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服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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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作文是由文字组成,经过人的思想考虑,通过语言组织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文体。一篇什么样的作文才能称之为优秀作文呢?下面是差异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10篇《学校校服管理制度》,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一

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和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学校要求,定制统一校服。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着装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须成套穿着,季节更替或有特别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穿着统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洁,上衣拉链或纽扣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学生科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到学生科及时购买更换。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并负责本班级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评比项目。在校生在校内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校服。

3.对无故未按规定穿校服学生的处理规定

违反规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协同整改。一学期个人累计达五次者,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及校奖学金的资格。

4.校服穿着情况列为评优评奖和解除处分依据之一。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二

校服是一个学校对师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培养团队意识,规范行为举止,加强自我约束,有利于抵触相互攀比和穿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更好的加强内部管理,塑造四中学子良好的精神面貌,为规范校服着装,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着装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必须成套着装(女生裙装视季节调整)。季节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动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着装。

2、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参加活动,必须穿着统一校服。周一升旗仪式统一穿着正装,系领带领结(有体育课允许下身穿着运动裤,但上身需穿着西服佩戴领花、领结)。周五放假日统一穿着正装,系领带领结。其余时间班级自行统一。

3、穿着校服要整洁,上衣拉链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纽扣全扣或敞开最上面第一颗纽扣。夏季不允许出现上身自己的`T恤衫。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学校审查,无误后上报,批准后方可不穿。

5、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教导处登记备案。

6、校服内有特设的白色条块,用于书写,家长可以写学生的姓名班级,以便区分。 7、体育课学生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可提前到学生宿舍进行服装更换。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的好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者涂鸦。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的穿着校服。教导处(值周班)负责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反馈提醒工作。

2、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评比项目,对不符合服饰要求的,按人次扣减相应的分值。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三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尝试。依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指导,对我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制定如下细则。

学校层面

1、订购校服是学生的自愿行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要求学生必须订购,对没有订购校服的学生不得加以歧视和讽刺。

2、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权在家委会,学校受家委会委托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3、征订和采购等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各种信息披露必须公开透明,并及时作出公示,如家委会会议商讨记录、采购合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文本、检测报告等等。

4、“明标识”、“双送检”制度是校服管理的核心工作,学校必须以对每个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安全质量关,不得有丝毫懈怠。

5、每批次校服进校,学校必须认真验收,只有在获取了厂家提供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成衣(非布料)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具备成衣合格标识后方可接收,并及时抽样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完成学校第二次送检工作。在未获取检验合格报告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下发校服于学生。此为校服管理工作的高压线,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二次送检,也不得委托供应商代理送检。

5、以《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20xx版))为范本,规范合同签署,对合同内容和条文原则上不得作随意删减和添加,未尽事宜可续签补充协议。同时也要求学校网上下载合同版本,把握签署主动权。

6、学校应合理安排校服征订各环节启动时间,把控时间节点,对年度内所需订购的。各类校服做到心中有数,统筹规划。每批次校服到校的确切时间必须在合同文本中有清晰表述以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

7、校服采购合同一年一签,以利于学校对生产企业有较为全面审视,决定下年度是否继续合作。自此细则颁布之日起,必须杜绝一签多年现象的发生。

8、学校应设立学生校服专管员,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各校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与检验报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学生家长的投诉和问题反映,主动联系,诚恳反馈,确保给家长满意答复,力求问题圆满解决。对于生产企业违约误时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学校应及时与其进行交涉,并做好退回、更换、赔偿等事宜。

10、因违反操作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问责相关责任人并作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部门层面

1、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为校服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设专人具体负责区内中小学校服监管工作。

2、建立一校一档,完善校服管理工作备案制度,每月向市教委上报有关报表,及时完成上海市校服管理平台上的问题校服处置汇报,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

3、通过座谈、走访学校、联系家长、现场考察企业等方式,了解校服生产、销售、监管、使用等情况。

4、处理学生家长投诉事件,解释相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督促学校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建立回访制度,了解投诉事件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帮助和指导学校进一步完善校服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6、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7、牵头学校和质监部门做好每学年度末一次“守信用讲诚信重服务生产企业”评选工作,评选结果作网上公示,以供学校和学生家委会参考选用。

8、会同学校和质监部门做好两学年度一次面向全社会的“美丽校服添风采”优秀校服展和评选工作,评选结果作网上发布,以供学校和学生家委会参考选用。(以上两次评选的具体办法和细则另行制定)

供货企业层面

1、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在与采购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一栏中必须写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20xx《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其中GB/T31888—20xx《中小学生校服》是第一个专门针对中小学生校服的综合性国家标准,所有校服生产企业都要遵守。

2、与采购学校的合同一年一签,不得以几年之内不调价等理由误导学校一签多年。自此细则颁布之日起,一签多年的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3、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供货及时。因误时而造成的退回、赔偿等损失自负。

4、确保每批次每套校服标识清晰完备,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每项指标合格通过。无标识、无检验报告的一律被视为问题校服学校将作拒收处理。

5、配合学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对于学生试穿不合身等情况,尽力做好更换服务。

6主动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学生家长投诉事件处置工作。因安全质量问题而造成较大社会反响的,主管部门将责令校方终止合同执行,必要时提起司法诉讼。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四

1、按要求穿规定的服饰,减齐纽减或拉齐拉链,不随意更改衣服,不外露内衣,不披衣散减,不把上衣捆在腰间;衣服干净整洁;队徽或团微佩戴在左胸。

2、不穿拖鞋,不追求名牌鞋,不穿高跟鞋,不穿早底时装鞋。

3、课堂和集会不敞衣,不脱鞋。

4、头发适时梳洗,发型大方得体,不染发,不汤发。男生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及领;女生前发不遮眼,侧发不掩睛。

5、保持友好、真挚、积极的情绪状态,表情自然,不故意挤眉弄眼、叶舌、做怪相。

6、不佩戴项链、耳环(针)、戒指、手链、手镯等饰物。

7、不涂脂抹粉,不画眉,不纹眉,不纹身,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甲。

8、坐有坐相,站有站样,走路昂首挺胸,举止文雅,稳重端庄,落落大方。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服采购及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我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及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生服“双送检”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质发〔20xx〕79号)、区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小庙中学校服采购工作制度:

一、采购校服前提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校方代表、家委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采购工作组。

二、采购校服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采购工作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公开竞价,签订合同

学校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或询价等)的方式,向有生产资质、产品社会信誉高、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厂家采购校服。选定校服生产厂家后要与他们签订供货合同,必须根据采购价格实支实收,不得加收校服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公示采购情况

校服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采购流程、校服款式、采购价格、质量标准、生产厂家等)要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4、交付验收

学校要严格做好校服的接收与查验工作,认真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确保接收的校服符合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保障学生穿着安全。在接收校服时,要认真查验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该批校服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和校服标识等材料,并按规定从中抽样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校服“双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与生产企业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等事宜。对问题校服要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汇报,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5、资料存档报备

校服采购各环节相应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及采购合同等向区教育体育局电教馆进行备案。在校服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六

按照校服管理规定,采取学校与家委会主导、3家校服企业遴选原则召开校服采购会议,以确定本年度校服相关事宜。

一、召开校务会议,成(www.chayi5.com)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校服管理小组,确定召开校服采购会议时间。

二、由于确定需求选购的是新生校服,随机抽取5位新生家委会的家长代表,代表家委会参与校服采购工作。

三、通过比较选择,邀请3家知名企业参与本校校服会议。

四、家长现场确定企业:

1、是否征订校服: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各位家长代表表决,确定校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2、通过厂家展示、陈述,家委会现场确定校服供应企业、款式风格、服装面料、服务方式等。(要求:价格应低于本年市教委规定的上限,款式风格尽量符合学校特色和文化氛围。)

五、厂家参与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在校服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合作相类似客户操作案例,能承担起相符相关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校服相关工作。

2、按照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第一条校服产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中,有以下三种记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遴选:

(1)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厂家:

(2)主要指标连续两年不合格:

(3)拒不配合检查和抽检的。

3、3家企业做好现场服装展示,并依次进行阐述各自的优势,由学校校服管理小组和家委会代表共同投票决定遴选出更适合本校情况的企业。

六、共同确定交货时间、双重质检相关问题。

七、按照市教委本年规定版本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备案。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七

为规范校服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校服选用的基本原则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效方式,统一着装上学是家长、学生的普遍需求。校服选用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

招标采购须选用有校服生产资质的厂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选用质量不达标的校服。各校可以与我区易地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加强业务合作。

(二)家长自愿。

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严禁强制统一选用。

(三)相对稳定。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严禁短时间内更换颜色和款式。

二、严格规范校服选用管理

(一)设计标准。

要广泛征求家长、教师、学生的意见,要召开家委会、职工代表会、校务会讨论确定。校服的颜色、款式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款式要美观大方,要与学校文化协调统一,彰显学校校徽等文化符号。

(二)学段及套数。

城区直属学校、镇中、镇小及镇属初中学校原则上要统一校服;公、民办幼儿园、职校、镇属其他学校、民办学校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收入状况,征求家长同意后可统一选用;各学段起始年级及小学四年级可统一订购,其他年级学生若校服陈旧、破损、短小需要重新更换的,由家长自行更换。统一选用校服原则上为春秋装、夏装各一套(有条件的学校可征订一套冬装)。学校开展各种活动,未经家长同意,不得以班级为单位订购服装,参加区级及以上活动,确需统一服装的,须经组织活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教育局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备案方可订购。教职工可以在学校有社会资助或捐赠,并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统一订购工作服。

(三)价格标准及费用支付。

幼儿园、小学、初中夏装、春秋装、冬装分别不超过100元、140元、240元;高中、职校夏装、春秋装、冬装分别不超过120元、150元、300元。学校在服务性收费中如收取了校服费,则必须进行抵扣;教职工工作服经费一律不得从财政拨款中支付。

(四)采购流程。

在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等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成立领导小组、征求意见、集中讨论、确定订购、招标采购、中标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备案登记(局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计财股)的流程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校服监管工作

(一)加强管理。

区教育局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校服订购情况开展核实督查。局基础教育股负责对学校校服设计进行指导,牵头协调做好核实督查工作;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负责校服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计财股负责校服费的标准、收支的审查管理;学校负责对校服质量的把关。

(二)强化督查。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督查组对学校校服征订开展督查,发现学校、工作人员在

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职,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肃依法处理。强化关爱,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由厂家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八

1、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2、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3、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4、发布采购需求

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5、确定供货企业

(1)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3)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4)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5)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6、公示采购结果

(1)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7、签订采购合同

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8。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两套(件)留样封存。

9、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10、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九

为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我校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穿着校服的管理制度,并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学校发放告家长书在各年级以自愿的原则建议征订校服夏装一套,春秋装一套(即运动装),冬装一件,每套费用均在“一费制”原则价格范围之内并经过物价局的审核。

除起始年级,各年级校服增订时间为9月。

2、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程序

学校使用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的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黄浦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备案。

3、进一步做好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

学校采取“双质检”方式,递交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在检验合格后,才发放给学生使用。

学校接收校服时,将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样衣标准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质量标识不齐全、与样衣标准不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破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的,我校将拒收校服。

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将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检验合格后,学校将在学校网站上主动公开校服质量检验报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学生校服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会向学生另行收取。

4、进一步加强学校校服管理工作

我校拟定校服管理的“公示制度”、“采购制度”、“穿着制度”,并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校服质量,学生安全。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和一份家委会商议校服工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区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区校产管理中心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校服费用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中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往来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验收中小学生校服执行“双送检”制度。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校产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校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校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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