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民事上诉状【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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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差异网为您精心整理了10篇《个人民事上诉状》,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民事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x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xx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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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事项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 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6312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0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七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高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x532.xx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x53.xx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xx1x3.2x元、531x53.xx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x532.xx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x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www.chayi5.com\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九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 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 )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本和该两书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该20xx年、20xx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8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10篇《个人民事上诉状》,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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