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例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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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下面是差异网为大伙儿带来的8篇《民事上诉状范例》,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民事上诉状 篇一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二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 篇三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七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 www.chayi5.com 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八

上诉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山西庄村二组村民,住本村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x镇陈x村村民,住本村号。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之子。

原审原告: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阡东镇阡东村,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前进公司与陈、陈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xx区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东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组证据为郭、闫、黄、郭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证明内容为: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A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年6月13日,陈带人向李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让司机将陕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后李与陈约定,如李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陈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陈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将车辆交给陈,约定李应在一月内偿还陈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造成损失,李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008号《关于陕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前进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8篇《民事上诉状范例》,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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