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参考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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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 篇一

一、引言

随着国内通信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通信项目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改善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加快了我国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

通信工程全过程的高效化管理,能够有效地增强通信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有效地提高通信工程全过程的经济效益和整体水平,通信工程全过程的高效化管理对于通信工程和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特征

通信工程建设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特殊性强,和一般工程相比,通信工程要涉及到特殊的技术点,所以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和实践才可以较为熟练的掌握专业技术,进入门槛较高。

2、差异性大,由于主要设备材料用途和性能上的不同,也使价格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非要求全部都根据定额来对工程量进行计算。

同时定额滞后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出现。

3、关联度高,在全过程管理上,通信工程对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强度、深度及层面都要求很高,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不断探索和挖掘一种新的适合通信工程特点的方式,以使工程效率和工程质量不断获得提升。

三、不断建立健全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1、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自身的责任心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依照相关的监督办法对通信工程的细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积极指出错误并监督改正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尤其是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选用更要进行严格地监督检查,工程用料不合格会影响整个通信工程的质量。

2、资源合理分配

通信工程设计项目质量管理成熟度的提升需要大量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保障项目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资源配置,应该从企业的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资源实现识别与分配,合理发挥资源优势,保障通信工程项目质量。

3、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通信设计企业实施项目质量管理活动中,涉及安全环保和职业道德建设管理体系,为了构建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应该将相关的质量、环境以及职业道德要求融入到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中,提高项目设计的过程和成果质量,同时应采用岗位责任制,来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4、建立、实施高效管理模式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高效项目管理模式的支持,为了提升项目质量管理,符合客户的需求,应该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调整营销策略,从而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应该以项目管理体系为指导,寻求合理的工程方案、保证现场管理,建立质量信息档案、质量绩效考核、项目综合质量管理,推动优化项目质量的建设。

5、建立设计质量检测和通报网络体系

通信工程的质量管理应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统一的沟通平台,实现资源的共享、信息的实时传递与发展,并且要实行抽检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以成产管理的检测体系为基础,完善检验,建立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信息专栏,保证质量管理的顺利进行。

6、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

通信工程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包括策划人员、工程师等。

工程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与所有参与工作人员息息相关。

一旦各部门间的沟通信息不及时,可能会出现很大的纰漏。

因此,必须要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

使得信息及时反馈,各部门之间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对方部门当前的工作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关系。

四、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有效途径

1、工程进度管理

1.1进度计划

通信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主要是做好控制与管理工作。

建设与检查相辅相成,严格检查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如有质量问题,需立即进行更换或修复。

施工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设备安全使用标准的学习,掌握重点注意事项及有效的技术方法,从而使施工的进度能够高效的完成,同时保证工程质量。

1.2通施工现场进度的控制

在进行现场管理过程中,需时刻注意通信建设标准的全方位进行,来提升自身的能力,注意细节,及时发现通信施工过程中建设困难的原因,将自身所具有的通信效果完全的表现出来,理清建设思路,在意外状况出现之前,可以及时的将其解决掉,从而就可以为通信施工建设提供较为优良的建设前提。

2、造价管理

2.1设计阶段

应转变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虽然我们所勘察的项目和设计在整个工程项目之中所占投资资金以及比例相对比较少,但是对于后期的工程项目其需要投资的资金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条款的过程中,要严格设置条款内容,不应受标准合同格式的限制。

对于合同设置内的技术条款中,需对所有的技术环节进行约束与说明,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的内容将接受合同的惩罚,来满足招标与投标的需要。

2.2施工阶段

2.2.1施工阶段劳务费的控制和管理

由于在通信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流动相对较大,人员组成也较为复杂,因此在劳务费的管理和控制上易出现疏漏,此外,部分施工领导人贪腐现象与拖欠工人工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要严格按照签订合同进行工资的发放,严禁出现劳务费用的造价问题。

2.2.2材料的控制和管理

通信工程施工阶段的材料造价是重中之重,在工程施工阶段过程中,施工材料从市场采购到进场都必须做好严格控制,现场材料的规格、大小及数量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采购,应选购正规厂家的材料。

2.2.3机械设备设施的控制与管理

通信工程施工现场常常用到造价较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设施,如果大型机械设备设施能得到良好的维护,那么将会降低一大部分的。造价,对通信工程整体的造价控制与管理也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工后的结算

通信工程竣工后造价结算的控制和管理对通信工程整体造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计划如果与实际发生冲突,那么在通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造价会出现一定问题,需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造假进行分析和修正,要严禁在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造价控制和管理的问题。

五、结束语

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通信技术与经济效益紧密结合,不断完善工程内部调控制度及管理水平,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优质、高效,提高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也满足人民对通信服务的要求,树立、完善自己企业的品牌效应。

论文参考 篇二

浅议宋代咏物词

摘要:咏物词是宋词中一种重要的题材类型,同时也是我国古代咏物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词作置于整个宋代文化大背景和中国古代咏物文学之发展演进的大背景下,通过简述宋代咏物词发展的基本轨迹,借由唐五代及北宋前期咏物词的审美特征和创作范式,以宋代不同词人(或流派)作品分析为例,分别论述了苏轼及苏门文人、周邦彦、姜夔和南宋遗民词人所创作的咏物词艺术境界和相关理论。

关键词:咏物;宋代咏物词;审美特征;创作范式

《文心雕龙明诗》曾言:“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咏物是我国古代各体文学中最常见的题材类型之一,而咏物词在宋代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成就。

咏物词是宋词中一种重要的题材类型,同时也是我国古代咏物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宋代词史上,咏物词名家辈出,名作如林,堪称是宋词中的精华。

近代词论家陈匪石先生云:“论咏物之词,实赋体字极轨”,与其他类型的咏物文学相比,咏物词更富于文艺性,实为我国古代咏物文学的最高代表。

中国古代咏物文学,自先秦时期至汉魏六朝再至唐宋,咏物文学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发展。

在大的文化历史背景下,本文主要是着眼于词的审美特征和创作范式,分为不同的阶段来解读这朵词中之花。

是而不从,动而不悛,咏一物,而历经千年“咏物”一词在古代典籍中出现的很早,但是,在这里,“咏物”作为一种藉他物以相感动的劝讽方式,显然是不具有文学体类的意义。在咏物文学逐渐兴盛起来之后,专就文学创作而言的“咏物”,才逐渐出现和明确起来。

先秦的时候,我们祖先自觉不自觉地创造可一些咏物之作,其大致可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即颂体、比体、赋体、寓言体和隐语体。

其实,就上述五种类型而言,除了颂体外,其余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咏物之作,在当时都可以看做是赋诗借物明志的一种典型创作方式。

在先秦的咏物之作中,比体咏物之作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种,它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古代咏物文学中的一种最主要的创作类型。

《橘颂》素被尊为“咏物文学之祖”,它的意义在于“物”开始作为独立的审美对象在作品中得到表现。

它是一篇借物以明志的比体咏物之作,若单纯从文字上看,就如同一般颂体咏物,但结合了屈原坎坷的经历和高洁的品质,则不难发现,诗人是在借咏橘以明志。可以说,这种由屈原所开创的借物以明志的咏物诗篇,为咏物文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及至汉魏六朝时期,“穷物之情、尽物之态”的咏物赋达到了兴盛的时期。

其实,咏物赋出现的很早。荀子的《赋篇》除《礼赋》、《知赋》外,尚有《蚕赋》、《箴赋》、《云赋》三篇,则可以说赋之创始,亦即咏物赋之创始。

据现存作品统计,两汉咏物赋共有作品近100篇,其中西汉22篇,东汉近80篇;至魏晋则达于鼎盛,共有咏物赋400余篇,占此期所有赋作的二分之一强。

然而,此时的赋虽然数量庞大,但是,期间的大部分文人匍匐于最高统治者的绝对权威之下,主题意识相当淡薄,审美趣味亦屈从于统治者的喜好,所以,咏物赋的创作虽然不绝如缕,但整体成就远远不及后来兴起咏物诗和咏物词。

在唐宋时期,咏物诗和咏物词开始以一种无可比拟的姿态走进咏物文学的世界中。

咏物诗固肇始于先秦,但诗歌咏物之风于齐梁始盛。同时也需注意到的是,虽然齐梁两朝咏物诗多达350余首,齐梁宫廷诗歌风尚对咏物诗的兴盛有着重要推动作用,但囿于时风,唯求形式之美与刻画之工,有的甚至流于宫体与艳情,所以,真正符合我国古代诗歌风雅比兴之传统审美范型的咏物诗的确立,更多的是唐宋诗人们的努力。而就于咏物词,应该说,咏物词的发生与词的兴盛基本同步。

无论是从创作数量、创作队伍还是创作方式上看,咏物词的创作与词史的发展演进基本上都是同步的,但若从创作观念和艺术成就上看,咏物词的发展较之词史的演进相对滞后了。

咏物词的创作是出于一些特定的需要,具有约定俗成性、被动性和随机性,所以前期很多咏物词大都是流连光景之作,并非有意于咏物者,可以说直到北宋中期苏轼、周邦彦等人大量创作的咏物词,才使得以词咏物的风尚逐渐兴盛起来。

唐五代、宋前期,咏物之词,初出风韵

唐五代北宋前期是咏物词发展演进的第一个创作时期。这一时期,无论是创作观念、审美理想、创作姿态、还是情志内涵和表现技法,都不够明确和成熟。但是,正是经过这些文人一步步的探索,才是咏物词逐渐兴盛,逐渐走向成熟的。

就唐五代咏物词而言,主要有应制供奉之作和睹物生感、感物而咏者。就应制供奉之作而言,大多产生于歌筵酒席之间,可以概括为“质直而少情致”,它们并不是在努力发掘对象物所蕴含的深层次内涵,而是就仅仅直接铺陈刻画对象的外在形貌特征,“主体对于对象的关照完全流于浅层次的观察而不是深层次的体验,其对于此类作品的审美理想显然是‘期穷形以尽相’,即用‘赋体’创作咏物词,以求达到‘穷形尽相’的审美效果”(《宋代咏物词史论》第60页)。

因此,在这些作品中,看不到创作主体的影子,反过来作者在创造此词的过程中,也不曾试图让自己的主观心理体验渗透至对象之中,创作主体与表现对象之间处于一种疏离的状态,完完全全的是一种外在的、单向的描绘。而睹物生感、感物而咏者,主要是基于作者内心的感动,是不同歌筵酒席的被动性,更多的具有一种自发性,感物而咏物。这类作品较少运用铺陈而是多用比兴,咏物却不滞于物,体现出了向宋人咏物小令审美理想迈向的趋势。

北宋前期承晚唐五代余绪,咏物词创作的总量和参与创作的人数在宋代咏物词发展各个阶段中均居末位。然而,在这一时期,亦有不得不提的林逋、梅尧臣、欧阳修三人的咏草词和勇开慢词咏物之先的柳永。私以为,林逋、梅尧臣、欧阳修三人争胜而作的三首咏春草词,体现了当时咏物词创作的审美理想。

各大大家都先后对其做出了点评,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中云:“人知和靖《点绛唇》、圣俞《苏幕帘》、永叔《少年游》三阙为咏春草绝调。不知先有正中‘细雨湿流光’五字,皆能摄春草之魂者也。”他在指出冯延巳“细雨湿流光”之咏草较林、梅、欧三人更早这一事实的同时,特别指出这四人咏草“皆能摄春草之魂者”。这实际上就是在指明在咏物时不拘泥于物之色相,而应该致力于呈现物质神。这之于唐五代文人咏物词多执著于对象物外在形貌之刻绘以“期穷形以尽相”者,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另一方面,在这一时期,柳永以慢词咏物,在咏物词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

近代词学家陈匪石先生云:“论咏物之词,实赋体之极轨。”既然为“实赋体之极轨”,那么则须具有赋体的特征,所以,慢词给了词人一个宽广足够的空间,对物象进行淋漓尽致的刻画。

大家名词,感物致情,千古流芳

北宋中后期,咏物词的创作渐成风尚,一批批名作不断问世,一个个大家不断涌现,使得咏物词开始进入到其繁盛时期。

谈到宋词,就不得不提到宋代大词人苏轼,无论是被王国维评为“最工”的《水吟龙次韵章质夫杨花词》,还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明月几时有”的《水调歌头》,都彰显着这位大文学家的成就。同时,苏轼的创作姿势也是苏轼对咏物词史的贡献之一。

清人李重华云:“咏物诗有两法:一是将自身放顿在里面,一是将自身站立在旁边。”在前面所言的唐五代北宋前期的大多数咏物词,就与这种无我间离状态并无本质区别。

在一些咏物词中,“物”是外在于创作主体的自然之物,“我”以外在于物象的观察者的身份对“物”进行客观的观察和呈现。

但是,苏词则不同。以《水吟龙次韵章质夫杨花词》为例,“但一个‘也’字,却隐然透露出抒情主人公对莲花的百般怜惜,虽无众人怜,我自怜惜之。主体(抒情主人公)之心灵在不经意间已深深融入飘坠的杨花之中,‘物’与‘我’达成谐协”(《宋代咏物词史论》第91页)。可以看出,苏轼让自我潜入到吟咏对象里面,用心体会物之性情、神理,使我完全化入对象物之中,与之融为一体,也就是说,当其咏物之际,创作主体的情思神理实际上已然潜入对象物之中,故其所感受到的也就是对象物的情思神理了。

细读苏轼的作品,可以发现,在苏轼的笔下,“物”是被赋予了情感与生命的,成为了一个人格化的对象,如其《南乡子双荔枝》里,将两颗并蒂的荔枝比拟成孪生姐妹,一句“苦恨人人分拆破,东西。

怎得成双似旧时”,将她们在分开时的痛苦表现的淋漓尽致,使得这两颗荔枝有了感情和生命,变成了一个人格化的对象。像此类词,是通过自我潜入到对象里面,从而实现物的人格化,但其主旨在表现物。

这一类的作品,将“物”作为主体自我情感、志趣的载体,通过咏物来传达作者的主观情志,将自我之主体精神投射到物上,使物具有了“我”的色彩,词的主旨在于表现自我,从而使咏物词具有了体物和言志抒怀的双重主题。

苏轼在咏物词发展史上无疑具有继往开来的地位,他一方面大量表现普泛化的情感,另一方面又在部分词中寄寓强烈的个人情感,而他所开创的人格化的咏物词为最后走向高度的自我化、个性化,开辟了一条崭新的大道!

在苏门文人中,晁补之、陈师道二人有着不同于其他人的特点。

晁、陈之作少了几许对个性情感的抒发,更多的是对外物(主要是花)作单纯的审美化的呈现,以及对自己赏玩自然外物的活动与心态的揭示。

其实,这样的一个创造方式,表明了词人开始以一种很认真的态度或者说以很大的热情关注和表现对象了,而不再仅仅把咏物词的创作作为一种游戏或应酬,而且,作者的生活情趣也得到了呈现。

可以说,这样的一种创作方式,是创作主体的自我形象在吟咏外物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呈现出来,这种整体效果是苏轼和苏门文人之一的黄庭坚的咏物词都所不具有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苏轼咏物词绝大部分都是游戏应酬之作,只有少数作品是在特定心理情景之下创作,但是读周邦彦的咏物词,我们不大能找出游戏应酬的痕迹。

周邦彦对于词的创作态度极为严肃,主要用词来抒发内心深处的真情实感,在词的创作上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心血,对词的艺术追求可以说是相当的执著。

在周邦彦的词中,咏物词不单纯是为了咏物,而是更多地借咏物一传达刻骨铭心的悲欢离合之情和羁旅行役之感,就是说,他是将“悲欢离合、羁旅行役之感”打入咏物词中,“我”咏物,“我”观物,我之意绪、情感投射于外物之上,故“物物皆着我之色彩”,所创造者既为“常人之境界”,更是“有我之境界”。

更进一步,“我”还可以跟物直接进行交流、对话,创作的主体不再是简单地浅层次的咏物、观物,而是深层次的介入,与“物”一样都成为了作品中的“主体”!譬如其《花犯》中“去年赏雪曾孤倚”,“今年对花最匆匆”等句,是作者在亲自诉说与梅相关的情事,梅成了作者的身世、情感、意绪的见证!另一方面,周词的富艳精工,语言典丽,浑厚和雅,主要是基于其在表现手法上的突破。

在我国古代诸多艺术形式中,诗歌与书法、绘画关系非常密切,而周邦彦则很巧妙的援绘画之法入咏物词中,周济评周词云:“勾勒之妙,无如清真,他人一勾勒便薄,清真愈勾勒愈浑厚。”但是,周邦彦不仅仅得勾勒之妙,如绘画中的点染之法,于清真咏物词中亦时时见之。

其实,援画法入咏物的表现手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在咏物词中直接描写吟咏对象并不是太多,大量的篇幅都让位给了创作主体的情况下,我们却依然可以在阅读欣赏的过程中感受到吟咏对象鲜明的形象。

周邦彦咏物词由于创作主体的深度介入,其咏物词中的主客体之间表现出来了双向交流的特征,而且,由于主体的深度介入,其咏物词在情志内涵方面其实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这两大方面的突破实际上是将咏物词向抒情化方面又大大的推进了一步。

北宋的咏物词通过苏轼和周邦彦向我们展示了一幅美妙的画卷,而南宋咏物词,相信通过姜夔,也可以带来另一番色彩。

王国维云:“咏物之词,自以苏轼《水龙吟》最工,邦卿《双双燕》次之。

白石《暗香》、《疏影》格调虽高,然无一语道着,视古人‘江边一树垂垂发’等句何如耶?”这是王国维阅读姜夔咏物词时的感受,而此种感受也确实甚为恰当,阅读姜夔的咏物词时,有时会产生一些困惑,好像“物”并不是作者所要表现的主体。

《暗香》、《疏影》两阙是姜夔咏物词的代表作,王国维先生却言之“无一语道着”,为何如此呢?在姜夔的咏物词中,“咏物词在性质上发生了一点微妙的改变,创作主体成为作品中与‘物’并列相对的另一个主体。

‘物’与‘我’成为相互交流对话的双重主体,‘情感’乃是二者交流的内容,它从属于‘我’但投射于‘物’”(《宋代咏物词史论》第179页)。这句话实际上表明了,“情感”似乎开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了,即“情感”从附属于“物”,附属于“我”,发展为不太依傍于前二者了。

换而言之,即使我们不完全否认“物”、“我”在词中的“主体性”地位,也必须承认,“情”开始在咏物词中获得了一定的“主体性”,这样一来,“物”、“我”、“情”变得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起来。这就要求着作者在作品中既要处处对对象有所表现,又要将作者的真情实感放在抒情上。如果说将姜夔的这种创作姿态与之前的几位词人的进行比较,就可以有其很鲜明的特点。

其不同于苏轼的“潜入式”,苏轼在吟咏对象时,使“我”潜沉于对象物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事,那些都是虚想的对象物的情态,而并非“我”的情感意绪;也不同于周邦彦的“双向交流式”,在清真的咏物词中,“我”和“物”之间虽然存在着双向对流关系,但是是相互独立于对方,相互作用的,因此并未达到水乳交融的统一。

姜夔在咏物词上的另一个突破就是寄托深远,其词多属有感而发,有为而作,并非为文造情或感物而咏。

其所寄托的感情,深刻而浓烈,能让每一个接受者真切地感受到;又复杂而隐曲,因而让人难以捉摸其真意所在。

在中国文化的长河中,一朵朵灿烂的文明之花相继绽放,而宋代咏物词,就如同一朵奇葩,遗世独立,傲然绽放,散发出历经沧桑而愈加醉人的幽香!

参考文献:

[1]路成文《宋代咏物词史论 商务印书馆 2005年。

旅客应当准时集合,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影响其他旅客安全。

论文参考 篇三

浅议旅游合同效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规范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结合旅游合同的现状,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对旅游合同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旅游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旅游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旅游内容的增加,不同旅游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为了调整旅游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旅游合同产生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针对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初步探讨。

一、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各国专家学者及国际组织对旅游的定义很多,但其科学含义至今仍无一公认的说法。

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虽然还有其它的表述,上述概念还是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旅游是一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社会现象,具有休闲性、异地性、大众普及性、季节变动性和地理集中性等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该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订立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缔约,也不能在缔约时,强制对方接受某一条款。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表现,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除此之外,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

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能够经营旅游业务的只能是旅行社,即以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我国现行旅游行政法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旅行社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旅行社。

只要符合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展开的,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标的。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服务,一般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等有偿服务,具有综合性、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互负有义务,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四)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

我国旅游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是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

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

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但这种格式合同,笔者认为会导致旅游者权益的侵犯,目前许多地方都在不断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对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所能行使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旅游合同的效力就表现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1、收费权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权利主要集中体现在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

按惯例,旅行社有权在旅游开始前收取旅游费。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为确保旅游者的利益,有人主张政府部门应制定限价制度。

笔者认为,旅游费应由市场调节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干预,因为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同一旅游线路往往多家旅行社在竞争,旅行社很难有暴利,特别是近几年旅行社的大量增加,旅行社已进入微利时代。

2、求偿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3、合同签订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4、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5、旅游者随团资格取消权

旅游者出现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影响旅游团的正常活动,对不听劝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6、紧急处理权

如发生天灾、动乱、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旅游行程变更、提前结束、延误、滞留时,旅行社有权就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7、宣传权

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的义务

1、提供合同约定服务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服务项目、标准、费用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情,是旅游活动的首要问题。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

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

同时,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会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严重损害旅游者一方的利益。

4、可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

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

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来说,未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但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

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

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5、委派合格导游的义务

导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导游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旅游服务的质量。

根据旅游行业管理的要求,旅游团的随团人员――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

如果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符合要求,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相关的费用。

6、代办旅游手续,出国旅游应提供境外担保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代办旅游(主要是出国旅游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

因旅行社违反此义务导致旅游者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游者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业者承担违约责任。

7、附随义务

旅游合同中当事人除合同约定的主、从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

具体有:第一,照顾义务,如旅游者参加旅行时,如有疾病不适,若双方在旅游中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应解释为旅行社有照顾旅游者身体健康的附随义务;第二,告知义务,在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殊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

(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权利自然会有不同规定。但总的来说,旅游者依法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2)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

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3)医疗权。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要求旅游经营者亲自提供服务的权利。

(5)选择旅游服务内容的权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6)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求偿权。

在国外立法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有瑕疵时,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加以纠正或自行纠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旅游者并有权提出其他要求。

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

(8)解除权。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开始前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但应向旅行社赔偿损失。

2、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

交付旅游费用是旅客的主要义务,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日期,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实践中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

旅游费用包括旅游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应收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内容。

(2)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第一,协助义务;第二,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第三,守时、守法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杨富斌。旅游法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杜军。旅游合同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5)。

[4]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J]。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1,(01)。

[5]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J]。民商法论丛,2002,(01)。

[7]韩寿祥。旅游法规教程[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8]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J]。法学,19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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