,更是让他们确信了自己的证据和逻辑。而对于科学专家在测量上的不准确、不承认或者含糊其辞地做法让当地农民相信他们与政府以及管理部门相互勾结并不可靠。后来的研究表明,农民们是对的,一半的污染源并非来自切尔诺贝利。一次次怀疑的累加后果就是当地居民和养殖户对科学专家和政府信任的彻底丧失。因此,这个案例很好的说明了科学的公众信任问题绝不是人们通常所想象的就如小葱拌豆腐那样一清二白,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常常关联着科学的社会历史语境。它一方面告诉我们抽象的科学知识一旦离开了实验室的纯粹环境返回到应用语境中其普遍性和可靠性就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有局限的;另一方面也指出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历史语境中其他因素保持着紧密的关联,它不是自动的;不是强制的;不是单向的。正如温内所言:科学家在预测上的不准确被看成是所有科学知识都是不可靠地证明,并导致了人们对科学家的后续建议持十分怀疑的态度。人们并不是在独立于其他知识、判断或建议要素的情况下使用、消化和体验科学的。为了使科学理解在某个实际语境中变得有效、有用,这个语境需要补充性的知识。

五、结语

社会学论文 篇七

关键词:集团诉讼、利益驱动机制、法与社会

投资者集团诉讼是指投资者整体性利益受到损害时,少数投资者为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向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而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的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一直处于保守状态并不鼓励采取集团诉讼。而在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适用已非常普遍,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都重要的积极意义。

这一制度主要有如下特色:

首先,与我国目前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参与登记程序不同,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采用明示退出而不受判决拘束,默示参加并受判决拘束的方式。这相对于分别起诉再合并审理或是必须等待公告期内权利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核与造册登记显然效率要高,成本要低更为可行。同时也更有利于广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其次,投资者集团诉讼在美国一般都由专业诉讼律师牵头召集进行,并以风险的方式接受委托。律师主动搜集资料,一旦发现有侵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就向投资者发出诉讼委托征集书,从诉讼开始到结束,由律师几乎是全程提供服务,甚至可以代垫案件受理费用,股东从签署全权委托诉讼合同至案件结束几乎不用操任何心,如果胜诉,只须从获得的赔偿额中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败诉,则免交诉讼费用。这一制度对于降低投资者整体风险并推动整个诉讼都有重要意义。[1]

最后从宽解释诉讼成员之间存在共同利益,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做出意思表示推定是为了整个诉讼集团的利益,除非其他当事人提出反证。部分成员对代表人提出指责控诉也必须由法院设立特别听证程序,一般不在本诉中处理。并且在一些案例中法官甚至对提起听证程序的股东数量,获持股份额设定最低限制。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由于诉讼主体极为庞杂,主观意志实难于统一;又由于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能力和承担的风险都高于一般主体,而基于责权一致的原则赋予代表人特别的诉讼地位,以实现对集团整体诉权的保护。类似当地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交易不规范,行政过渡监管司法介入有限,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自身发展还不完善。这一现实决定了集团诉讼机制在我国建立适用并得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还有很大的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要等到社会环境完全适合再建立这一制度。一方面从证券市场本身看,大量违规违法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频频曝光。例如2001年北京《财经》发表的《基金黑幕》和对“银广夏造假案的曝光”都说明整个证券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对司法介入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抱有很大的希望。另一方面尽管法具有天然的保守倾向,但现代法治要求立法尤其是司法诉讼机制必须对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敏锐的洞察力,相关的措施应该具有某种适度的前瞻性。总之这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法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一方面现有的诉讼机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具有权威的高层却对此反映并不太积极。下面笔者将对此问题产生的原因做一定分析并试图在理念上予以澄清。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强调律师等社会中介服务的公益性质,公权力部门对操作诉讼活动高度商业化表示高度警惕。像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律师集团获得上亿美元的酬劳如发生在中国,有关部门,和相关当事人一定难以接受。律师是维护正义的天使,肩负着神圣的职责,怎能从他人的不幸中获得如此多的酬劳呢?即便是当初约定了相应的比例,事后也可能会反悔。这里所涉及的如何协调律师服务的自益性与公益性的矛盾?以维护公益为主要价值的纯粹公营的律师事务所由于缺乏激励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更难以拓展业务。而转入自由竞争自负盈亏的商事体制,自利的本性又使法律服务的公益色彩消退。而集团诉讼机制缺恰好将自益性与公益性很好的结合。律师由法律服务市场的被动一方(一般是律师等待当事人找上门来接案子,只作为谨尊当事人意志行事的人)转变为主动一方,在一些案件中律师事实上扮演了主要诉讼主体的角色,前文对此已有提及总之从案件运行的整个过程都起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由律师垫付诉讼费并且判决结果高于约定赔偿底线的情况下,律师费所占赔偿金额的比例高达30%-50%[2].这一方面意味着巨大的回报,另一方面对于律师团队运作的各方面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增强其自身的实力,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一制度的设立势必对改变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缺少团队协同,以单兵作战为主的运作方式有积极促进作用。而且以高水平专业律师为核心的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诉讼集团,客观上已成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强大社会监督力量。律师业本身也由此获得整个行业的社会认同又在可能的条件下实现了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

其次,对权利人内部的诉权民主保有幻想,过分强调保护所有合法权利人的诉权防止诉讼代表肆意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例如强化对股东权绝对平等的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全体受害者对诉讼活动的所有权利绝对平等,非经多数受害者同意,诉讼代表不能当然做出意思表示,即使这会带来操作上的极大困难甚至无法实现。这种强烈的平等主义观念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正如有的西方学者而言“中国古代‘富贵合一’的传统,造成了普遍、彻底的不平等。礼就是最系统的不平等理论。多半是由于这样一种传统,中国人至今仍徘徊在等级身份与绝对平等之间。”然而客观冷静的分析告诉我们,这种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利于诉讼的开展的。

一般来说主要原告(美国的提法)即诉讼代表往往是诉讼的始作俑者,最初的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联系其他受害者等一系列诉前准备活动都由其完成。可以说他为诉讼提供了最初动力,并且往往在诉讼进行中还代表其他主体出庭进一步推动诉讼进行。其为此投入的成本是很高的一般包括:诉前费用,垫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以及惊人的通讯费用。更主要的是其必须承担巨大压力与风险。[3]总之,他与诉讼的利害关系较其他主体更强,在利益的驱动下他对诉讼的热情最高,承担的风险也最大。从最基本的商业原则看,控制权与风险成正比,主要原告对诉讼活动的现实支配权依同理应大于其他主体,唯有此才能有足够的激励。而且从实践来看,在有比较强的经济社会地位的团体法人做主要原告的情况下,如美国的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一般比由其他普通个人组织所获得总赔偿金额要高出许多[4].(这种差异可能以亿做计算单位)也就是说主要原告的地位,能力,名誉等自身因素对案件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即使其可能所占收益比例相对较高,但对其他普通诉讼主体来说其获得的绝对赔偿数额也相应有很大的增长。甚至有数据表明前者的败诉风险也低于后者,一般来说达到30%[5].从这一点可以说主要原告主导诉讼对原告方其他诉讼主体而言也是双赢的结果。若非如此,存有搭便车心理的大多数主体承担最小的风险,投入最小甚至没有投入,而却要享有同等的支配表决权和收益权,这样的大锅饭怕没人愿意吃。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没人会主动提起这类诉讼。若真如此,则可能是为了维护受害者之间平均主义性质的所谓“正义”,导致证券欺诈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换句话说更大的不正义没有被纠正,甚至因此本来就处于优势的被告可能今后更加有恃无恐,这种不正义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这当然是谁都不愿看到的。

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

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以为国有企业筹资解困为目的。这一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长期占控制地位而且不可流通。导致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上存有复杂的血脉关系。另外在过去审批制下,公司申请上市的道路遍布行政障碍,能顺利闯关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其“活动能力”也可见一斑。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资源尤其希缺。上市公司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亲自感受怕不能深刻的理解。那么由此自然的推论就是政府对这类诉讼的态度可能比较消极。即使进入诉讼阶段也可能遭遇来自公权方面的干预。表面的理由是陷入证券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可能为此负担数额巨大的赔偿可能由此引发一连串的社会影响,尤其对欠发达地区的所谓支柱型公司而言,此种担忧可能不无道理。深层次的想法则可能担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其主要负责人也被卷入诉讼之中。在这里平等的私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很自然的会被罩上一层浓厚的公权力色彩。

法理与社会现实的矛盾被凸显出来,如何做利益上的衡量?决策者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准确的说是为了维护公权力及其人的利益,可能尽力为此类诉讼的进行设置障碍:或者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必要的程序支撑,比如权利登记的操作程序,是否可以采取电子通讯方式?是否允许律师自主发起权利登记?诸如此类问题现有法律均语焉不详。这些立法上的空白足以在实践中导致受害者难以实现诉权。另外就是设置某种体现特定公权意志的颇有特色的前置程序。例如2002年1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此通知中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提起相应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理由是这样有助于当事人举证并且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时还可以避免滥诉的发生,可谓一举三得,听起来似乎很充分也很有中国特色。但问题是:由有关行政机关的查处程序作为公民维权的过滤程序是否排斥了公民自主的调查取证权和起诉权?同时该通知也隐含着以处罚决定作为法院对事实认定依据的倾向,这是否也是对司法权独立的侵害呢?不仅是或者说很

司法权在长期以来行政权垄断的领域内介入确实有所顾忌,这可能是其态度相对保守的首要原因。中国的证券市场走了与英美国家相反的道路。以美国为例,近二百年前美国已有证券交易市场,但一直是纯会员制商事自律组织。开始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当时的政策是在自由放任的前提下,各交易所自由展开竞争,依靠自身制定的章程和内部处罚条例进行自律,政府一般并不干预。此时的司法权的作用也很有限,但作为民事救济的司法手段始终存在。一直到1931年经济危机股市崩溃后,作为罗斯福新政的一部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证券监管政府部门成立了即证券交易委员会。从此走向了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双重轨道,司法权的作用也随之强化。而中国的证券市场从建立之初就是在政府的严密的监管之下,并依照其意志逐步发展起来的。不仅证券交易所的自治性很弱,司法的介入包括刑事也只是在其成立10年之后刚刚开始,[6]可以说司法的介入是小心翼翼战战兢兢的。没有行政监管机关的默许,司法权在此领域想有所作为恐怕很难。

这里我们要说的是这样一个法理:法治社会的标志有很多,但就本文所涉及的内容看有一个是最需要值得重视的。这就是法律与行政,宗教,道德,宗法等社会控制工具的竞争中应取得相对的优势地位。这场权力竞争的目标就是将尽可能广泛的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纳入自己的规治之下。尤其在转型期社会,这种竞争更为激烈。正如季卫东先生在谈到法与道德的关系时提到的一样,为此法律要标榜自己相对于其他的控制工具独立性或者说自治性。[7]可以说法的统治也好法的权威也好,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法的这种地位不是任何人的赏赐,也并非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自然过程。法律只有被消费者也就是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购买(即愿意自主的将利益纠纷诉诸法律解决),否则只能是摆在漂亮橱窗里的模特。(即法的职能在不同层面上被行政权,党权,宗法权等所取代)这场竞争没有注定的赢家,成功与失败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如果片面强调两者的共性与和谐,甚至所谓以行政促司法,恐怕很难实现法的自治性。

法在与社会的互动中,若想试图扮演象上帝一样崇高无私的社会利益的最终裁判者的角色,则这个意愿的实现不是依靠法与社会的分离以保持自己的神秘,而是必须要对所有社会主体利益尊重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最广泛的主体提供实现利益的正当途径。另外法必须要时刻警惕自己不能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为此法的一个重要精神应该是时刻对各种社会权力的(不论在政治。经济。舆论,甚至家庭中)垄断保有警惕。法律始终坚信:无论处于什么动机,任何试图长期权力的垄断都是对社会最基本价值观念的挑战和威胁。

另外由于权利意识低下,中小股民作为集团诉讼主体的参与热情可能要值得怀疑,似乎这也可能使有人对此制度不抱积极态度的原因。众所周知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投资理性不足投机风气甚浓。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不成熟的股民只对博取差价感兴趣,至于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是否合法经营?的信息是否真实?很少有人会理睬。换句话说在特有的市场环境下,普通投资者没有强烈的动机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政府总能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给股民带来的损失买单。(通过利好政策促使股价回升)很可能不在少数的股民对此类诉讼颇不以为然。由于证券市场政策市的本质还没有完全改变,投资者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相应的自然也缺少必要权利意识,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现实,短期来看这类诉讼很可能遭遇冷遇。但这是否成为我们拒绝他的另一个动因呢?

这里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变革会影响利益主体的行为预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对未来的预期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活动关系与政治法律关系着一对基本矛盾)而这种预期又会强化已有的社会制度矛盾的特质。只有通过制度变革才可以逐渐改变人们的预期进而影响社会现实中的矛盾,这里体现的是法与社会的能动交互作用的另一个侧面。因此这里的问题就不是由于中小股民没有积极强烈的预期而不能缔造这一制度,而是如何设计这一制度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并且如何在制度适用的过程中采用充分的激励方式[8]让其感受到显化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权利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结合方式的改进。表面上看,人们对权利的获享和行使,使个人与个人、民众与政府、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裂和对抗得以显化,但实际上,现代权利制度不会激化只会容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与对抗并将其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其得以缓释。这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方式。……权利的发展本身恰恰是政治解放和社会和谐得以增进的标志。”[9]社会对法律程序价值的认同,公民诉权意识的勃兴,恰恰为通过诉讼平台的平等交涉解决社会冲突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了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实施的社会自主控制的工具,对人自利与从众的本性即要压制又要利用。纯粹压制人性的法律不会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只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和对法律理念自身的反动。如何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合理的利用人性的特点实现公益即“化私害为公利”是立法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结语

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所体现的高度商业化特征可能对我们已有的理念产生较大冲击。但在如何根据具体社会情况,充分采用利导性机制为公民提供廉价,便捷,高效的实现权利的手段方面,这一制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本。许多人会认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那难以实现的正义岂不更是非正义?诉讼机制不旨在保障公民尤其是相对弱势群体的诉权的实现而是有意无意为此设置障碍,这样的机制有不如没有。这种理念可能是超越这一制度本身价值的重要学理反思。

[1]关于此内容可参阅,宋一欣,《证券民事侵权赔偿采用集团诉讼制度之我见》,上海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美〕马克·洛,郑文通等译《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上海远东出版社,第154页。

[3]从美国个案来看,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败诉的经济风险还可能来自社会的道德舆论乃至政治风险。因为有些诉讼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党派冲突。

[4]由于传统上公众对大金融机构控制美国产业界的长期警惕,政治家们以限制金融机构力量的私人积累的方式对这种不信任做出反应。事实上导致美国最大的50家工业企业的最大股东多数由保险基金,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担任,但同样出于对可能的权力垄断的担忧,上述的基金一般只作为单纯投资者并不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管理。但对于道德风险导致的管理层控制下的公司欺诈行为,出于自身利益和政治影响的考虑基金往往成为此类诉讼的积极参与者甚至主导力量。关于此问题可参阅〔美〕马克·洛《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郑文通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

[5]同[4]。

[6]如“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并不在于操纵股价本身,对“有庄则灵”的中国股市而言这不是新闻。但对有关责任人的司法调查乃至刑事追诉则是引起人们兴趣的真正原因。

[7]“在现代市民社会形成初期,人们最关心不是法与伦理的关联,而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56页。

社会类论文 篇八

本文作者:银浩单位:四川大学文新学院

在西方19世纪中后期,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B•泰勒(1832~1917)提出了宽泛的“文化”定义。在他的影响下,人类学家弗雷泽(1854~1941)完成了长篇巨著《金枝》,使人类学对文学的研究得到了很大推进。接下来,法国的列维•斯特劳斯(1908~2009)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以神话为主要对象的人类学文学研究,缔造了一套影响深远的结构主义哲学。在文学方面,弗莱的原型批评理论对当代文学研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文学人类学”为题的学术研究不断面世。1978年美国学者伊瑟尔出版了题为《从读者反应到文学人类学》的文集,明确号召“走向文学人类学”。

从中国,文学人类学的发展也经历了自“西学东渐”到逐步本土化的过程。在早期的萌芽阶段中,王国维提出了二重证据法的方法论。茅盾、闻一多等借鉴西方的图腾和神话理论,对中国神话、图腾、仪式进行研究,建构著名的“龙图腾”等理论。由周作人、朱自清等倡导的“歌谣运动”开始了对中国口承传统的研究。林耀华的人类学报告《金翼》则开创了中国的“小说体民族志”。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中国学术界出现了明确以“文学人类学”为标志的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原型批评和文学的人类学批评成为新时期文学批评的潮流,并由此引发了寻根文学热。21世纪,中国文学人类学有了令人振奋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诸如萧兵、方可强、叶舒宪、徐新建、彭兆荣等为代表的致力于中西对话的优秀学人,使该学科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和重要的历史新阶段。随着学科发展的不断推进,传统的文学概念受到了新的挑战,文学研究的眼光也从原有的文字文本,扩展到文字之外的广阔世界,研究对象也从书写文本转向了民间的活态文本、口头传统、仪式展演等人类文化层面,这为人类学在文学中的“合理进入”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从本次中国文学人类学青年学术论坛的代表发言中,笔者发现了两大转向:第一,研究对象的转向。传统的文学研究者,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所拘泥,他们很少关注文字文本之外的世界,造成了一种眼光的缺失。文学作为现实生活的反映,与其社会文化背景有着紧密联系,如果不关注文字文本之外的文化世界,那么任何一种文本的解读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在本次论坛的代表发言中,年轻的文学研究者们把目光更多地转向了文本之外的文化。从重庆文理学院教师王先胜对中国古代纹饰的历史解码,到四川大学梁昭老师对民族志小说的文本解读,研究的“触角”都已伸向了传统文学之外,他们将人类学的视野引入具体的个案研究中,为既有的文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第二,研究方法的转向。研究对象的拓宽,势必带来研究方法的延展。传统文学的研究方法,在资料的获取及整合方面,偏重于“务虚”。而人类学方法的进入,则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失。人类学作为一门“务实”的学科,在方法论上强调实证,将个案研究与具体史实相结合,把田野考察作为获取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手段。因此,不论是厦门大学博士生张馨凌对鼓浪屿家庭旅馆的人类学阐释,还是四川大学博士生杨骊谈考古学方法论的启示等等,都自觉地将人类学的学科范式引入具体的个案研究中,从不同角度颠覆了传统文学研究的窠臼,让我们感受到了文学与人类学两门学科联合起来所释放出来的理论魅力。所以,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非偶然,它是学术发展历程中“破学科”探索的理论诉求,这一转变将对未来的学科发展带来划时代意义。其次,“人文社会科学怎么向人类学转向?”笔者认为这是两个向度的问题,即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不是单维度的,两者不是孤立的对象,从学科发展史上看,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渗透关系。人文社会科学在借鉴人类学的学科范式,对旧有理论进行补充的同时,也会将自身学科研究中的优秀方法提供给人类学,充实人类学的理论基础[2]。

在与会代表的发言中,笔者感受最深的是人类学方法论对文学研究的启示。从文学研究上升到文化研究开始,学者研究的对象势必要从书斋走向田野,接触的材料也从文本文字变成口头文本、古迹碑刻、仪式展演等等来自民间的活态资料。如何将纷繁复杂的文化事项收集整合起来,这是传统文学研究无法突破的瓶颈。但人类学方法的进入,使这类问题迎刃而解。结合笔者的田野经历,田野调查前的文献田野固然重要,但是田野调查中遇到情况是无法通过前期的文字准备所能预知的,这时就必须运用人类学的方法论进行指导。比如研究一个民族的神话,与之相关的民族文化背景、民族生活环境、民族社会的构成等等都是一个研究者必须关注的。说到细微处,假如我们对某一个碑刻进行文化解读,除了要对碑刻中的文字进行破译外,还需要保持碑刻原有的存在状态,通过考证其所处环境、风水朝向、实际用途、树碑年代等,还原一个“真实的存在”①,这些都是传统的文学研究无法处理的。因此,正如水涨船高的道理一样,随着文学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大,文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创新,需要人类学方法论的进入,为学界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单向度的,人类学的方法论同样需要借鉴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优秀传统。本次中国文学人类学青年学术论坛还讨论了一个如何让学术研究“落地”的问题。人类学作为西方世界的“舶来品”,有着悠久的学术发展史,其学科范式自成体系。当用人类学的方法来处理中国具体的个案时,贴标签式的研究是行不通的。特别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任何一个文化事项,都有其固有的言说方式。而两套不同话语的碰撞,必然无法回避学术研究的“落地”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人类学研究如果脱离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支持,也无法为现实的社会所接受。在追求效率和功利的今天,尽管人类学是一门强调田野考察、实证的科学,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是一纸空文。人类学的学科史上,本尼迪克特所写的《菊与刀》为何被奉为经典,除了著作本身对日本民族性格淋漓尽致地展示外,更重要是这本书受益于美国军方的支持,为战后美国管理日本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指标”,仅凭这一点,我们能分清其中人类学与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吗?“在地化”②是人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在此形容人文社会科学向人类学靠拢的过程再贴切不过。人文社会科学需要人类学的理论补充,用以处理具体的文化事项,人类学同样需要尊重人文社会科学在地方性叙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一个单纯的过程,它包含了两者不断融合、不断互动的历史。

综上所述,所谓“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不是单一的过程。首先,人文社会科学与人类学不是两个孤立的存在,两者是交集关系。其次,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要废除某个学科的研究范式,教条地将某种理论强加于研究对象之上,而是充分地运用各学科在各自领域上的理论优势,完成既定学术目标。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种“破学科”的张力。学术研究不能拘泥于学科间的限制,不能闭门造车,而应该在尊重既有学科范型的基础上,打破成规,合理地将人文社会科学和人类学并置起来,才能找到未来学术发展的正确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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