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精选5篇)

发布时间:

行政答辩状精选范例 篇一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本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11年8月9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篇二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篇三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被告答辩状 篇四

(男方)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被告):余,男,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兴宁区路号X座X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

就原告xx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劳动争议一案,余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xx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公司的起诉。

X公司x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x年8月15日止。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公司是x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高度怀疑X公司是在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x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x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看到的却是:x年9月10日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x年12月及x年后,X公司都告知余说x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x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x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公司又告知余说余x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

三、余于x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一方的事,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头上。

四、由于X公司要降低余年薪,不支付余工资(自x年1月1日至x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劳动报酬),也未为余缴纳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不得已于x年3月10日辞职。余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签订合同,余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提供的5篇《答辩状》,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345 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