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大全【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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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大全 篇一

1-2-1

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姓 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码原个人编号户籍所在地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参保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年 月 日(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沈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办理流程、手续 篇二

以上表格不需要提供了。

办理流程及手续

1、在沈阳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带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到市社保大厦一楼直接办理即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 篇三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确定离开务工地时,应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参保人员只需提出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先对申请人员进行跨省转移接续资格审核,对于符合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

4、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误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转入时有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篇四

附表 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X 号)参保人员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 现就业地工作单位③ 现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其他(请说明)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① 邮政编码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② □居民 □农业 □非农业 年龄

代办人员信息(若本人办理,则不需填写)姓名 联系地址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注:①已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居民;尚未进行户籍改革的地区,选填农业或非农业。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③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填写此项。与参保人关系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定稿 篇五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陕社保发[2011]122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为进一步规范、简化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相关意见,结合我省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对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转移接续业务规定如下:

一、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通过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转移的电子信息交换,不再通过传真、信函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纸质表格和材料。

二、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前,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同意参保人员转出的证明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开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和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填发机构,一联交参保者本人),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按政策规定及时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欠费不能补缴)。不愿意补缴欠费的参保者需在《参保缴费凭证》下方的 “不同意补费确认栏”内签章。

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具完毕《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即时将转出人员的基本信息转入“省内转移待转库”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后,应及时在新就业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参保缴费凭证》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五、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根据《参保缴费凭证》有关信息,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省内转移待转库”中提取相关信息,确认接收并建立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手续后,转入机构应为转移人员打印《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六、已开具省内《参保缴费凭证》的人员,在未办理省内转移之前,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的,可持省内《参保缴费凭证》到原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省外转移手续。

七、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全省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省内转移接续一律按照本操作办法执行,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仍执行原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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