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总结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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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养改善计划 篇一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营养餐工程”的文件精神,切实实施好我校的营养餐工作,提高学生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营养餐工程”,为我校学生长期食用营养良好的午餐,改善农村小学学生营养缺乏现状,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营养含量,提高农村学生饮食质量,发挥学校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学生500名,教师34名,现有教学班12个,教室22间。

三、营养餐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建山(校长)

成员:李洪彬、马超华、杨文全、张琦、赵玲

四、管理办法

1、“营养餐工程”的实物接收。每天有送餐人员送餐后签字,接餐人员接餐后签字。接收营养餐要有合格标识品牌,营养餐要留样检查,此项专管人员全面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关,确保安全关。

2、班主任负责本班“营养餐工程”的日常管理,负责营养餐的发放工作,每天对营养餐的发放造册登记,每天有学生签字入档,以备检查和核对。

五、工作措施

1、学校要有一个营养餐储藏室,要有明显标志,储藏室必须干净卫生: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盗。

2、学校必须有两个柜:存放资料和食品留样。柜上要贴上标签。

3、班主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和学生进行大力宣传,使营养餐工作的实施顺利开展。

4、强化监督管理。实施营养餐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做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物不进校、不食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六、工作要求

1、学生营养餐必须一天一送一接收。

2、接收时接收人必须按合同严格把关,发现与合同不符的一定拒收并及时报告。学校留得一联供货单必须有商家签字盖章,数量必须大写。每天的接收单上必须还要有供货商的电话号码。

3、每天的学生营养餐都必须留样,留样上必须写上:学校名称、时间、接货人和供货人签字,当供货人的面一起贴在留样样品上,留样必须留存48小时,要有留样台账。

4、班主任领取营养餐时要签字,发放学生时也要签字,要保存好签字原始材料。

5、发现营养餐在外包装上有破损或营养餐有变质的应及时与商家联系。

6、每天要对中心校实行零报告制度,并做好记录:时间、发放情况、学生饮食情况、报告人、被报告人等。

7、各班要做好废物的回收,确保校园整洁。

食品留样要求 篇二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营养加餐每餐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篇三

为了解各地学校食堂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规范实施食堂建设,加快食堂建设步伐,尽快改善学生就餐条件,满足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要求,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xx〕10号)要求,决定对全省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xx—20xx年已下达资金项目和20xx—20xx年建设规划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国家试点地区食堂建设的安排情况,是否能在20xx年完成国家试点地区食堂建设任务。

2、地方资金投入情况,检查食堂内部配套实施设备装备情况。

3、20xx—20xx年中省资金是否下达到县,以及资金支付进度。

4、是否存在食堂资金安排挪作其他建设项目,若存在,说明安排情况、原因及决策过程。

5、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包含基本建设程序、进展情况、质量状况、在建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等)。

6、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与运转情况以及信息报送、工程档案、标识牌设置等基础工作情况等。

7、各市县在食堂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创新性做法以及典型案列等。

三、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

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工作由各市(区)负责组织,各县区于20xx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检查分省级重点检查和国家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于8月中旬开始随机安排;国家重点检查由全国学生营养办组织于8—10月择期进行。重点检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项目县,每县随机抽查8—10所学校。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区)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2、请各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于8月底前报送自查报告。

3、检查期间,根据中央厉行节约“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不组织师生迎送,不搞超标准接待。能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原则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

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

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五章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总结 篇五

一、管理机制方面

1、我校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各班主任、食堂管理员为成员,指定xxx、xxx两位教师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制定了《安乐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成立了由校长、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村委会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委员会及工作监督小组;制定了《安乐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公示制度》,对学生营养餐从采购到发放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示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配餐标准、经营账目等信息,并向家长、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严格依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安乐学校学生食品安全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力宣传,认真学习做好演练工作,让全校师生熟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

3、我校坚决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安乐学校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做到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二、规范操作方面

1、规范学生营养餐供应程序,制定出了《安乐学校营养餐供应流程图》;严格按照供应→验收→储存→加工→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程序进行。

2、根据我校实际,严格参照教育局下发营养餐食谱供餐,不随意调整供餐食品种类、数量,给学生提供保质保量的食品。

3、食品采购符合要求。按时签收所购原料,购货凭证齐全。学校安排专人负责食品验收工作,建立了详实的食品入库,台账,有详实记录,注明了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认真细致,规范地填写《进货台账》《发放登记表》等,各个流程运行顺畅,记载细致,、有据可查。

4、重视食品贮存,分发规范,留样齐全。食品贮存干净卫生,有专用库房,做到分类,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过期、变质食品。按照规定让班主任领取食品,组织就餐,并做好实名制签名登记。有留样设施,有留样记录,详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销毁时间和销毁人签名。

三、存在的问题

1、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不够。

2、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大。

3、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

4、由于学校经费紧张,原料运输费用,从业人员工资、学生就餐桌椅以及学生餐具清洗设施无法解。

安乐学校20xx年1月9日

营养改善计划 篇六

一、投入

(1)项目立项

霍邱县人民政府已将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依据省市下发的《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制定了《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 县长为组长,教育、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负责营养餐的日常工作,财务方面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会计,还有两名核算会计,办公条件优越,工作经费有保障。《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设定了绩效目标,并符合省级实施办法分解下达的目标要求,做到了细化、量化;霍邱县教育局年终对乡镇中心学校的营养餐工作开展民生工程工作考评。

(2)资金落实

20xx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资金到位率和及时率达100%。中央膳食补助资金6890万元(财教〔20xx〕1514号和财教〔20xx〕351号)及地方配套运转经费1500万元均已到位(财预函〔20xx〕8号)。

二、过程

(1)项目管理

1.目标任务。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县政府与教育局签订了目标任务工作责任书,责任书的要求已全面得到落实。乡镇中心学校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均有供货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政策宣传。我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20xx年在六安市和霍邱县民生工程信息网的工作动态、基层话民生、图看民生等专栏多次发表营养餐内容,如《霍邱县多举措聚焦教育民生 营造良好教育发展生态》、《霍邱县全面确保营养餐民生工程安全开展》、《霍邱县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辑》、《霍邱县落实“四保障”护航学生营养餐》、等。20xx年4月和10月县教育局参加了由县民生办组织,在青少年活动中心门口开展民生工程街头政策宣传活动,并制作了霍邱县教育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展板,宣传政策明白纸及宣传品。霍邱县、学校、班级、家长分层建立微信工作群,实现宣传营养餐全覆盖。

3.信息公开。我县在政务公开网公示营养餐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和信箱等。营养餐受益学校严格按照《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霍政办秘〔20xx〕208号)要求的“五统一”中的统一食谱,即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进行全镇统一食谱,食谱带量带价,学校将每天的食谱公示张贴在食堂门口或学校营养餐公示栏处(公示栏和六色台账由县区统一制作),每日公示内容包含就餐人数、食材份量以及价格等内容。

4.供餐准入退出机制。粮油等大宗食材由县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在霍邱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供货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荤菜、预包装食品、素菜和调味品由各中心学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待招投标程序结束后,招标情况由县教育局备案,新鲜食材实行“一日一供”,乡镇中心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的合同由县教育局统一制定。霍邱县教育局制定了学校《食品原料采购与质量查验制度》,落实“三人小组”验收制度,并建立和落实食材采购询价制度。

5.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霍邱县教育局营养办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校都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逐级逐校都制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县教育局统一印制了六色台账和营养餐数据类各种表格,包括基础数据和财务两种;我县按照要求制定了《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校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由学校当天的值日领导组成,每天按时在学校食堂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每天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饭菜质量,做到一看,二闻,三尝,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供餐,在“食堂供餐日志”中作好记录。建立了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做了食品安全自查表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我县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8月18日,全县20xx年秋学期开学工作部署会召开,就学校食堂管理及新学期食堂供餐前准备工作做了专门部署和安排,要求在开学前对学校食堂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扫消毒,进行仓储食材及调味料安全检查,食堂用水安全及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做好食材采购计划和安排,通过多层次培训,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学生营养改善食堂供餐工作,有效促进学校食堂供餐工作有序、有效、平稳运行,巩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成果。今年9月底,食品安全督查由县政府督察考核室、县食安办统筹组织实施,从县督察考核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分6个组对全县食品安全进行督查。我县积极开展争创学生营养改善市级“示范食堂”活动,今年有3所学校被评为市级“示范食堂”,并在市级“示范食堂”学校中积极推进学生网络版电子营养师工作。

6.劳务用工。我县在20xx年秋学期全部实行劳务派遣或承包方式管理和使用食堂从业人员,县统一制作规范合同,由中心学校和劳务承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且劳务公司也与聘用工人签订了合同。

7.信息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在每学期初都上报营养餐受益学生数,由教育局营养办审核、汇总,并且结合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平台做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校的学生数如有变动每月底都按时上报《学生异动表》,来反映出学生的增减情况。

8.工作通报制度与执行。县教育局建立了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霍邱县学生营养办每季度制定了工作简报,以便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

(2)财务管理

1.制度建设与执行。制定了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出台了《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霍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霍邱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全县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20xx〕38号)等。霍邱县已全面实行网络版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营养餐财务,并于每年暑期进行会计业务培训。县教育局春秋学期分别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资金检查。

2.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专项资金足额用于学生营养餐伙食,县政府配套的食堂从业人员报酬和运转经费及教师看护补助均已到位并纳入了年初预算管理。学生膳食资金实行县校“双审核制”管理,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统一管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财务纳入全县统一管理,资金支出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合规,没有白条抵账、不合规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学生、教职工自缴餐费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并存入县级专户,实行报账制结算。项目资金使用不存在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现象。

3.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手续均符合规定。

4.监督检查有效性。广泛开展营养餐督查和调研活动,全年开展营养餐专项督查3次,范围覆盖了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初级中学、中心小学、村小以及教学点各级各类学校,并在霍邱教育网进行了专题报道,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教育局每年都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营养餐财务进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各乡镇学校均真正发挥了膳食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三、项目产出

1.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项目建设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截止10月底进展的简要情况》(皖教秘[20xx]418号),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校和受益学生全覆盖,食堂供餐面达100%。

2.各学校建立和落实严格的食材质量验收制度,实行“三人小组”验收,验收手续完整。今年11月份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县级招标的食材大米,目前正在等待CMA检测报告。教育局营养办经随机突击查看供餐单位现场,当日供餐数量和品种与公示菜谱相符。

四、项目效益

通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县监测学校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看,我县农村学生的营养健康状况和身心健康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营养结构得到优化,学生身高和健康状况等各项指标均有改善,营养餐不断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得到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认同。我县在今年9月份开展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主题教育和 “光盘行动”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全县调查对象对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民生工程非常满意。

五、工作创新方面。

我县在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各类创新模式。创新一:我县各乡镇中心学校新鲜食材招标采购(米、油除外)----通过在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创新二:全县民办学校营养餐食材纳入中心学校统一招标采购。创新三:全县公办寄宿制学校早晚餐食材纳入统一招标采购。

六、自评结果

教育局营养办对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绩效评价指标,分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得分为100分。

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要求 篇七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行校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工作机制,并配备好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食堂操作员”(田金秀、朱秀珍、黄桂英、王国胜)“卫生监督员”(张显政、汤美秀)、“营养指导员”(万红霞)、“伙食质量评判员”(朱月平、罗国松、冯建国、刘文富、刘永红)和“伙食成本监管员”(滕齐凯、严清泉、刘文富、刘倩、张建国)的“五员制”管理机制,学校设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行政干部代表等组成的学生膳食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学校供餐营养、合理、卫生、安全。食堂管理制度和“五员制”工作机制必须要上墙公示;落实学校负责人和学校教师陪餐制度。

2、科学制定营养菜谱。参照有关学生成长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营养菜谱制定原则:(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二)多吃蔬菜、薯类;(三)常吃豆类及其制品;(四)经常吃适量的禽肉、蛋、瘦肉。

营养搭配办法:营养加餐原则上不低于两菜(一荤一素)。营养菜谱由分管领导、营养指导员和厨师参照营养餐配餐标准共同制定,菜谱安排尽量做到不重复,菜谱每周一公示。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篇八

1、成立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营养餐监督委员会,聘请当地行政干部、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及学生代表,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行政干部:

家长代表:

学生代表:

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要求 篇九

1、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项目资金,学校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单独设臵食堂会计账簿。不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绝不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2、对营养加餐严格进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成本核算内容只包括牛奶、蛋类、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豆制品、干货和调料等主辅料。营养加餐所需水、电、燃料等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实行以学生签字的就餐花名册为就餐凭证。

3、专项资金学校凭购买货物发票、核算清单、学生就餐花名册作支出。所需支付资金可以由银行转账支出(转账凭证作附件)。建好营养加餐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备案凭证、凭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4、学生食堂安排唐生长每天如实填写食品出、入库及加工核算清单,完善验收审核签字手续,做到一天一登记,一月一核算,一月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月收支情况。

5、上月盈余资金转入下月,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名单、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5、学校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总结 篇十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营养改善计划对于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政[20xx]18号)的通知精神,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局委领导为成员的“xx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教体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意见》(潢教体[20xx]44号)和《关于印发xx县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的通知》(潢教体[20xx]61号)。为我县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工作机制,确保了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保证优秀的学生营养餐企业中标

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营养餐工作实施招标。教体局、政府采购办、纪委三家联合选定具有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二千多万的招投标代理机构—xx中建公司,并对投标企业提出要求。一是必须是国家大型企业,大品牌;二是注册资金必须在2亿元以上且信誉好。通过招标公告有四家投标企业报名参加,然后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xx县检察院、纪委、教体局、政府采购办等四家对招标程序进行严格监督,xx中建公司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最终信阳康乐乳业有限公司脱颖而出,成为xx县学生营养餐中标企业。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省定四种供餐模式中选定两种:一是课间餐,提供牛奶+x(火腿肠、面包、饼干);二是学校食堂供餐。

三、规范管理,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安全实施

(一)硬件建设

中学、中心校必须建立学生营养餐储存室,储存室原则上设在一楼,便于收发。

1、标准:供餐人数在x人以下,为一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供餐人数在x人以上,为二至三间,面积不少于x平方米。

2、要求:

①要达到“五防”要求: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进行防盗;安装纱窗、门帘进行防蚊蝇;房门要安装50厘米高的防鼠板、内设防鼠台(隔墙30—40厘米,高50—60厘米,坡度25—30度)进行防鼠;无防鼠台的,要有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的平台或货架,要有通风设施进行防潮;要有专人管理,专人开锁房门,防止人为事件地发生。

②要干净、卫生、整洁,仓库内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非食品以外的物品,包括分发后产生的废品和垃圾等。

③室外要有“营养餐储存室”室牌;室内要有上墙的各种制度、领导小组、各校(班)营养餐责任人(中心校是每所小学校长和两名教师、中学是每班班主任和两名学生),张贴整齐。

④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空调。

(二)软件建设

1、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所有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2、成立营养餐管理办公室:校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副主任,班主任和有关人员为成员。

3、制定各项制度。

4、建立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做好运作流程各环节记录。入库由学校和供餐企业配送人员签接收手续;分发由各校或各班三名责任人中的任一名签字领取;学生请假、生病、不适宜饮用、“问题食品”退换等特殊情况处理记录。

6、建立学生实名制台帐。各学校实名制建好后,中学按级段、班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中心校按学校、年级汇总连同学生名册一并上报(汇总表必须由校长签名、加盖公章),每学年开学初上报,学期中有学生流动,要写出报告及时调整。严禁虚报冒领学生营养餐,违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7、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8、档案内容:上级文件、领导小组、制度、预案、各项记录、学生名册、培训和宣传等一切资料。

(三)配送存放

1、配送人员要配带标志,配送车辆要有“学生营养餐专用车”标牌;

2、中学直接配送到校,小学只配送到中心校,由中心校配送到各小学或由各小学到中心校领取。

3、营养餐在存放期间,要按照食品存放要求,分类、分架存放;

4、营养餐分发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定期检查,变质或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管理责任

学生营养餐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认真做好学生营养餐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工作。

1、实施学生营养餐的乡镇政府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2、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营养餐配送企业对营养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3、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学校校长、营养餐配送企业负责人为营养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食餐管理

1、营养餐专管员要求。各校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的同志担任营养餐专管员。专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须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必须做好营养餐的接收、分发、保存、管理和各种有关档案资料的完善、归类、入档工作。

2、严把三道关。专管员在分发时,严把第一道关,按照培训要求,认真检查营养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胀包、破袋,受潮霉变等等;到班后,班主任严把第二道关,再详细检查;分到学生后,要求学生进行第三次把关,确保无异样后再食用。

3、学生生病、过敏、不适者不用;空腹慎用,建议“先吃后喝”。

4、食用后的包、袋要收集,不得乱扔、乱抛、乱丢;收集后单独存放或处理,不得再进入储存室。

(六)宣传教育

1、各学校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普及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学生营养餐工作实施的良好氛围,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学校要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将营养知识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中,从正面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七)监督监测

1、各校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体保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局每学期组织一次由体保站、纪委、督导室、普教股等股室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工作运行情况和清点学生人数的专项督导检查,督导结果用于年终目标考核。

2、营养餐实施后,要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建立学生营养状况和体质健康监测评估制度,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八)应急处理

学校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具体到人员、车辆,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以便查清原因;立即救治病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范,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以及造成食物中毒后,隐瞒、谎报、漏报、缓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学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的,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范,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克服困难,正视问题,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的稳步推进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际操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村级小学比较分散,不少村级小学人数较少,配送到校十分困难,存在经费问题;二是由于运输保存和3元钱的成本控制等问题存在,配餐方案所实施的空间仍相对有限;三是学生数多的学校,教师又比较紧张,在分发上存在人手不够,加大工作量的困难;尽管问题和困难较多,但我们要正视问题、克服困难,尽最大努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稳步推进。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10篇《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总结》,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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